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6年度,163號
TPHV,96,上,163,200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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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上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 訴 人  齊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 訴 人  建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己○○
       辰○○
       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黃世芳律師
       洪志麟律師
被上訴人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程守真律師
被 上訴人  尊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上訴人  達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上訴人  裕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上訴人  巳○○
       甲○○
       庚○○
       戊○○
       丙○○
       辛○
       丑○○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林麗琦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3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上訴人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
(一)被上訴人復華金控於民國95年9月8日召開95年度第一次股東 臨時會(以下簡稱系爭股東會),會議主要內容為:「⑴討 論是否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以下簡稱全面改選案)。 ⑵選舉董事及監察人案(以下簡稱選舉案)。
(二)元大集團所轄被上訴人尊爵公司、達達公司、裕陽公司等, 委託訴外人華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華僑商銀)信託部擔任 系爭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人,共徵得699,706,735股,占被 上訴人復華金控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2.13%。(三)元大集團本身持有被上訴人復華金控四成之持股比例,加計 上開徵得委託書所代理之表決權,於系爭股東會改選全體董 事及監察人中,取得六席董事席位(即被上訴人巳○○【被 上訴人尊爵公司法人代表】、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尊 爵公司法人代表】、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尊爵公司法 人代表】、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達達公司法人代表】 、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達達公司法人代表】、被上訴 人丙○○【被上訴人達達公司法人代表】)以及二席監察人 (即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裕陽公司法人代表】、被上訴 人丑○○【被上訴人裕陽公司法人代表】),占董事會與全 體監察人席位三分之二之絕對多數。
(四)惟查,元大集團委託華僑商銀信託部就系爭股東會委託書之 徵求,其過程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 則(以下簡稱使用委託書規則)」,其具體情形如下: ⒈華僑商銀信託部於本次股東會開會通知所載之徵求場所外 ,違法徵求委託書:
⒉復華證券受元大集團及華僑商銀信託部委託為其徵求委託 書,並代為處理徵求事務,顯已違背其應保持公正超然立 場之義務:
⒊元大集團之投票行為與徵求委託書之書面或廣告之記載內 容不相符合:
(五)上訴人齊魯公司業已就本次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過程,於會 議進行中當場提出異議:
⒈上訴人齊魯公司係被上訴人復華金控之股東(股東戶號57



583),業已就系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過程 ,於會議進行 中當場提出異議,表示:「元大擬透過本次改選來徵取較 多之董監席次,但主要並非靠增加復華金控之持股,而是 靠委託書徵求。並以壓縮其他股東申請徵求之準備期間, 及預先獨佔整個徵求通路之方式,在公股不參與委託書徵 求之形同放水下,進行一場不公平的委託書徵求戰。各位 從其徵求相關時間及徵求機構名單即可瞭解,不但將多數 徵求機構綁住,且一綁三次,包括前次股通常會、本次股 東臨時會、及下次討論換股比例之股東臨時會。坦白講, 如果元大是以真正持股實力合法取得過半董事席次,那本 股東無話可說,但若是靠收受委託書剝奪既有小股東權益 ,以取巧手法戕害公司治理,則實在令人難以苟同。」等 語。
⒉詎會議主席不顧上訴人齊魯公司之異議,仍允許上開違法 徵得之股數參與本次股東會就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將表 決權不能計算之委託書予以計算表決權,並作成決議。抑 有進者,扣除上開違法徵得之股數,元大集團本身之持股 比例僅有四成,顯無可能於本次股東會就董事及監察人之 改選,當選6席董事與2席監察人席位;土地銀行(官股之 持股比例約有13%),亦無法當選監察人,應由中投集團 (持股比例約有23%)推派之代表當選監察人,是本件元 大集團與華僑商銀違反使用委託書規則所徵得22.13%比 例之股份,對於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決議之結果,顯有 影響。
(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⒈按「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公司法第189條定有明文。
⒉本件被上訴人復華金控95年9月8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有關 第三屆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既有將表決權不能計算之委 託書予以計算表決權之重大違誤,是本次股東會之決議方 法顯然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 定,業經上訴人等人當場提出異議,爰依法訴請鈞院撤銷 被上訴人復華金控95年9月8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選舉董事 及監察人之決議。
(七)確認委託關係不存在部分:
⒈上訴人己○○、丁○○、辰○○寅○○分別為被上訴人 復華金控於本次股東會改選前原第二屆董事、監察人之法 人代表,受上訴人齊魯公司、中央公司、建華公司與昱華 公司指派行使董事、監察人職權。被上訴人巳○○、甲○



