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之三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
陳鵬光律師
王正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
第2959號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68號、併辦案號:同署93年度偵
字第16314號、 94年度偵字第1469號),提起上訴,及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10056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附表一、二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附表一、二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戊○○係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東南亞公 司)負責人及第一好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第一 好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北部人力仲介業務,己○○為戊 ○○之表弟,擔任第一大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第一大公司)負責人,該公司負責中部人力仲介業務,林 長生(業於民國93年10月30日死亡,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93 年度訴字第 1979號判決不受理)則為第一大公司之經理 ,乙○○(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93年度訴字第418號判 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梁福平(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8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陳孟 暄(業經臺灣臺中地院以93年度訴字第2817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緩刑2年確定)、陳寶玉(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 年度中簡字第2336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顏夙慧(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93年度訴字第179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 2年確定)、癸○○(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中)、吳翠卿、胡巧兮、廖明枝等人,均為上開公司業務員 ,從事外籍家庭監護工及外籍幫傭仲介之申請業務。戊○○ 與己○○均明知如附表一編號 1至16所示及附表二編號1至9 所示之雇主即申請人庚○○等人之受監護人賴鳳儀等人之病 症,均不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公告明定受 監護人須經合格醫師診斷證明、罹患特定病症、依巴氏量表 評分總分特定分數以下之標準,而無法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 ,竟仍與林長生、乙○○、梁福平、陳孟暄、陳寶玉、顏夙 慧、吳翠卿、胡巧兮、廖明枝、癸○○等人,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0年10月間起至91年12月間 止,於代辦如附表一編號 1至16所示及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 客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監護工案件時,為取得核准申請所需 之受監護人醫院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等資料,竟不思正途 ,未帶領各該受監護人至醫院看診,而由各該案件承辦之業 務員依戊○○、己○○、林長生等人之指示,向各該申請人 額外收取每件申請案為新台幣(下同)1萬5千元至2萬5千元 不等之代價後,將上開受監護人之證件資料,交與乙○○、 陳孟暄、癸○○等人轉交具犯意聯絡之巳○○(即化名簡嘉 佑或林國安,另案偵辦中),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 式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16及附表二編號 1至9所示之各醫院 及院長、科主任、醫師之印文,用以偽造各該醫院出具如附 表一、二所示各受監護人之診斷證明書,及偽造各該醫師開 具之巴氏量表後,再交予乙○○、陳孟暄、癸○○等人,由 上開公司持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以生損害 於如附表所示各該醫院、院長、科主任、醫師之信譽、權益 及勞委會對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准駁之正確性。嗣經勞委會 審查後,發現上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疑有不實之情形,並向 各該醫院函詢後,得知該診斷證明書係屬偽造,始查獲上情 。
二、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暨移送併 案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戊○○、己○○對於上揭犯 罪事實,業於96年5月9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 證據為憑:
