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易字,106年度,1號
TCDM,106,侵易,1,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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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明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2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對於因其他相類醫療關係受自己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甲○○擔任臺中市○○區○○路000 號「崇愛國術館」之負 責人,以從事民俗療法之推拿、整脊、整復、按摩等業務, 並領有國術損傷推拿整復師之證書,為對客戶執行相類醫療 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15時許,為甲男(警詢 及偵查代號3488-105566A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進 行腰部推拿療程後,見陪同甲男在場之甲男妻子甲女(警詢 及偵查代號3488-105566;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疑 似因懷孕有肩膀不適之情形,遂建議為甲女免費之開胸、整 脊推拿,並保證不會影響胎兒,經甲女首肯後,甲○○遂認 有機可乘,明知甲女係因醫療相類關係受其照護之人,竟基 於乘機猥褻之犯意,要求甲女背對其坐於胯間前方之矮凳上 ,先按壓甲女雙臂之穴位並與甲女閒聊,使甲女卸除心防後 ,再利用所謂「開胸、順氣」推拿手法(即以左手大拇指及 中指按壓患者前胸「中府」穴位)之便,將其右手置放於甲 女之腹部予以環抱後,再趁機將其左手伸入甲女之衣領及右 側胸罩內,藉此觸摸甲女之右側乳房及乳頭而得逞。嗣甲女 驚覺有異,即自矮凳上躍起,在旁觀看之甲男亦甚感憤怒, 甲○○眼見事跡敗露,而欲強拉雙方聽其示範解釋,但甲男 、甲女深感不悅,即將看甲男之診費用新臺幣(下同)300 元留下後,憤而離去現場,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甲男、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 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 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 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



、第12條第2 項分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 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 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有 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 侵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 為避免告訴人甲女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甲 女及其夫即告訴人甲男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告訴人 甲女、甲女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合先敘明。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 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 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 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 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 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除符合刑事 訴訟法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無待贅述外,及上述證據能力 之說明,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檢察 