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5196號
KSDV,96,促,35196,200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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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519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敏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之4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陸拾參萬伍仟零捌拾
  參元,及其中①新台幣肆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陸
  拾參萬伍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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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敏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