1證人陳孟暄於原審證稱:「我知道第一大有分公司與總公司 ,分公司是在台中市,總公司是在台北市。我任職的時候, 台中部分是由林長生經理負責,台北部分我不清楚,但我一
直認為負責人是戊○○,因戊○○都有來台中開會。戊○○ 來台中開會都講公司相關的業務事情,就是會看公司每月的 業績如何,如何改善等等。戊○○到台中是以董事長的身分 與我們開會。戊○○在台中時有教我們如何招攬客戶,如收 取身份證、戶口名簿、診斷書、合約書等等。戊○○及林長 生有給我一個林國安的電話,戊○○及林長生說,林國安可 以協助提不出上述資料的客戶取得證明。是戊○○來台中開 會的時候,約我到外面的茶店告訴我上述的事情,並交付一 張寫有林國安電話號碼的紙條,因林國安的電話常常更換, 而且我後來也離職了,所以沒有保存。林長生是直接將寫有 林國安電話的紙條放在我辦公室的桌上,我外出回來看到該 紙條,同時林長生也有告訴我上述情形。林長生告訴我,這 是老闆交代的,並說如果台中部分開不出診斷證明的話,可 以找林國安處理。是戊○○先給我林國安的電話。」等語。 2證人吳翠卿於原審證稱「當時我去應徵的時候,是戊○○在 台中幫我面試的,資格不符的客戶要達到資格符合要請醫生 幫忙,該等客戶需另外付 2萬至2萬5千元的代價,這2萬至2 萬5 千元的代價是林長生告訴我們要向客戶收取的。我把上 開代價收回後,有時交給林長生,有時交給陳孟暄,交給他 們二人以後,他們如何處理,我就不清楚。戊○○會到台中 開會,盯業務的業績。戊○○有一次開會時,曾經告訴我們 ,如有資格不符的客戶就交給林長生或陳孟暄去處理,他們 會讓客戶符合資格。戊○○在開會的時候,有跟我們說,遇 到這種情形,要跟客戶說明,我們有認識的醫生,問他願不 願意讓我們辦理。資格不符客戶經過我們說明後,願意辦理 時,我就向客戶收取資料及額外費用後,交由林長生及陳孟 暄去處理後續。有關庚○○申請外勞的診斷證明及巴氏量表 是我辦理的。就如我剛才所說的程序去處理的」等語。 3證人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戊○○有台中公司 的時間不確定,有時一個月來好幾次,有時一整個月都沒有 來。戊○○來都是問我們公司業績如何,叫我們多爭取業績 ,其他都是與林長生及丑○○在講話。戊○○剛開始有透過 丑○○跟我們講說,他有找到配合的醫師可以取得診斷證明 書及巴氏量表。後來丑○○90年12月離職,改由林長生接任 經理,林長生也有告訴我們上開事情。之前台北總公司曾經 傳真一張林先生的電話及價格,林長生就把該張紙條拿給公 司所有員工看,林長生就說如客戶資格不符的話,就請客戶 看要不要辦,如要的話就把他的資料收回來,然後把資料交 給紙條上記載的林先生去處理。林先生後來我們才知道他叫 巳○○。」等語。
4證人陳寶玉於原審證稱:「戊○○有來公司跟我們開業務會 議,在會議中講我們業績太差,要加油,哪幾個雇主的監護 工快到期了,要趕快跟他們辦理續約,經理、何月梅(即乙 ○○)說客戶沒有資格申請監護工時,要我們轉告說我們公 司有門路可以取得巴氏量表等資料。將客戶資料及錢拿回來 後,交給經理看過,經理再把錢及資料交給何月梅,等過一 陣子巴氏量表及診斷書出來後再交給我,我再拿給顏夙慧做 後續的行政工作」等語。
5證人梁福平於原審證稱:「己○○是第一大公司的負責人, 因為我們營利事業登記證就有寫,我也有在台中公司與己○ ○見過面,因為己○○有來公司查看,我們公司裡面同事也 告訴我,己○○就是負責人,己○○到台中分公司時,公司 負責人是林長生。我也有看過戊○○到台中分公司來,他是 跟經理聊天、泡茶。戊○○是台北總公司的主管,但是我不 知道他的職務」等語。
6證人顏夙慧於原審證稱:「公司執照上有寫負責人是己○○ ,且有時候開會他也會到,如有客戶打電話來詢問無法取得 巴氏量表及診斷證明書,就跟他說我們公司有比較熟的醫生 ,可以幫他處理,但是要另外付手續費,這個流程是一進公 司,經理林長生就這樣跟我們說。公司開會的成員只有經理 及己○○,我看過經理及己○○,還有看過戊○○在那裡泡 茶」等語。
7證人王枝興於原審證稱:「當時我與乙○○同時任職,很多 客戶無法開出診斷證明書,當時林長生有在開會中說,若客 戶無法開出診斷證明書,可以找他或乙○○,他們有辦法開 出診斷證明書,金額是2、3萬不等,由業務自行向客戶收取 ,如果客戶同意收的錢就交給林長生或乙○○。因為有些雇 主無法開出巴氏量表,我們公司的人都知道,業務如果遇到 雇主無法開出巴氏量表的時候可以回公司反應。林長生說乙 ○○與很多醫生很熟,對於差一點點的受照護人可以取得巴 氏量表。因為當時都是外面開不出來的,才會來找我們公司 。我們公司的客戶都是業務在醫院招攬一些無法開出巴氏量 表的人,也有雇主已經開出巴氏量表才來找我們的。大約每 個月有一、二件開不出巴氏量表的案件。」等語。 8證人癸○○於偵查時證稱:「我是第一好公司的司機兼業務 員,公司叫我找陳先生或陳太太,協助取得診斷證明書及巴 氏量表,伊才知道開不出診斷書的人花2萬5千元就可以買到 ,從陳先生或陳太太那裡取得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都是假 的,是戊○○指示我這麼做的」等語。
9承辦各該仲介案件之業務員均未協同如附表一編號 1至16及
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受監護人至各該醫院就診,而以偽造 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等 情,業據證人即雇主王德鏞、辛○○、陳靜慧、庚○○、洪 勝裕、劉意琴、顏淑文、詹銘斌、黃崑池、梁錫鑫、宋介山 、黃慧玲、張碧玉、呂綺雯、李虹燁、林燕華等人於偵查時 證述明確,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 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委任合約書等 影本在卷可稽,足徵被告 2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二、查我國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被告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茲就與本案 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1共同正犯部分:刑法第28條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前之規 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 正後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 犯」。被告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成立 共同正犯,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 正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