官、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第19頁 反面至第20頁、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 據作成及取得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 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 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 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 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復 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



料。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經上述國術館,從事民俗療法之推拿 、整脊、整復、按摩等業務多年,及案發前其為告訴人甲男 進行腰部推拿療程後,徵求甲女之同意,免費為甲女順氣及 按摩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為甲女順氣時利用機會對 甲女猥褻之犯行,辯稱:我只是為甲女做順氣的動作而已, 只是按脖子那邊而已,並沒有將手伸到甲女的衣服、胸罩內 ,碰觸乳房及乳頭。甲女說我有勃起是絕非可能。甲男沒有 在我那邊看電視,甲男講說在看電視就是在說謊,我從來沒 有跟甲男講話,那一天我只問甲男你腳麻有沒有好一點,甲 男站在那邊說有,稍微有比較改善,然後我轉頭看一下甲男 老婆說妳氣色不太好,我幫妳推一下,然後手一放上去人就 跑出去了,我就不知道是怎麼回事,到最後我就坐在這裡莫 名其妙,甲男來給我看大概只有3 到5 次而已,大概5 次左 右,甲女也不過才來2 次。以甲男的身材與我的身材相較, 我怎麼會這樣做,我在大甲執業近30年,接骨折、腦性麻痺 等,什麼的都做,但從未發生這樣的事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崇愛國術館」之負 責人,以從事民俗療法之推拿、整脊、整復、按摩等業務, 並領有國術損傷推拿整復師之證書,為對客戶執行相類醫療 業務之人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 承明確(見警卷第1 頁反面、偵卷第14頁反面、本院卷第18 頁反面、第40頁正反面),核與告訴人甲女、甲男指訴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被告之國術損傷推拿整復師證書(見警卷第 15頁)、被告之臺灣省國術會團體會員登記證書(見警卷第 16頁)可憑,此部分事實堪為認定。且案發前因告訴人甲女 之夫甲男因腰痛前往被告所經營國術館接受被告之推拿多次 ,其間告訴人甲女數次曾陪同告訴人甲男前往上述國術館等 事實,業據證人甲女、甲男證述在卷(見警卷第5 頁正反面 、偵卷第8 至9 頁),並有現場蒐證照片及案發當時甲男、 甲女及被告之相對位置照片9 張(見核退卷第4 頁至第8 頁 )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頁正反面) ,此部分事實亦足認定。
㈡、依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時所證述:今天下午大約15時許 ,我陪同我丈夫3488-105566A 去夏師傅國術館推拿貼藥, 當我丈夫3488-105566A 的療程結束結帳後準備離去時,夏 師傅就叫我坐在小板凳要幫我推拿,夏師傅坐在我後面的板 凳,剛開始夏師傅從事的推拿都算正常,雙來夏師傅就把手



放在我胸口作推拿,過程中夏師傅便叫我往後坐,而夏師傅 同時也把自己的位置往前挪,此時我有感覺到夏師傅的下體 似乎有勃起的情形,後來夏師傅便從後方自我的衣領把手伸 入我的胸罩內觸摸我的胸部及乳頭,我嚇一跳隨即站起想要 離開,但夏師傅抓住我的手腕叫我坐下不讓我離開,我掙扎 要撥開夏師傅的手但撥不開,我丈夫3488-105566A 看到後 馬上過來把夏師傅的手扳開,夏師傅改抓我丈夫3488-10 5566A 的手要求我丈夫3488-105566A 坐下欲示範剛才的推 拿動作,我跟我丈夫3488-105566A 拒絕並表示欲離開,夏 師傅不讓我們離開,後來是我們強行掙脫開門離去。我與甲 ○○不算認識,他是我丈夫3488-105566A 的推拿師傅平常 只有跟我丈夫3488-105566A 去推拿時才會看到夏明冶。