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6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4,069 元,應繳裁判費為
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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