2連續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修 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 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 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 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 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3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0條第2項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 列之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是公 立醫院,雖亦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惟非依法行 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任職於公立醫院單純從事醫療 業務之醫師,除兼有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處理權限之行 政工作者外,已不具有現行刑法所定之公務員身分。依此, 本案附表二編號 7所示偽造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醫師診斷 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即非屬公務員製作之公文書。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 10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己○○、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2人與林長生、乙○○、梁福平 、陳孟暄、陳寶玉、顏夙慧、吳翠卿、癸○○、胡巧兮、廖
明枝、巳○○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 同正犯。其等偽造印文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診斷證明書及 巴氏量表上,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並持之行使,偽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人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 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 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 刑。公訴人起訴事實雖僅敘及附表一編號7及編號8所示之犯 行(即雇主辛○○與陳靜慧部分),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 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且其餘附表一所示及附表二 所示,分別經檢察官移送原審法院及本院併辦,是其餘部分 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此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 應併予審究。原審對被告 2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 審判決未及審酌如附表二所示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尚 有未合。被告 2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惟 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 告 2人共同經營人力仲介公司,卻不思由正當途徑經營公司 ,以拓展個人事業與發展公司遠景,竟大量以偽造之診斷證 明書與巴氏量表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破壞政 府開放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的美意,犯後猶飾詞辯解, 企圖將責任推卸給受雇之業務員,惟迄至本院第 2次審理時 終能坦承犯行,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 、3 項所示之刑示懲。