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6年度,1999號
TCDM,106,中交簡,1999,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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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泓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3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泓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泓成自民國106年3月21日上午9時許起至中午12時許止, 在位於臺中市大里區福大路附近之土地公廟旁飲用高粱酒後 ,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5以上,竟隨即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兒童謝○偉(101年6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45分許,行經 臺中市○○區○○路0○0號前時,不慎撞擊蔡明峰所有停放 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致謝泓成、兒童 謝○偉人車倒地而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 報到場處理,並委請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對其抽 血檢測酒精濃度,結果達264.9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 為0.2649%,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謝泓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蔡明峰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仁愛醫療財團法人檢驗科生化學檢驗報告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 、診斷證明書等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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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