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96年度,84號
HLHM,96,聲,84,200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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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於94年11月0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哈廣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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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