又查被告 2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其 2人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均已坦承犯行,深具 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各予以宣告緩刑,並依修正後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 2人各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用啟自新。偽造之如附表一、二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 不問是否屬犯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至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雖係被告 2人與共犯巳○○等人因犯罪所用之物,然上開 文書既已送交勞委會收存,已非被告 2人所有之物,亦非違 禁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 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修正後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雇主即│向行政│承辦業│行使之偽造診斷證明書及巴氏│應沒收之物 │
│號│申請客│院勞工│務員 │量表內容 ├────────────┤
│ │戶/受 │委員會│ │ │診斷證明書上 │
│ │監護人│申辦時│ │ ├────────────┤
│ │ │間 │ │ │巴氏量表上 │
├─┼───┼───┼───┼─────────────┼────────────┤
│1 │庚○○│90年10│陳孟暄│⒈偽造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文│
│ │/賴鳳 │月12日│吳翠卿│ 學院附設醫院出具賴鳳儀於│1枚、「醫師劉秋松3350」 │
│ │儀 │ │ │ 90.9.14應診,記載賴鳳儀 │印文11枚、「財團法人私立│
│ │ │ │ │ 患有血壓過高、糖尿病嚴重│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斷│
│ │ │ │ │ 併發慢性關節炎、四肢關節│證明章」印文1枚。 │
│ │ │ │ │ 疼痛、無力,大小便失禁,│ │
│ │ │ │ │ 須仰賴專人照顧日常生活,│ │
│ │ │ │ │ 需長期門診藥物治療等不實│ │
│ │ │ │ │ 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 │
│ │ │ │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
│ │ │ │ │ 其上並偽造「林正介診斷書│ │
│ │ │ │ │ 用章」印文1枚、「醫師劉 │ │
│ │ │ │ │ 秋松3350」印文11枚及「財│ │
│ │ │ │ │ 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 │
│ │ │ │ │ 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1 │ │
│ │ │ │ │ 枚。 ├────────────┤
│ │ │ │ │⒉另偽造醫師劉秋松出具之巴│「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文1枚、「醫師劉秋松3350 │
│ │ │ │ │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印文13枚。 │
│ │ │ │ │ 1枚、「醫師劉秋松3350」 │ │
│ │ │ │ │ 印文13枚。 │ │
├─┼───┼───┼───┼─────────────┼────────────┤
│2 │洪勝裕│90年11│陳孟暄│⒈偽造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 │
│ │之妻劉│月30日│ │ 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丙○○於│文1枚、「醫師鄭立甫6106 │
│ │意琴/ │ │ │ 90.11.13應診,記載丙○○│」印文6枚、「財團法人私 │
│ │丙○○│ │ │ 患有嚴重高血壓性心臟病、│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 │ │ │ 慢性關節炎、生活起居須仰│斷證明章」印文1枚。 │
│ │ │ │ │ 賴他人照顧等不實內容之「│ │
│ │ │ │ │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監護工專│ │
│ │ │ │ │ 用診斷證明書」,其上並偽│ │
│ │ │ │ │ 造「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 │
│ │ │ │ │ 文1枚、「醫師鄭立甫6106 │ │
│ │ │ │ │ 」印文6枚、「財團法人私 │ │
│ │ │ │ │ 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 │ │ │ │ 斷證明章」印文1枚。 ├────────────┤
│ │ │ │ │⒉另偽造醫師鄭立甫出具之巴│「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 │文1枚、「醫師鄭立甫6106 │
│ │ │ │ │ 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印文12枚。 │
│ │ │ │ │ 文1枚、「醫師鄭立甫6106 │ │
│ │ │ │ │ 」印文12枚。 │ │
├─┼───┼───┼───┼─────────────┼────────────┤
│3 │子○○│*91年6│乙○○│⒈偽造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財團法人私立中國藥學院│
│ │/陳鴻 │月3日 │ │ 學院附設醫院出具陳鴻林於│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
│ │林 │簽約 │ │ 91.7.30應診,記載陳鴻林 │ 文1枚、「林介診斷書用章│
