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7313號
KSDV,96,促,37313,200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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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73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國邦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萬元,及自九十六年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九三五計算之利息,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九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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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