甲 ○○在作推拿時,將手放在我的胸口,並用言語轉移我的注 意力及戒心,後來就順勢將手伸入我胸罩內觸摸我的乳房及 乳頭等語(見警卷第4 頁反面、第5 頁反面);復於偵查時 證述:…當時3488-105566A 還坐在按摩床上,這時候夏師 傅就叫我坐在板凳上,說要讓我舒服一下,我跟我先生就說 不需要,因為我懷孕了,夏師傅就說沒關係,不會傷到小孩 ,我就聽從他的指示坐在板凳上背對他,當時他有問我懷孕 會不會不舒服,我說會,我才坐在板凳上,最一開始他先幫 我按兩隻手臂,都很正常,但是按的很痛,我就說不要按了 ,然後一直跟我聊天轉移我的注意力,之後從後面環抱我, 並且將他的身體靠在我的背上,我站不起來,我就聞到他濃 厚酒味,我感覺到他的生殖器有抽動,我就跟他說不要了, 結果下一秒他的左手就伸進我的衣服及胸罩,觸摸到我的乳 頭,我嚇到後就馬上站起來,但是他抓我的手不讓我離開, 一直要坐下,不讓我走,後來3488-105566A 有看到,就馬 上從按摩床這邊走過來,我就跟3488-105566A 說夏師傅摸 我的胸部,因為我的手被他抓住放不開,是3488-105566A 撥開他的手,結果夏師傅反而抓住3488-105566A 的手,叫 他坐下,要示範給他看,當時雙方都很生氣,我怕他們會打 起來,因為時間已經超過4 點了,我就趕著去載小孩,載完 小孩送到家後就馬上去報警。(當時被告左手伸進去你胸部 時,他的右手在哪?)他右手摸著我的肚子,整個抱著我等 語(見偵卷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就妳所知甲男去從事的一個推拿或是整復的項目為何?) 那天他的腰受傷,所以經由眼鏡行介紹,過去那邊推拿,我 們也去了很多次都沒有問題,覺得有效,所以才會繼續去。 (請妳回憶一下,在甲男治療的期間,他有無積欠甲○○任 何醫療費用或是有其他的糾紛?)沒有。(本案主要是甲○



○被訴猥褻的行為請你說明整個案發過程?)我們去推拿, 然後被告推拿好了之後我就付了300 元放被告桌上,然後被 告就走過來幫我按摩。我跟被告說我不用,甲男也跟被告說 我懷孕,被告說不會影響到我腹中的胎兒。然後被告幫我推 拿,我跟被告說很痛,因為我的左手臂都腫起來了,我跟被 告說我不要了,後來被告不讓我走,故意跟我聊天,降低我 的那個,怎麼講,被告就是要繼續跟我按摩就對了,後來被 告就把手伸進去我的胸部,摸到我的乳頭。我都穿連身裝, 因為我當時已經懷孕了,我的肚子又都比較大,所以我都一 定要穿連身裙會比較輕鬆。(被告主要是說妳的連身裙領口 是到下巴的位置,所以他的手很難伸到妳的胸部,摸到妳的 乳頭,妳有何意見?)我有意見,因為我們女生的衣服領子 大約到哪裡我們都知道,他說這種話真的很不對,他是有意 伸進去的。(妳在這個過程中,甲男他人在哪裡?)他在推 拿的躺椅那邊。他有看到,所以他就走過來了,因為我老公 他的腰不舒服,走路就是慢慢的,被告他很瞧不起我們夫妻 。(『請求提示警詢卷第11-14 頁並告以要旨』被告在警詢 調查中,他有拍一些順氣的順序是這樣子,你有何意見?) 對,相符的,全部都有。(妳可否回憶一下,他是哪個動作 去摸妳胸部?)被告手伸進去我的胸罩裡面,偷摸我的乳頭 。被告是用左手從領口伸進來的,右手摟著我的腰,摸我右 邊的乳頭。(在這個依妳所示範的動作,被告那時候整個人 是貼著你的?)對。(那妳有無感覺被告身體或者下體有何 異狀?)有,我以為是我的錯覺,因為我坐在前面,我有感 覺到他下體有腫脹,下一秒他就是摸我的胸部,摸我的乳頭 。(妳剛剛有提到妳的先生甲男有看到這樣的過程?)對, 我老公就馬上走過來了。我老公很生氣,然後我老公要跟他 打架,可是我老公受傷怎麼有辦法打得贏他,我老公因腰痛 ,連走路都需用要束腹袋。(當時被告有直接讓你們離開還 是?)沒有,他不讓我們走,他拉著我的手臂。(為何他要 這樣做?)我不曉得,他就是不讓我走,他一直叫我坐下來 ,連我老公他也是那樣。(是否記得當天穿的衣服為連身的 孕婦裝?)對。(請證人甲女當庭手畫該衣服領口的形式) 可以,(證人甲女當庭畫圖簽名)。(請證人甲女當庭手畫 該衣服領口到脖子到下巴大概的距離)證人甲女當庭畫圖簽 名。(妳剛剛畫的那張圖跟妳當時穿的衣服是否一樣?)對 。(妳現在用妳的手量,從妳的肩膀到胸口的領口處有無10 公分的長度?)量完為16公分。(被告稱隔著衣服幫妳順氣 ?)是的。原本被告隔著衣服按摩,是後來我跟他說不要按 了很痛,後來他下體有勃起,然後他手就伸進來,當天被告



有喝酒,都是酒氣。(被告整個推拿的過程中,是否與警卷 第11-14 頁照片有無一樣?『提示並告以要旨』)沒有,他 在過程當中,他手就這樣伸進去,後來就放到我的乳頭上。 (『提示核退卷第5-6 頁並告以要旨』他幫妳按摩的過程, 是否如同提示上的照片,妳們雙方所坐的位置是否正確)是 的。(妳先生當時所坐的位置,是否如同照片所示?『提示 核退卷第7 頁編號7 的照片並告以要旨』)是的。我先生有 在看電視,也有在看我,因我喊痛,我先生才看我的,他原 本在看電視。被告摸到我我馬上站起來。(妳馬上站起來, 妳有無喝斥他或是表示說你怎麼可以摸我那裡或是有說什麼 話?請妳說明妳當下的反應?)我馬上跟我先生說「伊給我 摸奶仔」(台語),我馬上這樣子說,他就馬上拉住我受傷 的那隻手。當時我先生已經看到了,他就自己慢慢走過來, 我老公要找他打架,結果他也說來啊來啊。(妳說『伊給我 摸奶仔』(台語),在妳講這句話之前妳先生到底有無看到 ?)他有看到,所以我在講的時候他就已經走過來了。(對 於被告稱他不可能伸到妳的衣服摸妳的乳房,妳對他這樣陳 述有何意見?)我覺得人在做,天在看,他確實有這樣做, 我已經有2 個小孩,小孩都很大了,腹中又有小孩,我沒有 必要去做偽證,書記官問我要不要跟他和解,我跟書記官說 我不要,我要讓他被關,我想應該有很多女性受害等語(見 本院卷第31頁至第34頁反面)甚詳。
