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五)字,96年度,1號
TCHM,96,重上更(五),1,200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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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82年11月2日第一審判決(民國82年度訴緝字第419號,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79年度偵字第10465、10859、
11409、19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5次發回
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連續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叁年。
犯罪事實
一、緣有顏安全、戊○○兄弟,在臺中縣大甲鎮○○路○段781巷 巷58號,經營「六合彩」賭博,由簽賭者以傳真機傳送簽單 賭博。黃文騫(業經本院以8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9號合併判 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經最高法院以 85年度臺 上字第43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楊輝照則在大甲鎮經營 「花中城」酒家。黃文騫、黃文通兄弟以前均曾向顏氏兄弟 簽賭,互有輸贏。黃文騫楊輝照為向顏氏兄弟詐取賭金( 或稱彩金),即與綽號「肉吉」(「肉吉仔」)或稱「劉董 」之丁○○,共謀利用具有警察身份之人,於開獎當天(每 星期二、四下午6時55分在香港開獎)以佯稱「臨檢」或查緝 槍擊要犯或追查藏槍之方式,趁機傳入並插置已知中獎號碼 簽單之方法詐取彩金,並由曾經替任職於刑事警察局偵二隊 第五組組長馬德熙當「線民」之丁○○出面接洽馬德熙,及 由丁○○邀請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平派出所警員魏渠淵 參與。馬德熙、魏渠淵(業經本院以8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9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均褫奪公權 3年,嗣經最高法院 以85年度臺上字第4308號判決確定)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均欣然表示同意。黃文騫、楊 輝照、丁○○等人謀議後,渠等工作分配如下:先由丁○○ 偕同魏渠淵、馬德熙、綽號「葉仔」(成年男子、詳細年籍 、住所不知)及另1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一行共5人,分 乘兩部轎車(其中1部由魏渠淵駕駛,另1部由不詳姓名人駕 駛),利用警員查緝刑案或通緝犯職務上之機會,進入顏氏 兄弟上址;再由楊輝照黃文騫負責留在臺中縣大甲鎮○○ 路152之5號黃文通之住處,負責操作傳真機,及用呼叫器顯 示號碼之方式詐賭彩金,為達詐賭之目的,即先傳真 1張簽



單至顏氏兄弟上址,在得知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後,再傳告 在顏氏上開住處操控傳真機之同夥,由同夥另行書寫 1張中 獎之簽單,並以顏安全之傳真機影印(俾紙質相同)後,插 入賭客簽單堆中,原傳入之簽單及書寫之簽單均取回,以矇 混簽賭中獎。渠等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丁○○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79年10月16日(星期二)下 午約5時許,丁○○邀約馬德熙(在其服務單位員工出入登記 簿上登記外出中區查案)及該日輪休無勤務之魏渠淵、「葉 仔」及另1名不詳姓名者共5人,在臺中市○○路水準賓館會 合,即驅車於下午 6時許,抵達臺中縣大甲鎮顏氏兄弟上開 住處,魏渠淵留在車內把風接應,丁○○馬德熙、「葉仔 」及另不一詳姓名者進入屋內,丁○○馬德熙、「葉仔」 等人直上3樓(顏氏兄弟經營六合彩之辦公室,有電話及傳真 機、簽單等),另一不詳姓名者,留在1樓看守門戶。