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台灣觀光經營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伍佰壹拾參萬玖仟伍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有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