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1237號
TCDM,106,交易,1237,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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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245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
書之情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程 序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 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亦據同法第26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甚明。是檢察官所為 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固對外表示即屬有效,不影響終結偵 查之效力,然所謂之「起訴」,仍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 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應 依被告係在繫屬前後死亡之不同,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1款或第5款,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本件檢察官於106年4月2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 6月23日繫屬於本院,有前開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6年6月23日中檢宏烈(止)106偵11245字第040514號函 上之本院收文戳可佐,惟被告已於起訴繫屬本院前之106年6 月9日死亡之事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於被告死亡後起訴,按上說明,仍屬起訴程序違背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止股 106年度偵字第11245號
被 告 陳文財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財前於民國99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 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3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0 年3月24日期滿(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警惕,其先後於 106年4月2日上午某時及同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大甲區之 媽祖廟旁,食用摻以酒類料理之燒酒雞若干碗後,仍於同日 下午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同日下午4時4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號前時, 與黃乙庭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 。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陳文財經救護車先送往光田醫院大 甲分院救治,經該醫院於同日晚上6時13分許,測得其血液 中酒精濃度為0.308g%,已逾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 以上,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黃乙庭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 精測定紀錄表所黏貼之光田醫院大甲分院大甲院區藥物濃度 檢查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一)、(二)、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被告騎乘前揭機 車之車籍資料、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謝志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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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