馬德熙 亮出服務證,佯稱:是豐原總局來的(意即臺中縣警察局) ,接獲檢舉此處有要犯及槍械要搜索,顏氏兄弟聽後任其搜 查,因被搜得六合彩簽單、傳真機等物,顏氏兄弟即以其父 已故,明天要出殯,要求不要究辦,馬德熙即佯稱要打電話 請示長官,因顏氏兄弟見有警察來到,為免有人打電話及傳 真機進來,已暗中將電話機、傳真機關掉,馬德熙見電話機 無聲響,即喝令開機,馬德熙即隨意撥一空號,自話自答, 佯裝打電話請示長官(其實顏氏兄弟平日為避免與賭客因簽 賭事發生糾紛,早就在電話機裝有錄音設備),嗣馬德熙等 同夥中1人所帶呼叫器聲響(丁○○等人原已密約以此作訊號 ),馬德熙即藉故要顏氏兄弟下2樓商談,黃文騫楊輝照遂 於當日下午6時20分9秒至46秒之間,以黃文通名義,用傳真 機傳真簽單至顏氏兄弟住處,俾留下傳真紀錄,丁○○及「 葉仔」則留在 3樓,迄香港六合彩開獎後,接收黃文騫、楊 輝照以呼叫器發送之中獎號碼,丁○○等立即另行書寫1 張 中獎之簽單,並以顏安全之傳真機影印,插入賭客簽單堆中 ,原傳入之簽單及書寫之簽單則取走,至當日晚上 7時25分 許,丁○○等人見詐局已佈妥,假簽單已混入即準備離去。 馬德熙要離去前,乃在1張紙條寫下「000-000000」之不實 呼叫器號碼,交給顏氏兄弟,並表示:有事可以找他云云。 丁○○等一行人離去後,顏氏兄弟隨即奔上 3樓探看究竟, 發現簽單中有此1張假簽單(通常簽賭之人,在傳送簽單之前 ,均先打電話告知顏氏兄弟,且顏氏通常亦未曾讓賭客簽賭 如此鉅額,況不可能一簽就中得如此高額彩金),以該假簽 單核對中獎號碼計算,中獎彩金高達8458萬元,認為事有蹊 蹺,立知其中必詐,乃一面向熟識之豐原憲兵隊調查官王士



元報告上情,一面電告黃文通稱未接簽賭單,拒絕給付彩金 。翌日(同年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楊輝照黃文騫夥同 黃獻文鄭重財郭榮達等人,至臺中縣大甲鎮○○路 154 號顏安全經營之大安鐵捲門有限公司,向顏氏兄弟索取彩金 遭拒後,黃文騫等人即另行基於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之犯意聯絡,黃文騫揚言恐嚇稱:「錢沒拿出來,大家 準備輸贏」云云,楊輝照恐嚇稱:「不拿出來,就幹掉你們 」等語,隨即離去,使顏氏兄弟心生畏懼,因顏氏兄弟始終 認為詐賭不給彩金,黃文騫楊輝照鄭重財郭榮達等人 又另行起意於同年月31日下午3時30分許,再至上址(大安鐵 捲門公司),以木棍、石頭擊毀監視器1個,日光燈4支,以 此威嚇,足生損害於顏氏兄弟(黃文騫此部分所犯恐嚇取財 未遂罪,業經本院以8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
二、甲○○原在臺中縣大里鄉(現改為大里市○○○村○○路12 3之1巷38弄40號住處經營六合彩賭博。丁○○於向顏氏兄弟 詐賭未得逞後,又基於上開同一概括犯意,適因友人林國熏 (外號「兩光」,業經本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1853號判處有 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曾向曾明富(已死亡,判決 公訴不受理確定)簽賭六合彩,得知曾明富另向甲○○簽賭 六合彩,獲悉甲○○所經營之六合彩賭博規模較大,乃共謀 以上開類似方法向甲○○詐賭取財,林國熏曾明富、丁○ ○、魏渠淵(亦基於同上之概括犯意)計劃妥當,即基於共 同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警員查辦刑案之職 務上機會,於79年11月15日(星期四)下午 4時許,由丁○ ○聯絡在新平派出所之警員魏渠淵,魏渠淵當日下午4時至6 時適有值班之勤務,魏渠淵乃向其主管吳明豐騙稱,有槍枝 線索要查,經吳明豐調整勤務同意其外出查案,魏渠淵即穿 便服攜帶配槍及臨檢表,至臺中縣大里鄉往竹仔坑某工地, 與丁○○林國熏、「葉仔」及另 3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 會合,並由曾明富於下午6時許,先行傳入1張簽單至甲○○ 住處,魏渠淵、丁○○林國熏、「葉仔」及另 3名不詳姓 名之人,亦分乘兩部車,於當日下午 6時許,抵達臺中縣大 里鄉○○村○○路甲○○上址,除由林國熏留在附近,負責 以行動電話居間聯絡外,其餘6人則直接進入甲○○住處3樓 ,由魏渠淵向在場之人佯稱是總局來的,魏渠淵並在臨檢表 上登記在場之人之姓名年籍,假戲真做,以取信甲○○,其 餘之人則搜索甲○○住處,並命甲○○打開傳真機,由林國 熏電告曾明富,於當日晚上 7時10分、11分、12分許,再傳 真 3張中獎號碼的簽賭單到甲○○宅,由丁○○等人接收後



