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96年度,10號
KSHV,96,再易,10,2007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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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永井造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民國96年3 月28本院94年度上字第3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
元,應徵收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繳納,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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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井造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