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勞再字,96年度,1號
HLHV,96,勞再,1,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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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台灣觀光經營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伍佰壹拾參萬玖仟伍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有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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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