混入簽賭單中,並取走原先傳入之簽單。甲○○於丁○○、 魏渠淵等一夥人離去後,隨即整理現場簽賭單,發現署名「 北屯曾」之曾明富簽單3張,中獎之金額高達3300多萬元( 如扣除簽賭金500餘萬元,仍可淨得2800多萬元),因曾明富 先前未曾如此大額簽賭,竟然傳入 3張簽單,且中獎金額如 此之多,知是詐賭,甲○○即於當晚10時許,至該管臺中縣 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自首」經營六合彩賭博,並拒 給中獎彩金。曾明富接到派出所通知到場應訊,承認簽賭, 但否認詐賭。曾明富並與林國熏即於翌日(同年月16日)上 午 9時多,至甲○○住處,向甲○○催討彩金,甲○○見來 意不善,不敢露臉,請友人何秋龍出面敷衍,甲○○四處躲 避,曾明富林國熏丁○○等一夥人詐取賭金未得逞。三、嗣因刑事警察局偵查員施讚步為追查斗南運鈔車被劫案,得 悉林國熏涉及上開詐賭案,林國熏於 79年12月15日晚上7時 40分許,向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自白與丁○○曾明富及警 方人員等向甲○○詐賭經過,同年月20日,施讚步另接獲線 報,得知魏渠淵涉案,報由臺中縣警察局訊問魏渠淵始自白 作案經過,並經顏安全、戊○○、甲○○訴請臺中縣警察局 大甲分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下稱被告)雖辯稱:證人魏渠淵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並非出於其任意性之供述,應不具有證 據能力云云,且證人魏渠淵於本院更二審時亦證稱:「我於 警詢自白就有不實在,我當時有受到長官壓力,才做出不實 自白,而到了王檢察官時,要我坦承與警局自白相同,就以 自首來判」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第57頁反面、第58頁)。 然查,證人即被告魏渠淵之分局長蘇景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魏渠淵是從桃園調來的,我本來不認識他,因臺中縣警 察局副局長叫我帶魏渠淵到總局去,我就到新平派出所帶魏 渠淵到霧峰分局,途中時間約30幾分鐘,在車上我問他,發 生何事,他說沒有事情,到了霧峰分局,當時張慶裕副局長 與督察官蔡俊章已經在那裏了,我們在霧峰分局亦談了約 5 分鐘,問他何事?他說沒有事,後來我與刑事組長、巡官帶 他去縣警局,到局長室去,張慶裕與蔡俊章自己坐車離去了 ,我帶去警局途中問他,他也說沒有事情,在局長室,魏渠 淵看到施讚步,魏渠淵要求我們跟局長離開,由魏渠淵跟施 讚步談了約 2分鐘,他自己就承認,要求做筆錄,事後我瞭 解,可能是施讚步掌握他犯罪的證據,他才承認」等語(見



本院更四審卷第69頁),依蘇景華上開所證,蘇景華等人並 未對魏渠淵施予任何壓力,魏渠淵應係施讚步掌握其犯罪之 證據而承認犯罪。參以魏渠淵於警詢供述:「..我最初不 知是什麼,事後在車內才聽到是有關六合彩的事」,「.. .丁○○告訴我,我上去時,只要登記證件即可,其餘的事 不要管」(見79年度偵字第11409號影印卷第5頁 、第6頁, 頁數之編碼以藍筆為準,下同):於偵查中亦供稱:「.. .我不知道(指馬德熙等人進入顏安全家做何事),直到回 台中的途中,『肉吉』(即被告)才告訴我是去查六合彩的 事..,『肉吉』也在上面(指王秋冬住處),他交待我到 達目的地後只負責登記在場人的資料,其他之事不要管.. .我都不知道(指用傳真機簽號碼詐賭的事),是事後看報 紙才知道...(你為何要向分局長自首這些事?)因我看 到報紙在報導,影響警察形象,而且我知道做錯了,恐怕將 來會更影響警察聲譽,所以要面對事實坦然出面說明... 