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6年度,23號
TCDM,106,交簡附民,23,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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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蔡玉雲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邱子芸律師
被   告 許胡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6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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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