○、乙○○庚○○戊○○丙○○辛○丑○○, 則分別為被上訴人復華金控於系爭股東會所新選任之第三 屆董事及監察人之法人代表,受被上訴人尊爵公司、達達 公司、裕陽公司之指派行使董事(含董事長)及監察人之 職權。
⒉系爭股東會選舉第三屆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倘經鈞院判 決撤銷,即溯及於95年9月8日股東會召開時失其效力,回 復至未為改選前之法律狀態,自應由第二屆董事、監察人 繼續行使職權,是上訴人己○○(含齊魯公司)、丁○○ (含中央公司)、辰○○(含建華公司)、寅○○(含昱 華公司)等人,就被上訴人巳○○、甲○○乙○○、庚 ○○、戊○○丙○○辛○丑○○、尊爵公司、達達 公司、裕陽公司等人與被上訴人復華金控間第三屆董事及 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自得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八)確認委任關係存在部分:
倘本院以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復華金控系爭股東會選舉第三屆 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即溯及於95年9月8日股東會召開時失 其效力,視同自始未曾改選,自應由第二屆董事、監察人繼 續行使職權。又被上訴人復華金控原第二屆董事及監察人之 任期,本應至97年6月28日方為屆滿 ,是上訴人己○○(含 齊魯公司)、丁○○(含中央公司)、辰○○(含建華公司 )、寅○○(含昱華公司)等人既為本次股東會改選前原第 二屆董事、監察人,與被上訴人復華金控間委任關係存在一 事,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確認委任關 係存在之訴。
(九)追加聲明部分:
⒈上訴人齊魯公司上開聲明異議之範圍,除討論是否全面改 選董事及監察人之全面改選案之外,亦應及於選舉復華金 控第三屆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案。蓋選舉第三屆董事及監 察人之議案,係以全面改選第二屆董事及監察人議案經股 東會通過為前提,而上訴人既然反對全面改選第二屆董事 及監察人,並提出異議,自無可能贊同全面改選第三屆董 事及監察人。
⒉準此,無論係全面改選第二屆董事及監察人議案與選舉第 三屆董事及監察人案,均為上訴人異議之範圍。況全面改 選第二屆董事及監察人議案之表決結果為:「贊成表決權 數佔已出席(含委託出席)之總權數之60.45%」,超過半 數通過,僅係由元大集團以本身持股(約四成),與違法 徵得委託書所代理之表決權數(22.13%)所投入,依此,



上開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議案之表決,亦有決議方法違法 ,爰請求本院一併撤銷上開二議案。
(十)上訴人齊魯公司已合法提出異議,具備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 之訴當事人適格:
⒈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未當場表示『異議』」 ,經參酌瑞士民法立法例,即為「不同意」之意: ⑴按公司法第189條規定: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 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 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並未明定出席股東會之 股東必須於股東會當場表示異議,始得提起撤銷股東會 決議之訴,更未規定股東於股東會當場表示異議之內容 ,應如何特定、具體。又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東會之股 東,依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 ,必 須當場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者,始具備原 告適格 ,乃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95號判例參酌民法 第56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設,故所謂 「異議」之意涵, 自當參酌民法解釋以定之。
⑵次按,民法第 56條第1項於民國18年制訂時,原規定: 「總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對於該決議原不 同意之社員,得請求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嗣於 71年修正為現行條文,並增訂但書之規定,查其立法理 由為:「本條原第一項關於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 違法者,應非無效而為得訴請撤銷,但曾經出席總會並 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自無 許其再行訟爭之理。爰修正第一項前段並增設但書規定 ,以資限制 (參考瑞士民法第75條、我國公司法第189 條)。」,是本條但書有關出席社員異議之規定,乃參 考瑞士民法第75條規定而制訂 ,故我國民法第56條第1 項但書所規定之「異議」,自應與上開瑞士民法為相同 之解釋。
⑶再按,瑞士民法第75條規定:「對於違背法律或章程所 作之決議,『未同意』於其決議之各社員,得於知悉其 決議後一個月內,提起撤銷之訴。」,是故,我國民法 第56條第1項但書所謂「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 ,未當 場表示『異議』者」,解釋上應與瑞士民法相同,即: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 不同意』,或『贊成』者,不在此限」。
⒉抑有進者,前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95號判例所以認 為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東會之股東,必須當場對於召集程 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者,始具備撤銷訴權,係因:「若



