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鐘淑姈律師 吳光陸律師複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家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準備程序應予終結,並指定於96年5月16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冬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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