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519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敏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之4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陸拾參萬伍仟零捌拾
參元,及其中①新台幣肆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陸
拾參萬伍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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