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89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
暨如第二項原因事實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一點0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三日止,尚欠
聲請人本金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元
,循環利息壹仟捌佰捌拾壹元,違約金貳佰參拾捌元
,手續費捌仟伍佰肆拾元,合計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壹
拾玖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
應負清償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及
其中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元,自九十五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付之利
息,暨自及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0二計付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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