謂出席而對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原無異議之股東 ,事後得轉而主張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違反法令或章程 ,而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不啻許股東任意翻覆,影響 公司之安定甚鉅,法律秩序,亦不容許任意干擾。」,換 言之,最高法院除參酌民法第56條之規定外,亦係基於誠 信原則與禁反言之精神,避免股東任意翻覆,所以設此要 件限制股東之撤銷訴權,準此,於判斷股東是否當場提出 「異議」時,自應循此標準判斷,倘股東提出之異議,並 無「任意翻覆」之虞者,即應符合上開最高法院判例之要 求,不宜擴張解釋,以免過度限制股東之法定訴權。 ⒊上訴人齊魯公司於本次臨時股東會之發言要旨載明:「本 股東『不同意』全面改選,其理由有二:其一是元大透過 徵求程序以取得委託書之方式而非增加持股之方式,壓縮 其他股東徵求之時間,並獨占徵求之通路,有戕害公益之 情形。」等語,顯係就被上訴人尊爵公司等委託書徵求之 過程與程序,認為有違法等違反公共利益之情形,因而表 示「不服」與「不同意」之意。而上訴人表示異議在先, 嗣於本次股東臨時會後,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亦無 「任意翻覆」之情形 ,核與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95號 判例所欲禁止之情形不符,是本件齊魯公司應已合法提出 異議,具備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之原告適格。()聲明:㈠被上訴人復華金控95年9月8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選舉被上訴人巳○○(被上訴人尊爵公司法人代表)、被 上訴人甲○○(尊爵公司法人代表)、被上訴人乙○○( 尊爵公司法人代表)、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達達公 司法人代表)、被上訴人戊○○(達達公司法人代表)、 丙○○(達達公司法人代表)等六人擔任第三屆董事,以 及選舉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裕陽公司法人代表)、被 上訴人丑○○(裕陽公司法人代表)等二人擔任第三屆監 察人之決議,應予撤銷。㈡確認被上訴人復華金控95年9 月8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選任第三屆董事被上訴人巳○ ○、甲○○乙○○庚○○戊○○丙○○、尊爵公 司、達達公司,以及第三屆監察人被上訴人辛○丑○○ 、裕陽公司,與被上訴人復華金控間委任關係不存在。㈢ 確認被上訴人復華金控95年9月8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改選 前之原第二屆董事上訴人丁○○(或上訴人中央公司所指 派之法人代表)、辰○○(或上訴人建華公司所指派之法 人代表)、己○○(或上訴人齊魯公司所指派之法人代表 )及監察人寅○○(或上訴人昱華公司所指派之法人代表 ),與被上訴人復華金控間委任關係存在。」。㈣請求撤



銷被上訴人復華金控95年9月8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討論「 是否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之決議。
三、被上訴人巳○○、甲○○乙○○庚○○戊○○、丙○ ○、辛○丑○○、尊爵公司、達達公司、裕陽公司主張:(一)否認訴外人元大京華證券在徵求場所外徵求委託書:按使用 委託書規則第3條規定 ,得以電話、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 委託書,是第8條第2項所稱「在徵求場所外徵求委託書」, 係指將公告外之場所當作徵求場所據以徵求委託書,例如公 告上載明徵求場所為A、B、C,卻在D場所進行徵求。另查, 股東會紀念品乃被上訴人復華金控發放給股東,上訴人所提 出原證6之報導,卻稱「元大砸下鉅資準備負離子吹風機... ..」,純係記者個人錯誤判斷,並不足採。
(二)否認復華證券受託代為徵求委託書:原證1、5載明徵求人及 受託代為處理徵求場所,並無訴外人復華證券。上訴人援引 媒體錯誤報導,宣稱訴外人復華證券「現實上」徵求委託書 ,並不實在。
(三)否認徵求之委託書支持土銀當選為監察人:被上訴人尊爵公 司、達達公司、裕陽公司於本次股東臨時會,依使用委託書 規則之規定共同委請訴外人華僑銀行信託部擔任徵求人,並 依規定將徵得之委託書使用於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並未用於 公告上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以外之人(包括上訴人所指之土銀 )。徵求人徵得699,706,735股,選舉監察人之權數為 2,099,120.205權,還不足以當選一席監察人(監察人最低 當選權數為2,266,034,535權),而被上訴人裕陽公司指派 之被上訴人辛○丑○○均當選為監察人,且所得之權數合 計為4,559,131,608權 ,為徵求委託書全部權數兩倍以上, 自無將委託書用以支持他人之情形。
(四)本件除上訴人齊魯公司外,其餘上訴人均未於股東會當場表 示異議,並無撤銷訴權;此外,丁○○等人不是復華金控公 司的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 ,其當事人之適格,尚 有欠缺,故本件僅須釐清上訴人齊魯公司有無撤銷訴權。 ⒈齊魯公司並未針對系爭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異 議:
(1)按法制上為避免股東事實上因不滿決議實體結果而事 後任意主張,故要求主張股東會有程序瑕疵(召集程 序或決議方法)而訴請撤銷決議之股東應當場表示異 議。且實務見解認為,股東異議時,應具體指明股東 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何瑕疵,若股東僅對決議 事項之實體內容表達反對意見,則不得謂已就召集程 序或決議方法之違法為異議。惟上訴人齊魯公司僅於



