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泓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泓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泓崑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 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聲請意旨漏未論及,應予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