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6號
KSDV,95,訴,26,2007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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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6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4,069 元,應繳裁判費為
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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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