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男於警詢時證述:3488-105566遭夏師 傅猥褻時我當時就在旁邊,大約距離5 至6 公尺左右。我當 時在看電視。因為我腰痛,所以當天是去夏師傅國術館要治 療我的腰痛,3488-105566是陪我一起去的。當時我治療完 後,夏師傅就自己走過去3488-105566那邊,他說看3488- 105566好像也會痠痛,要幫3488-105566推拿讓其比較輕鬆 ,我說她有身孕不要推拿,夏師傅說沒有關係,原本3488- 105566坐在沙發上,夏師傅要3488-105566起來另外坐在小 凳子上,就直接幫她推拿了。一開始我看夏師傅是坐在3488 -105566的背後,徒手有雙手按壓她的雙手,因為我看這樣 還好,我就邊看電視,後來聽到3488-105566喊「手好痛, 不要按了」,夏師傅就說沒關係,再一下子,我轉過去看的 時候,就看到夏師傅的左手,從3488-105566的背後伸進去 衣服裡面的右胸部位置。我看到夏師傅的左手在3488-1055 66衣服裡那時,當時3488-105566也馬上站起來,我馬上走 過去,因為我與他們的中間還有一張長椅子,我必須繞過長 椅子才能過去,我就對夏師傅說你摸3488-105566的胸部, 3488-105566當時也說夏師傅摸她胸部,當時夏師傅左手抓



住3488-105566的左手,不讓她離去,也說還要再示範一次 給我們看,我就將夏師傅及3488-105566的手分開,並且擋 在他們兩人中間等語(見核退卷第9 頁至正反面);復於偵 查時結稱:105 年11月初,當時2 、3 天會去1 次,因為我 的腰閃到,所以讓他幫忙推拿,我去的時間大概都是下午3 點,我太太都會陪我過去,因為怕時間超過無法接小孩,所 以我太太如果超過時間的話,先去接我的小孩下課。當天被 告幫我貼完藥後走到辦公室,3488-105566就拿錢給他,之 後我就聽到被告叫3488-105566坐下,之後我就馬上跟被告 說3488-105566懷孕,請他不要按我老婆,他就跟我說放心 拉,會讓我老婆放鬆舒服,因為我想說隔不到3 、4 公尺距 離,我想說讓他按,看我老婆反應,之後3488-105566就坐 下來,坐在被告前方,就讓被告按摩,剛開始都很正常,被 告坐在3488-105566後面,從後面先按她的雙手,我想說情 況都很正常,就轉過頭看電視,當時他們坐在我的右側,我 的餘光可以看到他們,我就很放心,後來突然聽到3488-10 5566喊手痛,再來我就開始注意,後來就看到被告從後面抱 住我老婆,我就有點不高興,之後我就聽被告跟我太太聊這 一胎是男生或女生,後來我老婆說不舒服後不到10秒,我剛 好轉過去時,剛好看到被告左手伸進去我老婆的右胸,3488 -105566有閃一下,我就馬上制止被告,並且馬上衝過去, 之後被告左手抓住3488-105566左手,不讓她起來,是我走 過去後,從中間硬掰被告的手,後來被告抓住我的手,不讓 我離開,要示範給我,我先叫3488-105566離開,當時被告 眼神兇惡的看著我,我問他現在是要打架嗎,被告就說是, 3488-105566馬上插到我們中間說要去接小孩,3488-1055 66拉著我的手,之後我們就離開了,載完小孩到補習班後, 我們就去報警了等語(見偵卷第8 頁至第9 頁);及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我曾到被告所開設的國術館,由被告幫我按摩 腰部,在治療過程中我沒有積欠任何費用或與被告有其他糾 紛。那天我腰按好了,要離開,我老婆就先去付錢,付完錢 之後被告就叫我老婆坐下,被告說要幫我老婆按摩一下,要 讓她舒服,我跟被告說不用,我老婆她懷孕,被告還是叫我 老婆坐下,然後被告坐在我老婆後面,手往她的前面抓住我 老婆的手在按,剛開始我覺得還可以,因為那邊有電視,我 就轉過去看電視,有時候會再回過來看一下,剛好在我回過 來的時候,看到被告左手剛好往我老婆的右胸,我轉過來看 的時候剛好有看到他摸進去,我老婆馬上就站起來了,然後 我馬上走過去,被告還抓住我老婆的手不放,我硬把被告的 手扯開,然後他還叫我們坐下來說他還要示範一次,我說不



用了,我剛剛有看到你的手摸進我老婆的右胸。(你當時看 到被告的手摸進你老婆的右胸,他是有伸進去衣服裡面還是 隔著衣服在外面?)伸進去,很明確地看到伸進去。(當下 你老婆的反應有何說詞或者動作?)我老婆馬上就站起來, 說要去載小朋友,是我走過去說你摸我老婆的胸部。(甲女 剛才有證述她站起來,她有說「伊摸我的奶」(台語),是 否屬實?)有,因為是我先講的,我先看到,我馬上走過去 ,他還抓住我老婆的手不讓她起來。(因被告在警詢時陳述 你老婆的領口是高到下巴,他怎麼有辦法伸進去,你有何意 見?)不可能,我老婆他穿的衣服都是這樣子的,圓領的。 (大概離下巴幾公分?)最少超過10公分,因為她也很怕熱 。(你當天有無聞到被告有喝酒,還是有酒氣?)有聞到一 些,他在幫我推拿的時候,因為他要整個人用他的腳頂住我 的後面往後拉,有聞到他有酒味。(你回憶一下開始按時, 你老婆甲女有無一度說不想按了,或者是怎樣?)有,我老 婆有說手很痛,然後我都有跟他強調她有身孕,不要按了, 他一直說沒關係,後來剛開始這樣按,是覺得我們人想說這 麼近,看的到放心,才繼續讓他按。(『提示警卷第11-14 頁照片』請回憶被告幫甲女按摩的過程中有無這些治療的動 作?)第12頁下方的照片,被告的左手是頂在我老婆這裡『 證人動作』,12頁下方的照片我有看到,其他的照片就沒有 了。(在甲女說被告摸他胸部後續有無發生反應?或糾紛? )有,當時我老婆一直擋在我們中間,怕我們打起來,我老 婆一直叫我說我們先去載小朋友,我們要離開已經走到玻璃 門了,他還是拉住我的手,他的眼神很兇,我跟他說你現在 是想打架嗎?他還跟我說對,我老婆一直擋在中間把我們推 開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第頁至第37頁)大致契合,足證告 訴人甲女所指訴遭被告以前揭方法,觸摸其右側乳房及乳頭 之事實,自非憑空捏造,應予採信。
