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汕森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 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 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 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應 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限,上訴人迄未補正,應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