│ │ │ │ │ 患有脊髓損傷、腦部外傷、│ 」印文1枚、「醫師郭啟 │
│ │ │ │ │ 甲狀腺肥大,幾經門診追蹤│ 中3399」印文11枚。 │
│ │ │ │ │ ,病患目前行動困難,生活│ │
│ │ │ │ │ 起居無法自行料理,仰賴他│ │
│ │ │ │ │ 人照顧,需長期門診復健治│ │
│ │ │ │ │ 療等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 │
│ │ │ │ │ 聘僱家庭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
│ │ │ │ │ 明書」,其上並偽造「林正│ │
│ │ │ │ │ 介診斷書用章」印文1枚、 │ │
│ │ │ │ │ 「醫師郭啟中3399」印文11│ │
│ │ │ │ │ 枚、「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 │
│ │ │ │ │ 藥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 │
│ │ │ │ │ 」印文1枚(見臺灣臺中地方│ │
│ │ │ │ │ 法院檢察署92年度發查字第│ │
│ │ │ │ │ 1938號卷第32頁) ├────────────┤
│ │ │ │ │⒉另偽造醫師郭啟中出具之巴│「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文2枚、「醫師郭啟中3399 │
│ │ │ │ │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印文14枚。 │
│ │ │ │ │ 2枚、「醫師郭啟中3399」 │ │
│ │ │ │ │ 印文14枚(見右揭發查卷第│ │
│ │ │ │ │ 32-33頁)。 │ │
├─┼───┼───┼───┼─────────────┼────────────┤
│4 │陳愛娟│*91年9│乙○○│⒈偽造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診斷書專用章黃昭聲負責│
│ │/游秀 │月4日 │ │ 院出具游秀雲於91.9.4應診│醫師」印文1枚、「醫師黃 │
│ │雲 │簽約 │ │ ,記載患有冠血管心臟病、│重禮醫療專用章」印文1枚 │
│ │ │ │ │ 急性心肌梗塞、兩膝慢性關│、「醫師黃重禮53336M0110│
│ │ │ │ │ 節炎,因上述病情,目前行│103」印文10枚及「財團法 │
│ │ │ │ │ 動困難,生活起居無人料理│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專│
│ │ │ │ │ ,需長期在家養護,仰賴他│用章」印文1枚。 │
│ │ │ │ │ 人照顧,宜長期門診追蹤治│ │
│ │ │ │ │ 療等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 │
│ │ │ │ │ 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 │
│ │ │ │ │ 斷證明書」,其上並偽造「│ │
│ │ │ │ │ 診斷書專用章黃昭聲負責醫│ │
│ │ │ │ │ 師」印文1枚、「醫師黃重 │ │
│ │ │ │ │ 禮醫療專用章」印文1枚、 │ │
│ │ │ │ │ 「醫師黃重禮53336M011010│ │
│ │ │ │ │ 3」印文10枚及「財團法人 │ │
│ │ │ │ │ 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專用│ │
│ │ │ │ │ 章」印文1枚(見右揭發查 │ │
│ │ │ │ │ 卷第23頁)。 ├────────────┤
│ │ │ │ │⒉另偽造醫師黃重禮出具之巴│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斷書專用章」印文2枚、「 │
│ │ │ │ │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醫師黃重禮53336M0000000 │
│ │ │ │ │ 斷書專用章」印文2枚、「 │」印文13枚。 │
│ │ │ │ │ 醫師黃重禮53336M0000000 │ │
│ │ │ │ │ 」印文13枚(見右揭發查卷│ │
│ │ │ │ │ 第23-24頁)。 │ │
├─┼───┼───┼───┼─────────────┼────────────┤
│5 │王德鏞│91年10│乙○○│⒈偽造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診斷書專用黃昭聲負責醫│
│ │(另經│月4日 │ │ 院出具朱顏翠瑤於91.9.23 │師」印文1枚、「醫師胡仲 │
│ │臺灣臺│ │ │ 應診,記載患有類風濕性關│行醫療專用章」印文1枚、 │
│ │中地方│ │ │ 節炎、高血壓心臟病,因上│「醫師潘文惇5370N0000000│
│ │法院檢│ │ │ 述疾病行動困難,生活起居│」印文10枚及「財團法人彰│
│ │察署92│ │ │ 無法自理,仰賴他人照顧等│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專用章」│
│ │年度偵│ │ │ 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印文1枚。 │
│ │字第21│ │ │ 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
│ │37號為│ │ │ 明書」,其上並偽造「診斷│ │
│ │不起訴│ │ │ 書專用黃昭聲負責醫師」印│ │
│ │處分)│ │ │ 文1枚、「醫師胡仲行醫療 │ │
│ │/朱顏 │ │ │ 專用章」印文1枚、「醫師 │ │
│ │翠瑤 │ │ │ 潘文惇5370N0000000」印文│ │
│ │ │ │ │ 10枚及「財團法人彰基督教│ │
│ │ │ │ │ 醫院診斷書專用章」印文1 │ │
│ │ │ │ │ 枚(見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 │
│ │ │ │ │ 署92年度偵字第2127號卷第│ │