當場表達反對全面改選之立場,而非對「討論案」或 其後「選舉案」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異議。上訴 人主張齊魯公司針對「討論案」及「選舉案」都有異 議云云,與事實不符。從被證1及原證3可知,齊魯公 司僅在「討論案」時表示反對全面改選,並未在進行 「選舉案」時,對選舉結果之決議方法表示異議。 (2)依公司法第189條及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594號判例 意旨,上訴人齊魯公司無撤銷訴權,上訴人不得提起 本件撤銷之訴。
(五)聲明:㈠上訴人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被上訴人復華金控主張:
(一)本件上訴人中央公司、齊魯公司、建華公司及昱華公司未曾 於系爭股東臨時會當場就上述討論事項及選舉事項之決議方 法提出任何異議。其中僅上訴人齊魯公司代表於討論事項, 表示:「‧‧‧‧,元大透過徵求委託書之方式而非增加持 股之方式,壓縮其他股東徵求之時間,並獨占徵求之通路, 有戕害公益之情形。」,乃係上訴人齊魯公司收取委託書因 通路受阻,而批評元大及對該討論事項議案內容表達反對之 意見而已,但並未對討論事項議案是否全面改選董事監之決 議方法表達異議。換言之,上訴人齊魯公司根本並未針對該 次股東會之委託書徵求提出違反法令以及其所代理股權是否 可計入表決成數等決議方法有所爭議,更未對選舉事項表示 異議,故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上訴人中央公司 、齊魯公司、建華公司及昱華公司已不得對系爭臨時股東會 之討論事項提出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是自亦無提出本件訴 訟之當事人適格。
(二)上訴人丁○○、己○○辰○○寅○○並非復華金控股東 ,亦無提出本件確認之訴之當事人適格。
⒈上訴人丁○○(代表中央公司)、己○○(代表齊魯公司 )、辰○○(代表建華公司)、寅○○(代表昱華公司) 等,均係系爭臨時股東會改選前各該公司之法人董事之代 表人,而非復華金控之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 請撤銷股東會之決議,僅有股東有資格提起,因此本件個 人上訴人應無提起本件撤銷系爭股東臨時會討論事項決議 之訴訟當事人適格。
⒉「按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 ,股東固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 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惟該項決議未撤銷前,仍非無 效。」,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183號判決明揭斯旨。 故系爭臨時股東會「選舉案」所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在未



撤銷之前,仍有其拘束力。上訴人丁○○、己○○、辰○ ○、寅○○原為被上訴人復華金控第二屆董事或監察人之 資格,業經系爭臨時股東會「選舉案」決議解任,公司法 第199條之1定有明文,則該等上訴人個人與被上訴人復華 金控間委任關係之解任並無不確定,該等上訴人顯無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上訴人丁○○、辰○○林恆志寅○○等第二屆董監事已 因系爭臨時股東會「選舉案」決議而於當日解任,其與復華 金控間之委任關係亦於當日終止,而第三屆董事被上訴人巳 ○○、甲○○乙○○庚○○戊○○丙○○於系爭臨 時股東會當日已經分別經合法選任,第三屆監察人被上訴人 辛○丑○○亦合法當選監察人,其與復華金控間委任關係 明確,上訴人所提之確認之訴實不符其訴之保護必要要件規 定。
⒈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委任關係之締結係以股東會決議為 基礎,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決明揭斯旨,則該 等個人上訴人與復華金控間之委任關係,唯在本件訴訟確 定撤銷「選舉案」決議後,才有受確認判決之利益。更何 況,本件上訴人中央公司、齊魯公司、建華公司及昱華公 司在系爭股東臨時會,無一爭執或異議「選舉案」之決議 方式,故退萬步,縱然「討論案」被確定撤銷,亦非當然 造成「選舉案」被撤銷,故上訴人丁○○、己○○、辰○ ○、寅○○關於其等與復華金控委任關係之解任,殆無疑 義,至屬明確。
⒉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95號判例意旨:「訴請法院撤銷 股東會決議之股東,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之限制。」。 此綜觀公司法與民法關於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 之規定,始終一致。除其提起撤銷之訴,所應遵守之法定 期間不同外,其餘要件,應無何不同。若謂出席而對股東 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原無異議之股東,事後得轉而主 張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違反法令或章程,而得訴請法院 撤銷該決議,不啻許股東任意翻覆,影響公司之安定甚鉅 ,法律秩序,亦不容許任意干擾。」,上訴人中央公司、 齊魯公司、建華公司及昱華公司等於系爭臨時股東會開會 時既未以該次會議「選舉案」決議股東以委託書方式代理 出席其委託書代表股權是否得計入表決權等程序理由提出 異議,則依據前述判例意旨,當不容上訴人等事後訴請法 院撤銷「選舉案」之決議。
⒊又確認之訴之權利保護要件須法律關係存否在當事人間不 明確,而因其不明確致上訴人之權利或其他法律上之地位