我知道錯了,希望給我自新的機會」(見79年度偵字第1140 9號影印卷第37頁反面、第38頁反面、第39頁、第41頁、第4 2頁反面),是魏渠淵就其本身所參與之部分亦未承認全部犯 行,焉係在受壓力下所為,且身為警員,竟藉職務詐取賭金 ,是極嚴重犯行,如無此犯行,他人如何能施壓命其承認, 又焉可能僅因檢察官誘稱以自首來判,即供述不利於己之事 ,既無不法犯行,應係據理力爭,何以會爭取以自首判決。 雖施讚步業已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卷 可查(見本院更五審卷第46頁),本院已無從傳訊施讚步以 釐清案發當時其與魏渠淵溝通之經過,惟魏渠淵於 81年3月 10日,在其所涉犯之貪污案件(本院80年度上訴字第1853號 )審理中,就其為何於警詢中供述本案發生之經過,則供稱 :「(問:警局查後你才將事講出來?)因媒體報導,我才 將經過情形講出來」等語(見該案卷㈡第396頁),核與其於 偵訊中所供:「因我看到報紙在報導,影響警察形象,而且 我知道做錯了,恐怕將來會更影響警察聲譽,所以要面對事 實坦然出面說明」等語相符,亦未提及係因長官的壓力,始 於警局及偵查中為不實之自白。足見被告及魏渠淵上開所辯 :魏渠淵於警察局及偵訊時所為之陳述係出於非任意性之自 白云云,要屬事後卸責及迴護被告之詞,均不足採信。魏渠 淵於警察局之自白既係出於其自由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顏安全、戊○○



、甲○○之警詢筆錄,經查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核與其於 法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反 面解釋,其等於警詢或憲兵隊所供既與審判中相符,且為證 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有證據能力。又林國熏於本 院更三審所證述之情節,雖與其於警詢時所供不同,並證述 於警詢時曾受脅迫云云。然查其警詢筆錄係出於其任意性之 自白,且其於本院更三審所證又顯不可信,應以其警詢所述 較可信,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詳如後述), 故林國熏之警詢筆錄,亦有證據能力。
三、有關吳慶堂之警詢筆錄,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案辯論終 結前均未爭執無證據能力,且其警詢筆錄又查無不法取供之 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自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固不諱言曾於上開時、地前往顏安 全、甲○○住處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 伊僅係普通百姓,79年10月16日,係魏渠淵向伊表示要去查 案,伊才一同前去顏安全之住處,伊進去 5分鐘後隨即離去 ;79年11月15日,亦係魏渠淵叫伊去的,魏渠淵向伊表示是 臨檢,但魏渠淵叫伊先走。而本案依馬德熙所述,係肇因警 界鬥爭黑幕,內情不單純,魏渠淵亦供述係遭長官逼迫始自 白,並係為換取以自首判決,始會在偵訊時亦自白。又被害 人顏安全、戊○○及甲○○在案發當時,均有一段時間離開 現場,被控制行動,未能目睹詐賭經過,是渠等所述之詐賭 方法,均屬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相關共犯 均未具體供稱詐賭方法,不得以推測、擬制方法,遽予認定 本案所涉之詐賭方法;於本院86年度上更㈡字第16號案件時 辯稱:伊不認識黃文騫楊輝照曾明富等人,伊搭魏渠淵 之車至大甲加油站,與馬德熙、「葉仔」及不詳姓名之人見 面,到大甲育英路時,魏渠淵在外面,伊等 4人進入顏安全 住宅,惟伊不知詐賭之事,僅進入 5分鐘後即行離去,也不 知隔天有去要彩金之事,伊與魏渠淵有去甲○○家,進入後 不久即行離開,並未將簽單插入簽單堆中等語;於本院83年 上更㈠字第 209號案件則稱:伊不認識馬德熙,不知他是警 官,伊是來臺中找魏渠淵玩的,當天伊與魏渠淵喝酒後,在 水準賓館休息,張阿足打呼叫器給伊,伊回電話聯絡她,她 約伊至大甲加油站會面,乃由魏渠淵開車載伊前去,張阿足 要伊同馬德熙一起去查通緝犯,就一起去顏氏兄弟家,伊和 馬德熙上樓去查,看到很多傳真機、魏渠淵留在車上,馬德 熙拿證件出來,告訴顏氏兄弟說這裡藏槍要查,顏氏兄弟有



