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
06號、96年度偵字第1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己○○受僱於寶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 順公司),自民國95年6 月16日起至同年8 月底止,派駐於 高雄縣鳳山市○○○路71巷2 號之「海洋D.C 大樓」,擔任 現場管理主任一職,業務內容係負責該大樓管理費、租金、 清潔費及其他雜項費用之代收支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己○○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將其業務上所 持有如附表㈠所示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花用,共計侵 占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055 元。嗣經寶順公司於95 年8 月22日,至「海洋D.C 大樓」實施不定期財務稽核,始 悉上情,己○○並於95年8 月26日書立切結書予寶順公司。二、後己○○另受僱於博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博 祥公司),自95 年9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止,派駐於高 雄市○○區○○路531 號之「學院書香園大樓」,擔任總幹 事一職,負責該大樓管理費及其他雜項費用之代收支等工作 ,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於95年9 月20日起至95年10月16日止,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 附表㈡所示應存入大樓銀行帳戶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共計 侵占金額為84萬3362元,嗣博祥公司於95年10月16日欲查問 己○○上開款項何以未存入銀行帳戶,始悉上情,經博祥公 司追查後,己○○僅繳回14萬8, 600元。三、案經寶順公司及博祥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 5 第2 項亦有明文。本判決以下所引傳聞法則,皆經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表示就其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且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程序不法之情 形,認為適當,依上開說明,應視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第1 項之同意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上揭兩次業務侵占之犯行,惟辯稱:就犯 罪事實之侵占金額中附表㈡編號1 之金額並非告訴人博祥 公司所稱之840452元,而係837202元云云。惟查:(一)上揭業務侵占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寶順公司代理人原國瑞、證人即告訴人博 祥公司代理人戊○○、證人饒雙林、王黨明、盧憲雄、甲○ ○、丙○○分別於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海洋DC大樓 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書、應徵人員人事履歷表及員工僱用契約 書、己○○7 、8 月所收管理費紀錄表明細、零用金支出明 細、己○○切結書、侵占公款明細、管理費收入登記表、寶 順公司勤務輪值交接紀錄簿、管理費簽收表、大樓管理委員 會管理費收費單據、證明、汽車管理費登記表、社區管理繳 費單、95年8 月份參加機械車位保養(保險)名冊、被告己 ○○所書立之切結書、侵占管理費明細表、學院書香園大廈 管理費補回明細表、編號190 至366 號之公共管理費用分攤 收繳單、侵占管理費各項明細表、博祥公司住戶繳費報表在 卷可稽,是被告有上開2 次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二)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證人即博祥公司之副總經理丙 ○○於96年5 月4 日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伊擔任博祥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被告以前是博 祥公司的職員,任職期間為95年9 月20日起至95年10月16日 止,當時被告被派駐在「學院書香園大樓」擔任總幹事,負 責接受委員會派任之工作、該大樓管理費及其他雜項費用之 代收,及至銀行存、提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款項之作業,被告 於上開任職期間業務侵占了:⑴管理費840452元,此有「學 院書香園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繳單之收據 為證(被告於95年10月17日有繳回148600元)。⑵零用金( 係指委員會先提撥一筆錢給被告,方便被告處理小額支出, 被告支出之後需提出收據予委員會,方可沖帳)與雜項費用 (該費用係因會有住戶來繳停車證的費用以及羊奶展示補貼 之清潔費用)部分,其實是不一樣的,但因該部分無收據可 供確認金額,故伊便以被告所承認的700 多元來計算。⑶中 秋預支剩餘款部分,因當時中秋節屆至,委員會預撥一筆款