│ │ │ │ │ 13頁)。 ├────────────┤
│ │ │ │ │⒉另偽造醫師潘文惇出具之巴│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 診斷書專用章」印文2枚、│
│ │ │ │ │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 「醫師潘文惇5370N005158│
│ │ │ │ │ 斷書專用章」印文2枚、「 │ 1」印文13枚。 │
│ │ │ │ │ 醫師潘文惇5370N0000000」│ │
│ │ │ │ │ 印文13枚(見上揭偵查卷第│ │
│ │ │ │ │ 10-11頁)。 │ │
├─┼───┼───┼───┼─────────────┼────────────┤
│6 │甲○○│91年11│乙○○│⒈偽造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林敬義」印文1枚、「林 │
│ │(另經│月1日 │ │ 出具陳林秀雲於91.10.14應│進盛S24」印文1枚、「王壽│
│ │臺灣臺│ │ │ 診,記載陳林秀雲患有嚴重│山S61」印文10枚及「澄清 │
│ │中地方│ │ │ 骨質疏鬆、冠狀血管心臟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文1 │
│ │法院檢│ │ │ 、高血壓,因上述疾病造成│枚。 │
│ │察署92│ │ │ 行動困難,生活起居無法自│ │
│ │年度偵│ │ │ 行料理,需他人照顧,宜長│ │
│ │字第34│ │ │ 期門診復健治療等不實內容│ │
│ │55號為│ │ │ 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監護│ │
│ │緩起訴│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其上│ │
│ │處分)│ │ │ 並偽造院長「林敬義」印文│ │
│ │/陳林 │ │ │ 1枚、科主任「林進盛S24」│ │
│ │秀雲 │ │ │ 印文1枚、醫師「王壽山S61│ │
│ │ │ │ │ 」印文10枚及「澄清綜合醫│ │
│ │ │ │ │ 院中港分院」印文1枚(見 │ │
│ │ │ │ │ 92年度偵字第3455號卷第8 │ │
│ │ │ │ │ 頁)。 ├────────────┤
│ │ │ │ │⒉另偽造醫師王壽山出具之巴│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文2枚、醫師「王壽山S61」│
│ │ │ │ │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印文13枚。 │
│ │ │ │ │ 文2枚、醫師「王壽山S61 │ │
│ │ │ │ │ 」印文13枚(見同卷第9-10│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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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靜慧│*91年 │乙○○│⒈偽造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林敬義」印文1枚、「吳 │
│ │/陳心 │10月14│ │ 出具陳心玲於91.10.14應診│明皙S20」印文11枚及「澄 │
│ │玲 │日簽約│ │ ,記載陳心玲患有甲狀腺肥│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文│
│ │ │ │ │ 大、類風濕性關節炎、尿蛋│1枚。 │
│ │ │ │ │ 白,經門診追蹤病人因上述│ │
│ │ │ │ │ 疾病,目前行動不便,生活│ │
│ │ │ │ │ 起居無法自理,須仰賴他人│ │
│ │ │ │ │ 照顧,需長期治療等不實內│ │
│ │ │ │ │ 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 │
│ │ │ │ │ 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
│ │ │ │ │ ,其上並偽造院長「林敬義│ │
│ │ │ │ │ 」印文1枚、醫師「吳明皙 │ │
│ │ │ │ │ S20」印文11枚及「澄清綜 │ │
│ │ │ │ │ 合醫院中港分院」印文1枚 │ │
│ │ │ │ │ (見90年度發查字第1938號│ │
│ │ │ │ │ 卷第27頁)。 ├────────────┤
│ │ │ │ │⒉另偽造醫師吳明皙出具之巴│「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印文2枚、醫師「吳明皙S20│
│ │ │ │ │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印文13枚。 │
│ │ │ │ │ 文2枚、醫師「吳明皙S20」│ │
│ │ │ │ │ 印文13枚(見上揭發查卷第│ │
│ │ │ │ │ 27-2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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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辛○○│91年11│乙○○│⒈偽造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林敬義」印文1枚、「林 │
│ │(另經│月4日 │梁福平│ 出具張慶賜於91.10.14應診│進盛S24」印文1枚、「王壽│
│ │本院以│ │ │ ,記載張慶賜患有兩膝退化│山S61」印文10枚、「澄清 │
│ │93年度│ │ │ 性關節炎、高血壓、阻塞性│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文1 │
│ │豐簡字│ │ │ 肺炎,病人目前行動困難,│枚。 │
│ │第563 │ │ │ 躺臥在床,無法自行料理生│ │
│ │號判處│ │ │ 活起居,須仰賴他人照顧,│ │
│ │有期徒│ │ │ 需長期門診治療等不實內容│ │