拜託不要移送他們,馬德熙說要查通緝犯及槍枝,其他不管 ,之後,馬德熙說沒事,叫伊先回去,伊就離開,調換簽單 的事,伊沒看見也不清楚。甲○○詐賭的事是林國熏計劃的 ,林某告訴魏渠淵有通緝犯,叫他去捉,伊不知林國熏有敲 詐之事,亦未向甲○○拿到支票及現金10萬3000元云云。二、被害人顏安全、戊○○確有經營六合彩賭博,而遭被告夥同 馬德熙等人以查案為由,詐取彩金未遂犯行,分述如下: ㈠被告及馬德熙、「葉仔」及另一不詳姓名者等人,確有於79 年 10月16日下午6時許,至臺中縣大甲鎮顏氏兄弟上開住處 ,被告、馬德熙及「葉仔」等人直上 3樓,另1人留在1樓看 守,並由馬德熙亮出服務證,佯稱:是豐原總局來的(即臺 中縣警察局),接獲檢舉此處有要犯及槍械要搜索,顏氏兄 弟聽後,任其搜查,因被搜得六合彩簽單、傳真機等物,顏 氏兄弟即以其父已亡故,明天要出殯,要求不要究辦,馬德 熙即佯稱要打電話請示長官,因顏氏兄弟見有警察來到,為 免有人打電話及傳真機進來,已暗中將電話機、傳真機關掉 ,馬德熙見電話機無聲響,即喝令開機,馬德熙即隨意撥一 空號,自話自答,佯裝打電話請示長官請示,嗣馬德熙同夥 中有人之呼叫器響起,馬德熙即藉故要顏氏兄弟下 2樓商談 ,嗣馬德熙等人見詐局已佈妥,假簽單已混入簽單堆中即準 備離去。馬德熙要離去前,乃在1張紙條寫下「000-000000 」之不實呼叫器號碼,交給顏氏兄弟,並表示:有事可以找 他云云。被告等一行人離去後,顏氏兄弟隨即奔上 3樓探看 究竟,發現簽單中有此 1張假簽單,以該假簽單核對中獎號 碼計算,中獎彩金高達8458萬元等情,業據證人顏安全、戊 ○○分別於警詢及豐原憲兵隊詢問時證述在卷(見偵字第11 409號影印卷第22頁反面至第24頁、第25至28頁、第 71至77 頁);證人顏安全於本院更三審時亦證稱:馬德熙等人走後 ,伊兄弟才發現他們放假的簽單,當時伊兄弟在 2樓時,馬 德熙再叫被告上 3樓,傳真機本身就可以影印,電信局雖函 覆黃文通之000-0000號電話(傳真機),於79年10月16日下 午6時許(應係6時20分9秒),有發話至伊之000-0000號電話 ,然當時伊等已在2樓, 3樓有他們另外2個人,馬德熙他們 下午6點多到伊住處,7點15至20分許才離開等情(見本院更 三審卷㈠第84、85 頁)。
㈡證人魏渠淵於霧峰分局經分局長蘇景華訊問時,亦自陳:「 最近報紙刊載有警察參與詐騙六合彩賭金事,心裡覺得很難 過,我最近做了兩件對不起警察的事,所以來向分局長報告 」、「在本(79)年10月16日輪休時,在當日下午4、5時許 ,接到丁○○(綽號肉吉)透過電話秘書聯絡的電話,要我



到台中市水準賓館會合,並要我幫他開車到大甲中山路1段7 81巷58號,當時同往的有2部車子,1部由我駕駛,車上載有 丁○○及其葉姓朋友,另外 1部由誰駕駛我不清楚,車上載 阿照的朋友及 1名戴眼鏡胖胖的人,像是警察模樣,此人是 經由丁○○向我在水準賓館介紹說,是刑事警察局馬德熙組 長,約於18時到達後,阿照即在該處與我們會合,我... 留在車內未下車,阿照在門外,其餘丁○○、姓葉、馬組長 及阿照的朋友 4人進入屋內,約40分鐘才出來,我最初不知 是什麼事,後來在車內才聽到是有關六合彩的事...(這 個案子)是阿照主謀,我是事後聽丁○○講才知道的,他( 即丁○○)講阿照在那兒(即顏氏兄弟)輸了不少錢,想利 用詐騙方式,以傳真機改號碼,詐領六合彩賭金」等情,並   指認警光雜誌第43期所刊登之馬德熙照片(見偵字第 11409 號影印卷第4至8頁);其於臺中縣警局督察人員訊問時,仍 為相同之陳述(見偵字第11409號影印卷第11至13頁)。被告 固曾辯稱其綽號叫「阿吉」,並無「肉吉」、「劉董」之綽 號云云(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7頁),惟其於本院更二審時亦 坦承有「劉董」之綽號(見本院更二審卷第28頁),而綽號 「肉吉」、「肉吉仔」(按「肉吉」、「肉吉仔」實係相同 ,僅有無發出尾音「仔」字不同而已)之本名確是被告等語 ,亦據魏渠淵於警詢及原審證述在卷(見偵字第 11409號影 印卷第5頁、原審卷第81頁反面)。魏渠淵嗣於本院更二審時 改稱:警訊不實在云云,要屬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已詳如前述)。