有不安之危險、而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該危險之必要。上 訴人等既然依法不得再訴請法院撤銷系爭臨時股東會「選 舉案」決議,上訴人等於相對人復華金控之董、監席位已 於系爭臨時股東會決議選出新任董、監事時全部解任,新 任董、監事與復華金控之委任關係於法律上關係並無任何 不確定之處。是上訴人即令向鈞院提出請求確認該會議所 解任之董事、監察人與被上訴人復華金控之委任關係存在 ,及於該會議選任之董事、監察人與被上訴人復華金控之 委任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然因個人上訴人已無提出撤 銷股東會全面改選董監事之當事人適格,對於其等因「選 舉案」決議而解任,亦無從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上訴人 丁○○、辰○○林恆志寅○○自亦無符合民事訴訟法 第247條有關確認之訴之保護必要要件規定 ,即令提出, 亦應駁回其請求。
(五)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系爭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何違 法之處,其起訴應予駁回:
⒈上訴人宣稱因「華僑商銀就本次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顯 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 、「復華證券受元大集團及華僑商銀委託為其徵求委託書 ,並代為處理徵求事務,顯已違背其應保持公正超然立場 之義務」、「元大集團之投票行為與徵求委託書之書面或 廣告記載內容不相符合」云云,惟上訴人除提出未經證實 之新聞報導,並依該等報導內容為臆測外,並未提出任何 物證或人證。
⒉更且,此等有關委託書徵求或行使違法之主張未曾在系爭 股東臨時會當場提出及異議,自不容上訴人因董事及監察 人選舉失利,事後任意藉詞,企圖推翻大多數股東投票選 舉之結果,故上訴人既未提出任何可供調查之證據以實其 說,其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聲明:㈠上訴人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本件請求,上訴人聲明不服,求為廢棄 原判決,並判決如起訴之聲明。被上訴人則求為駁回上訴。六、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上訴人復華金控於95年9月8日召開系爭股東會,會議主要 內容為:「⑴討論是否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即全面改 選案)。⑵選舉董事及監察人案(即選舉案)。(二)元大集團所轄被上訴人尊爵公司、達達公司、裕陽公司等, 共擁有被上訴人復華金控四成之持股比例,另委託訴外人華 僑商銀信託部擔任系爭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人,共徵得 699,706,735股,占被上訴人復華金控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2.



