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6年度,2223號
TCDM,106,中交簡,2223,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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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3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盈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盈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 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 較平常狀況薄弱,若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用酒類後, 駕駛車號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經警測得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 ,而犯下本件犯行,酒測值已達法定取締標準,所為實值非 難;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且本件係經員 警攔檢盤查而查獲,幸未肇事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暨其 大學畢業智識程度與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 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3902號
被 告 陳盈志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4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盈志自民國106年6月24日21時30分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 ,在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4樓之3住處,飲用啤酒 後,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06年6月25日0時30分許,行經臺中 市西屯區河南路與市政北七路交岔路口時,因車身搖擺不定 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於同日0時33分許對其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37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盈志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等在 卷可參。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檢察官 劉文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珊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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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