㈢依臺灣中區電信管理局函附之發話記錄載明:黃文通之000- 0000號電話(傳真機),於79年10月16日18時20分09秒至46 秒之間,有發話至顏安全之000-0000號電話(附於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80年度訴字第 323號卷㈡第115、116頁,依該函示 000-0000號電話,於79年10月16日並無發話紀錄,有關受話 紀錄部分,依該局設備則無法提供),此通話時間前後共37 秒。而顏安全自警詢至本院更三審時均始終否認當天曾接黃 文通或黃文騫之簽賭單(見偵字第 11409號影印卷第76頁反 面、本院更三審卷㈠第84頁),是黃文騫楊輝照以黃文通 名義發給顏氏兄弟之傳真簽賭單,顯係當日18時20分09秒所 發。而此時間,被告等人已上顏氏兄弟處之 3樓,顏氏兄弟 亦已被馬德熙帶下2樓,傳真機已在 被告等人控制下,則顏 氏兄弟當然不知黃文騫楊輝照有於該時間傳真簽賭單進來 之事。參酌魏渠淵於對其長官之自白中亦稱:伊等分乘 2部 車至大甲...約18時許到達等語 (詳如前述)。足見顏安 全於警詢及戊○○於憲兵隊最初詢問時雖指陳:馬德熙等人



係於當日(79年10月16日)18時25分或18時30分左右,進入 伊等處所等語,就時間部分之供述,顯係誤記所致,況一般 人很少有隨時看錶注意周遭發生事故之正確分秒,就時間之 部分,均係陳述回憶時約略之概數,應非正確之「中原標準 時間」,且顏氏兄弟亦非預知馬德熙等人將進入查案,更難 期其等刻意注意,而於事後供述正確時間。惟依上開所述( 即魏渠淵所供及電話通話時間),馬德熙等一行人,在控制 顏氏兄弟 3樓賭場之時間,應是下午6時以後,6時30分封牌 之前,並為能在傳真機上製造簽賭紀錄,是在開獎前先行傳 入簽單已無可疑。否則顏氏兄弟事後逐一以簽單核對傳真機 紀錄,即可知簽單係事後混入,而此段時間,賭場之傳真機 既為被告等人所操控,此時黃文騫楊輝照以黃文通名義發 送之簽單,自是被告等人所接收。至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係 於 79年10月16日晚上7時許以後,始傳入中獎之簽單,惟依 上開電話紀錄,在是日晚上7時許以後,黃文通之000-0000 號電話並未發話予顏安全之000-0000號電話,公訴人此部分 所指,亦有誤會。
㈣證人馬德熙於本院更三審雖證稱:「(丁○○)在同一層樓 沒錯,丁○○沒上去 2樓,這根本是不存在的事實」等語( 見本院更三審卷㈡第15頁),被告即以馬德熙已因本案服刑 出獄,心情平復,其證詞可採為辯,然馬德熙於警察局督察 室及檢察官偵查之初,均否認參與本案,直至顏安全、戊○ ○、魏渠淵在檢察官偵訊中指認後,始避重就輕供稱:79年 10月16日下午 6時多,有與「肉吉仔」去大甲,那天下午伊 在台北,「肉吉仔」打呼叫器給伊,他說有件事要伊去查, 伊就來台中,約下午 5時許,我至水準賓館、「肉吉仔」說 大甲有個人經營六合彩,家裡可能有槍枝,說抓六合彩順便 搜看有無槍枝,伊說沒帶槍怎麼去,「肉吉仔」說沒關係, 其他人由他安排暫時充當伊的組員,伊為了績效才答應他們 去的,伊這 1部車共4人,另1部車幾人伊不知道,到之後, 伊亮服務證上 3樓,他們(即顏氏兄弟)確在做六合彩,伊 叫「肉吉仔」等人,將六合彩簽單集中在一起,假裝在編號 ,但沒查到槍,顏氏兄弟拜託伊不要辦他們,伊說要請示組 長,所以才撥空號,顏氏兄弟說他們的父親明天出殯,希望 伊不要辦他們,因為伊父親也去世,基於同情才答應他們, 他們說要給伊30萬元,叫伊明天去拿,其實伊不會去拿,又 因沒有合法搜索,心裡害怕,所以留假的呼叫器號碼紙條給 他們,「肉吉仔」帶去的人,一直在傳真機前動來動去,伊 不知他們在做什麼,事後有聽說他們中很多獎等語(見偵字 第11409號影印卷第67至69頁);於本院更一審,亦供述「.



..是丁○○告訴我有槍枝,要我去查...」(見更一審 卷第109頁反面),馬德熙於上開偵訊及本院更一審之述供, 雖未經具結,然已足以彈劾其於本院更三審上開所為有利於 被告證詞之真實性,況馬德熙係中階警官,並係刑警,如非 確參與其事,焉有可能自承「我叫『肉吉仔』等人,將六合 彩簽單集中在一起,假裝編號」等不利於己的話,既非真要 取締六合彩、私槍或查緝通緝犯,亦非要藉此索賄或勒索, 如非欲藉上開方法詐賭,則其等大費周章,勞師動眾到顏氏 兄弟住所之目的為何,實難以想像,警官涉入詐賭案,係極 不名譽之事,縱服刑完畢,仍不願承認犯行實可理解,不能 以其服刑畢,即謂其證詞均一概屬真,是馬德熙上開於本院 更三審所為之證詞,亦屬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㈤共犯黃文騫雖曾辯稱:伊於79年10月16日下午 6時18至19分 許,以傳真機傳入簽單,向顏氏兄弟簽賭後,即當場再由黃 文通之妻郭秀里以電話向顏氏兄弟查對,經顏氏兄弟確認無 訛,至當日下午 7時許開獎後,因中了8458萬元,顏氏兄弟 拒付彩金,始設詞誣陷,事後顏氏兄弟曾託詹江蔭出面談云 云(見偵字第第11409號影印卷第92頁反面至94頁),其於本 院更三審時先則證稱:案發當天有傳真一通電話給顏氏兄弟 ,另打一通電話對牌,是伊對帳云云(見本院更三審卷㈠第 74頁);嗣又改稱:究係伊對牌或郭秀里對牌,伊已不知道 云云(見本院更三審卷㈡第129頁)。