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7879號
債 權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康蔡金枝即永春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
元,及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八0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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