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1097號
TCDM,106,交易,1097,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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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0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怡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吳怡佩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呂孟偉業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 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頁)。依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道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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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