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965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張淳詠即張桂慧
債 務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淳詠即張桂慧、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淳詠即張桂慧、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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