│ │刑三月│ │ │ 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 │
│ │確定)│ │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
│ │/張慶 │ │ │ 其上並偽造院長「林敬義」│ │
│ │賜 │ │ │ 印文1枚、科主任「林進盛 │ │
│ │ │ │ │ S24」印文1枚、醫師「王壽│ │
│ │ │ │ │ 山S61」印文10枚及「澄清 │ │
│ │ │ │ │ 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文1 │ │
│ │ │ │ │ 枚(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92年度偵字第3454號卷│ │
│ │ │ │ │ 第9頁)。 ├────────────┤
│ │ │ │ │⒉另偽造醫師王壽山出具之巴│「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印文2枚、醫師「王壽山S61│
│ │ │ │ │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印文14枚。 │
│ │ │ │ │ 文2枚、醫師「王壽山S61」│ │
│ │ │ │ │ 印文14枚(見上開偵查卷第│ │
│ │ │ │ │ 10-1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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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順協│90年10│陳孟暄│⒈偽造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林正介」印文1枚、「醫 │
│ │/黃郭 │月26日│ │ 學院附設醫院出具黃郭柔於│師蔡崇豪8079」印文9枚、 │
│ │柔 │ │ │ 90.10.9應診,記載黃郭柔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
│ │ │ │ │ 患有老化癡呆症、嚴重骨質│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
│ │ │ │ │ 疏鬆,行動困難需賴他人照│文1枚。 │
│ │ │ │ │ 料等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 │
│ │ │ │ │ 聘僱家庭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
│ │ │ │ │ 明書」,其上並偽造「林正│ │
│ │ │ │ │ 介」印文1枚、「醫師蔡崇 │ │
│ │ │ │ │ 豪8079」印文9枚,及「財 │ │
│ │ │ │ │ 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 │
│ │ │ │ │ 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1 │ │
│ │ │ │ │ 枚。(93年度偵字第17543 │ │
│ │ │ │ │ 號卷第12頁) ├────────────┤
│ │ │ │ │⒉另偽造醫師蔡崇豪出具之巴│「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文1枚、「醫師蔡崇豪8079 │
│ │ │ │ │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印文12枚。 │
│ │ │ │ │ 1枚、「醫師蔡崇豪8079」 │ │
│ │ │ │ │ 印文12枚。(同上卷第13-1│ │
│ │ │ │ │ 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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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寅○○│*90年 │陳孟暄│⒈偽造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文│
│ │/李昭 │底簽約│ │ 學院附設醫院出具李昭容於│1枚、「醫師孟乃欣6351 」│
│ │容 │ │ │ 90.11.30應診,記載李昭容│印文6枚,及「財團法人私 │
│ │ │ │ │ 患有慢性關節炎、高血壓、│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 │ │ │ 目前行動不便,需專人照料│斷證明章」印文1枚。 │
│ │ │ │ │ 等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聘│ │
│ │ │ │ │ 僱家庭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 │
│ │ │ │ │ 書」,其上並偽造「林正介│ │
│ │ │ │ │ 診斷書用章」印文1枚、「 │ │
│ │ │ │ │ 醫師孟乃欣6351」印文6枚 │ │
│ │ │ │ │ ,及「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 │
│ │ │ │ │ 藥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 │
│ │ │ │ │ 」印文1枚。(法務部調查 │ │
│ │ │ │ │ 局中法字第09360412340號 │ │
│ │ │ │ │ 卷)。 ├────────────┤
│ │ │ │ │⒉另偽造醫師孟乃欣出具之巴│「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文1枚、「醫師孟乃欣6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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