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保險上字,94年度,20號
TCHV,94,保險上,20,200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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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鐘淑姈律師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家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準備程序應予終結,並指定於
96年5月16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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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