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7879號
KSDV,96,促,37879,200705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7879號
債 權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康蔡金枝即永春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
  元,及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八0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1/1頁


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