13%。
(三)上訴人齊魯公司在系爭股東會討論全面改選案時,曾經做出 如原證三系爭股東會議事錄影本所記載之發言,並提出如原 證十所示之書面聲明。上訴人中央公司、建華公司及昱華公 司,則均未於出席系爭股東會時,對於系爭股東會之召集程 序或決議方法提出異議。
(四)系爭股東會之全面改選案經表決結果,贊成之表決權數佔已 出席(含委託出席)總權數之60.45%,超過半數而通過。(五)經於系爭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元大集團共取得六 席董事席位(即被上訴人巳○○【被上訴人尊爵公司法人代 表】、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尊爵公司法人代表】、被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尊爵公司法人代表】、被上訴人庚 ○○【被上訴人達達公司法人代表】、被上訴人戊○○【被 上訴人達達公司法人代表】、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達 達公司法人代表】),以及二席監察人席位(即被上訴人辛 ○【被上訴人裕陽公司法人代表】、被上訴人丑○○【被上 訴人裕陽公司法人代表】),占董事會與全體監察人席位三 分之二之絕對多數。
(六)上訴人己○○、丁○○、辰○○寅○○分別為被上訴人復 華金控於系爭股東會改選前原第二屆董事、監察人之法人代 表,分別受上訴人齊魯公司、中央公司、建華公司與昱華公 司之指派,行使董事及監察人職權;若被上訴人復華金控未 於系爭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其等任期本應至97年 6月28日始屆滿。
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乃當事人於其私法上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得請求 法院判決以保護其私權之程序,而原告起訴欲求利己判決, 除須具備實體法上的權利保護要件外,尚須具備訴訟法上之 權利保護要件,即當事人適格要件及保護必要之要件始可。 而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 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為本案之終局判決前,得就此隨時 依職權調查之。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 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 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換言之,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名 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始謂之當事 人適格,或稱為正當當事人。至於何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法律 關係有實施訴訟之權能,則應視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 係如何而定。而私法上之形成權,法律規定須經起訴始能達 行使之目的者,方得提起形成之訴,故在形成之訴,原告之 適格,必須依據法律之規定定之;倘若原告與法律規定之資



格不符,仍提起形成之訴,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應以其訴訟 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之。(二)次按「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公司法第18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依據公司法第189 條規定,請求本院撤銷被上訴人復華金控系爭股東會之全面 改選案(上開訴之聲明 (四)部分)及選舉案 (上開訴之聲 明 (一)部分)部分 ,應屬形成之訴,其是否具備原告之適 格,自應以法律規定之資格為判斷依據。
(三)復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 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 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 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股東 ,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之限 制。此綜觀公司法與民法關於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 議之規定,始終一致。除其提起撤銷之訴,所應遵守之法定 期間不同外,其餘要件,應無何不同。若謂出席而對股東會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原無異議之股東,事後得轉而主張召 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違反法令或章程,而得訴請法院撤銷該 決議,不啻許股東任意翻覆,影響公司之安定甚鉅,法律秩 序,亦不容許任意干擾。故應解為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 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股東,仍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 書之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 規定訴請撤銷股東會之決議,仍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 之限制,如已出席股東會而其對於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 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最高法院亦著有73 年台上字第595號、75年台上字第594號等判例可資參照。是 依據法律規定得以提起公司法第189條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 之上訴人,自以公司之股東中,未曾於出席該股東會時,對 於該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未 表示異議者為限。
(四)經查,上訴人丁○○、己○○辰○○寅○○等,均僅分 別為系爭股東會改選前,上訴人中央公司、齊魯公司、建華 公司、昱華公司等,派任於被上訴人復華金控之法人董事, 而非被上訴人復華金控之股東,及上訴人中央公司、建華公 司及昱華公司等,均未於出席系爭股東會時,對於系爭股東 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提出異議等情,乃兩造所不爭執之 事實,堪信屬實;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丁○○、己○○、辰 ○○、寅○○、中央公司、建華公司及昱華公司等,既非屬 得依據公司法第189條規定 ,提起撤銷系爭股東會全面改選



案及選舉案等決議之適格原告,應臻明確。
(五)次查,上訴人齊魯公司除於系爭股東會討論全面改選案時, 曾經做出如原證三系爭股東會議事錄影本所記載之發言,並 提出如原證十所示之書面聲明之外,於系爭股東會中,並未 提出任何有關該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 程之異議等情,有上開股東會議事錄及書面聲明之影本附卷 可稽,而依據系爭股東會議事錄對於上訴人齊魯公司發言之 記載:「請主席說明何謂董監事間重大決策事項意見不合? 本股東不同意全面改選,其理由有二:其一是元大透過徵求 程序以取得委託書之方式而非增加持股之方式,壓縮其他股 東徵求之時間,並獨占徵求之通路,有戕害公益之情形。其 二是已有股東對於本公司95年度股東常會違法決議提起確認 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目前審理中,敬請各股東參酌。」等 語,及另於書面聲明所稱:「本股東對於全面改選董監事案 表示反對。反對理由如下:元大擬透過本次改選來徵取較多 之董監席次,但主要並非靠增加復華金控之持股,而是靠委 託書徵求。並以壓縮其他股東申請徵求之準備時間,及預先 獨佔整個徵求通路之方式,在公股不參與委託書徵求之形同 放水下,進行一場不公平的委託書徵求戰。各位從其徵求相 關時間及徵求機構名單即可瞭解,不但將多數徵求機構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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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尊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