查,本案究係黃文騫郭秀里顏氏兄弟對牌,黃文騫所供前後不一,而郭秀里於 本院更三審時先則證稱:伊不記得此事等語(見本院更三審 卷㈠第53頁);嗣後又改稱:伊並沒有打電話對牌等語(見 本院更三審卷㈡第132頁)。以簽賭金額之大,且事後亦生事 端,衡情黃文騫郭秀里應能記憶此事,是黃文騫所述,自 不足採信。況顏氏兄弟於當日下午 7時許,既已遭馬德熙帶 下2樓,而傳真機在3樓已為被告等人所操作,何來核對簽賭 號碼?另證人詹江蔭於本院更三審雖證稱:發生賭債糾紛後 幾天,顏安全叫伊去泡茶,才跟伊說黃文騫中了一筆數額很 大的六合彩,請伊跟黃文騫說拿一半也好,當時顏安全沒說 被詐賭,只說被簽中的金額很大云云(見本院更三審卷㈡第 84頁),然核與其於偵查中陳稱:伊和顏安全泡茶時,顏安 全提起他與黃文騫間有賭博糾紛,要伊站在鄉里和諧的立場 替他們和解,伊在大甲鎮住很久,顏安全知道伊認識黃文騫 ,當時顏安全沒有說是六合彩賭債的糾紛等語(見偵字第11 409號影印卷第131頁)不符(詹江蔭之偵訊筆錄雖未經具結 ,但可以此彈劾其於本院更三審所證之真實性),況顏氏兄 弟明顯係經營六合彩之組頭,而非僅組頭下線之「柱仔腳」



,若黃文騫確有簽中鉅額彩金8458萬元,顏氏兄弟若一時手 頭不便,而委託他人出面調解,衡諸一般經驗法則應係分期 或延期清償,豈可能要求中獎者打 5折優惠之理,是詹江蔭 嗣於本院更三審上開所證,顯與常情不符,不能以此即謂顏 氏兄弟確遭黃文騫簽中鉅額彩金。
 ㈥楊輝照於本院更三審雖亦證稱:簽單係叫黃文通的太太(即  郭秀里)傳真給顏安全顏氏兄弟手段一向如此,被簽中時 就說是詐賭,伊當時有目睹郭秀里傳真簽單,當時簽單上就 是填滿的,沒有留下空白位置云云(見本院更三審卷㈡第14 7頁)。惟當時係由黃文騫去向郭秀里借傳真機,郭秀里當時 在照顧小孩,郭秀里並未看過黃文騫他們所說之簽單等情, 業據郭秀里於本院更三審證述在卷(見本院更三審卷㈠第53 頁、卷㈡第132頁),核與楊輝照證述之情節大相逕庭,足徵 楊輝照上開所證顯有可疑,亦不足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㈦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以:黃文騫楊輝照究係以何號碼之呼 叫器傳送中獎號碼至何人持用之呼叫器迄有未明;且顏氏兄 弟既於被告等一行離去後,隨即奔上 3樓探看究竟,發現簽 單中有1張假簽單,中獎號碼金額高達 8458萬元,則本案究 竟有無顏氏兄弟所發現之假簽單(依戊○○於 90年7月25日 在鈞院調查時所證,該簽單正本已送法院),迄今均未提示 供被告辨識,自有調查未盡之情事;又本案最大之疑點,究 係事先傳真空白簽單再伺機填入中獎號碼,抑或另行書寫中 獎簽單,再抽換原傳入及書寫之簽單,亦有詳加調查之必要 等語,為被告辯護。但查:
⒈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度 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與馬德熙、魏渠淵、「葉 仔」及另一不詳姓名者既基於共同之犯意,以混入假簽單之 方式詐欺取財,被告等人雖各自分擔部分之犯罪行為,仍應 就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負責,是本案既係何人以何號碼之呼 叫器傳送中獎號號碼至何人持用之呼叫器,因被告及黃文騫楊輝照馬德熙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魏渠淵雖曾 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案之主要經過,然魏渠淵當時並未進 入顏氏兄弟之住處,就此部分之細節自無從交待清楚。而案 發當天在顏氏兄弟之住處,被告與馬德熙、「葉仔」及另一 不詳姓名者等人間,其中一人之呼叫器確有響起等情,業據 顏安全、戊○○於警詢及憲兵隊詢問時證述甚詳(見偵字第 11409號影印卷第23、76頁),況被告等人既係計劃以傳真機 更改中獎號碼之方式詐騙賭金,為能確實掌握何時能傳入簽



