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6年度,37號
TCDM,106,中交簡附民,37,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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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訴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石薇靜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被   告 何家豪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何育文
      張淑惠
上列被告何家豪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中交簡字第1996號)
,經原告對被告何家豪及其法定代理人何育文張淑惠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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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