㈣、且依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認:當天是她先生腰部痠麻來找我整 復,3488-105566陪在旁邊,我幫她先生整復完之後,我問 她先坐有沒有比較改善,她先生回答我說有,接著我就看到 3488-105566,我就問她是不是肩膀不舒服,3488-105566 回答我說是,我就詢問她我可不可以幫她舒緩一下,3488- 105566回答我說好,我就叫3488-105566我從事整復的椅子 上背向我,當時她先生也陪在一旁(距離約2 公尺左右)全 程都可以看到,我先幫3488-105566舒緩肩頸的肌肉,然後 再按壓她的中府穴道(接近胸骨第3 節),按完之後我就幫 她開胸,3488-105566回答我說好,她同意之後我就幫她開 胸,做完之後我有詢問她有沒有好一點,她回答我改善很多



,我接著要幫她順氣(一手扶著胸骨第3 節,一手在背後順 著脊椎位置由上往下順氣),當時我做順氣動作之前有先取 得3488-105566得同意我才幫她做,作到一半時她就說我對 她性騷擾,起身直接離開,她先生跟在後面放下診療費新臺 幣300 元後,先後離開等語(見警卷第1 頁反面至第2 頁) ;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供承:甲男是人家介紹來的。甲男 接受我治療的錢都有付清。我與甲女、甲男在案發前都沒有 金錢糾紛或仇恨等語(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不諱,加以依 被告前揭所述案發過程亦與證人甲女、甲男所述之情節大致 相符,足證被告與告訴人甲女、甲男於案發前並無任何故舊 恩仇或金錢糾紛等情事存在,倘若被告未對告訴人甲女為上 述猥褻行為,衡諸常理而言,告訴人甲女、甲男自無端設詞 構陷被告,而令渠等身陷擔負誣告或偽證罪風險之理!是以 ,被以上開方法,將其右手置放於甲女之腹部予以環抱後, 再趁機將其左手伸入甲女之衣領及右側胸罩內,藉此觸摸甲 女之右側乳房及乳頭之犯行,洵足認定。被告上開所辯各節 ,顯係臨訟編纂之詞,不足為採。
三、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28 條第1 項利用機會猥褻罪,並不以行為人係具 醫師法規定醫師資格之人而利用其與病患間為醫療行為關係 之機會所犯者為限,尚應包括不具醫師資格之人利用其與病 患間與醫療相類關係之機會所犯者在內,此觀該項規定之構 成要件至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1號刑事判決參照 )。查被告係以上述之推拿手法,為甲女開胸、順氣等推拿 ,雖非正式之醫療行為,然在被告所謂治療過程中,甲女仍 須聽從被告之指示以接受其之照護及診療,就被告與受診療 之甲女關係而言,即與醫療關係相類而受被告之照護,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8 條第2 項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 猥褻罪。
㈡、爰審酌被告以免費為告訴人甲女推拿之機會,不顧告訴人甲 男在場,因色慾竟徒手直接觸摸觸摸甲女之右側乳房及乳頭 ,而為猥褻行為,造成告訴人甲女身心受創非淺,所造成危 害非輕,並損及告訴人甲男保護妻子的尊嚴及其權益,因告 訴人甲女、甲男不願與被告和解,被告無法賠償告訴人等人 之損失,被告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並無前科 、素行尚稱良好,暨其受有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曾從事搬 運工、水泥工等工作,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40頁、警 卷第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8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恩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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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