單並更改號碼,勢必另有暗號互相聯絡,方能使未至顏氏兄 弟家中之黃文騫楊輝照知悉被告等人於何時已控制場面, 而得以開始傳真,由此益徵顏安全、戊○○此部分所證(即 有呼叫器響起)確實可信,而本案被告既與其他共犯應負共 同正犯之刑責,則究係何人以何號碼之呼叫器傳真給何人, 與被告應負之刑責並無影響,是此部分之細節雖無從查明, 仍無礙於犯罪事實之認定。
⒉有關被告等人所混入之假簽單原本是否有扣案乙節,證人顏 安全於本院更三審時證稱:那些簽單已經找不到了等語(見 本院更三審卷㈠第84頁反面);而證人戊○○於本案更四審 時則證稱:簽單之正本已送法院等語(見本院更四審卷第95 頁),就假簽單正本是否有留存於法院,顏氏兄弟所供前後 不一(經查閱本案卷及調閱偵字第 11409號馬德熙等人貪污 案件,則查無假簽單之原本)。然被告等人確有上開混入假 簽單詐取賭金之行為,已詳如前述,並有顏安全所提出之假 簽單影本附卷可查(見偵字第11409號影印卷第24頁反面), 且黃文騫亦不否認確有簽中8458萬元,是被告等人有以顏安 全所提出之上開假簽單影本主張確有簽中高額彩金等情,應 堪認定,故縱使假簽單之原本未扣案,然影本之證明效力應 等同於原本,不能因本案未扣得假簽單原本,即認被告未觸 犯此部分之犯行。
⒊依上開假簽單所載,其上並無傳真機列印之年月日及時間, 除有該假簽單附卷可證外,並經顏安全於警詢指述在卷(見 偵字第11409號影印卷第76頁反面),足見該假簽單並非係黃 文騫等人事先傳真空白簽單再伺機填入中獎號碼,而被告等 人既係以假簽單混入顏氏兄弟原有之簽單堆中以詐取賭金, 則假簽單之用紙則須與原先之簽單用紙相同,參以黃文騫等 人於案發當日下午6時20分9秒,即先以黃文通之名義傳真簽 單至顏氏兄弟處等情以觀,本案應係被告等人先以黃文通之 名義,用傳真機傳真簽單至顏氏兄弟住處,俾留下傳真紀錄 ,迄香港六合彩開獎後,再接收黃文騫楊輝照以呼叫器發 送之中獎號碼,被告等人立即另行書寫一紙中獎之簽單,並 以顏安全之傳真機影印,插入賭客簽單堆中,再將原傳入之 簽單及書寫之簽單取走,避免「鬧雙包」(若未取走原傳真 之簽單,則與假傳真單並存)之方式,詐取賭金無誤。 ⒋選任辯護人此部分要屬無實益之抗辯,不足作為有利於被告 之認定,亦無礙於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
㈧魏渠淵、馬德熙案發當時為現職警員、警官(尤以馬德熙為 組長、屬中階警官),設非交情甚篤,水乳交融,被告何敢 冒然邀約魏、馬2人參與,而不慮及彼2人,於中途發現弊案



,不願配合,半途而廢,甚而中途反目,以警察之職糾舉法 辦,豈非行詐不得,反致自惹官司。是以被告與魏渠淵等人 間就此部分之犯行,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此部分 犯罪行為應堪認定,其所辯應係圖卸避就之詞,委不可採。三、次查,甲○○確有經營六合彩賭博,被告夥同魏渠淵等人藉 臨檢之名,向甲○○詐賭等情,分述如下:
㈠被告與魏渠淵、「葉仔」及另3名不詳姓名之人,於 79年11 月15日下午 6時許,至臺中縣大里鄉○○村○○路甲○○上 址,曾明富並於當日6時許,先行傳真1張數額較小的簽單至 甲○○住處,而被告等6人至甲○○住處後則直接上3樓,由 魏渠淵向在場之人佯稱是總局來的,要查辦槍械,魏渠淵並 在臨檢表上登記在場之人之姓名年籍,其餘之人則搜索甲○ ○住處,並命甲○○打開傳真機,由林國熏電告曾明富,於 當日晚上7時10分、11分、12分許,再傳真3張中獎號碼的簽 賭單到甲○○宅,由被告等人接收後混入簽單堆中,並取走 原先傳入之簽單。甲○○於被告、魏渠淵等一夥人離去後, 隨即整理現場簽賭單,發現署名「北屯曾」曾明富之簽單 3 張,中獎之金額高達3300多萬元(扣除賭金 500餘萬元,仍 可淨得2800餘萬元),而原先該張數額較小之簽單則不見了 ,因曾明富先前未曾如此大額簽賭,竟然傳入 3張簽單,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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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