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良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2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良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於審判 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 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限於 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案件(包括公訴、自訴),始應指 定辯護人為其辯護,不包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 。故本件被告温良發雖具平地原住民身分(參本院卷第3 頁 所附個人戶籍資料),然因檢察官係聲請本院對之以簡易判 決處刑,徵諸上開說明,即無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 辯護,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被告温良發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2 行「住處」應更正為「居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之罪。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然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酒後體內酒 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5毫克之狀況駕車上路,幸為警及早查 獲,顯然欠缺守法觀念及自制力,惟念其係酒駕初犯及犯後 態度尚可、小學畢業之智識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 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725號
被 告 温良發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良發自民國106年5月7日下午2時15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 許止,在臺中市○○區○○○○街00巷0號住處,飲用啤酒2 罐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36分許,行至臺中 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盤 查,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遂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良發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有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職務報告在卷 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東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尚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