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6896號
KSDV,96,促,36896,2007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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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89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
  暨如第二項原因事實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一點0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三日止,尚欠
     聲請人本金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元
     ,循環利息壹仟捌佰捌拾壹元,違約金貳佰參拾捌元
     ,手續費捌仟伍佰肆拾元,合計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壹
     拾玖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
     應負清償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及
     其中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元,自九十五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付之利
     息,暨自及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0二計付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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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