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100號
TCDM,106,交易,100,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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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欣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陳亮妤陳○臻及其法定代理人孫珮宸 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陳亮妤陳○臻及其法定代理人孫珮 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本院 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存卷足稽,揆諸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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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