項給被告去購買中秋節晚會摸彩的禮品,後根據被告所陳報 的收據來扣除下的剩餘款項,清查結果認中秋預支剩餘款應 該是4410元,但因被告稱另外有購買樂透彩共22 00 元,此 部分伊可以認為符合委員會所指派的工作內容,故認實際被 侵占金額為22 10 元。就⑴管理費之金額計算,伊係以①收 繳管理費的作業程序是由管理員收取並開立收據給繳納費用 之住戶,然後再由管理員將該管理費繳給總幹事即被告,而 被告任職「學院書香園大樓」期間,管理費收取之後,全部 都沒有存入銀行,故伊可以認定上開管理費,均由被告所侵 占。②況上開金額,業據被告於95年10月17日到伊公司來, 繳回148600元時,同時與伊公司對帳後,雙方均同意被告所 侵占之金額是84 0452 元後,始由被告親自簽立卷內所附之 該切結書,被告也承認了確實係侵占「學院書香園大樓」管 理費共計840452元,為依據而認定的等語在卷(參本院卷第 44-50 頁)。此外,衡諸常情,被告年值青壯,為智識正常 、社會經驗豐富之成年人,且能與上開公司簽立契約擔任大 樓之管理主任及總幹事之職務,依一般社會常情及卷附寶順 公司員工僱用契約書、人事費用表、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書等 內容觀之,足認被告係事理清晰、教育知識非低落之人,是 被告若核對結果確係837202元,應無可能在切結書上簽名表 示同意侵占金額為840452元;況觀諸被告在該切結書上同時 親自手寫註明「10月17日繳回10月16日管理費壹拾肆萬捌仟 陸佰元整」並按捺指印等語,益證被告已確知雙方核算金額 確為840452元,並同時明確註記繳回部分管理費,綜上,被 告於上開審判期日始首次提出之個人計算明細表上載之金額 837202元部分,應非被告與證人丙○○書立切結書時所核算 之總金額甚明。是足認被告所侵占附表㈡編號1 之金額確係 840452元,被告僅空言辯稱侵占金額為837202元云云,顯係 事後卸責之詞無訛,委無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上開2 次業務侵占犯行洵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被告上 開兩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相距月餘,對象各異,其於犯罪 事實實行後與告訴人寶順公司協商並書立切結書,仍再次 任職博祥公司,於短時間內為犯罪事實之業務侵占犯行, 顯見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本院爰審酌被告 因貪圖不法利益,竟藉由工作業務執掌之便,短期內即分別 侵占業務上持有之10萬2055元、84萬3362元,造成寶順公司 及博祥公司之財產損失,足認犯罪動機並非良善,犯後猶飾 詞卸責,態度非佳,雖與告訴人寶順公司於本院調解成立,
有調解筆錄在卷(本院卷第30頁),然卻未依約給付賠償告 訴人,業據寶順公司告訴代理人丁○○陳述在卷(本院卷第 56頁);尚積欠博祥公司侵占金額69萬4762元未給付,迄今 仍未達成和解,毫無悔意,惟念及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儆懲。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㈠
┌──┬──────┬───────┐
│編號│侵占項目 │侵占金額 │
├──┼──────┼───────┤
│ 1 │管理費 │51,480元 │
├──┼──────┼───────┤
│ 2 │零用金 │ 3,155元 │
├──┼──────┼───────┤
│ 3 │廠商費用 │ 1,870元 │
├──┼──────┼───────┤
│ 4 │G-6 房屋租金│20,000元 │
├──┼──────┼───────┤
│ 5 │G-6 車位租金│5,400 元 │
├──┼──────┼───────┤
│ 6 │C-9管理費 │ │
│ │(8 月份) │ 1,570元 │
├──┼──────┼───────┤
│ 7 │S-7管理費 │ │
│ │(6月份) │ 600元 │
├──┼──────┼───────┤
│ 8 │G-6清潔費 │ │
│ │(9月份) │ 200元 │
├──┼──────┼───────┤
│ 9 │找住戶零錢 │ 880元 │ │
├──┼──────┼───────┤
│ 10 │車位租金 │ 4,500 元 │
│ │ │ │
├──┼──────┼───────┤
│ 11 │NO.42車位租 │ 2,400元 │
│ │金 │ │
├──┼──────┼───────┤
│ 12 │G-6 房屋租金│ 10,000元 │
│ │ │ │
├──┼──────┼───────┤
│總計│102,055元 │ │
└──┴──────┴───────┘
附表㈡
┌──┬────────┬─────┐
│編號│侵占項目 │ 侵占金額 │
├──┼────────┼─────┤
│ 1 │95.9.27~95.10.15│ 840452元 │
│ │管理費 │ │
├──┼────────┼─────┤
│ 2 │零用金及雜項費用│ 700多元 │
├──┼────────┼─────┤
│ 3 │中秋預支剩餘款 │ 2,210元 │
├──┼────────┼─────┤
│總計│843,36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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