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16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967號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3
年度易字第900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
核退偵字第464號、93年度偵字第10963號、第11746號、第12025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並未參與民國(下同)93年3月1 7日以後發生之捉鴿子或聯絡取款之犯行,且原確定判決附 表二匯款時間之記載亦與犯罪事實欄內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前 後不符,又原確定判決對於本案相關銀行、郵局共404筆匯 款記錄之時間點係發生在再審聲請人於93年3月17日被警方 逮捕後乙節未予審酌,且原確定判決誤將再審聲請人於93年 3月1日前往提款之錄影作為犯罪證據,亦有違誤,再者,原 確定判決對證人蔡宗憲、林新宜、蘇志偉所為有利再審聲請 人之證供漏未審酌,復對再審聲請人所聲請傳喚之證人簡水 陣、蘇益緯、吳昇達、劉邦印、及各賽鴿失主即謝新柱、楊 作霖、林國棟、游世能、徐創國、林礽玄、盧能陳、王興文 、邱明正等均未予傳訊,據此,原確定判決認事用法均有違 誤,判決違背法令,發現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 審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提起再審云云。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 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聲請再審。所謂漏未審酌乃指第二審判決前已發現而提出之 證據,未予審酌而言,苟被捨棄之證據,已於理由內敘明其 捨棄之理由者,即非漏未審酌。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甲○○有提供簡水陣如原確定判決附表一 所示之阮宇新等人之人頭帳戶作為「擄鴿勒贖」匯款所用, 而再審聲請人甲○○、共同被告蔡宗憲竊鴿與領贖款,皆係 渠等參與「擄鴿勒贖」集團之分工行為,嗣後再審聲請人甲 ○○亦有朋分贓款之事實,是渠應無不知有恐嚇勒贖鴿主情 事之理,況且,共同正犯之成立,只要以自己參與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或委託他人代 為傳述恐嚇取財之意旨均可,尚非必須由再審聲請人親自實 施恐嚇,是再審聲請人甲○○擄鴿勒贖之犯行,事證已臻明
確,又證人簡水陣業經原審傳喚到庭訊問,被害人謝陳柱、 楊作霖、林國棟、游世能、徐創國、林礽玄、盧能棟、王興 文、邱明正,確實有因遭受竊鴿勒贖而交付如原確定判決附 表一之款項,業經原確定判決調查綦詳;至於,如何打電話 勒贖乙節,原可由共犯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或委託他人 代為傳達均可,並非必須由再審聲請人親自為之,亦如原確 定判決所述,再審聲請人請求再傳訊證人簡水陣及被害人謝 陳柱、楊作霖、林國棟、游世能、徐創國、林礽玄、盧能棟 、王興文、邱明正,原確定判決因認為無此必要。又再審聲 請人甲○○於獲案之初於警詢中即坦承:(問:今年93年4 月初你是否曾經前往臺北縣林口鄉嘉寶村架設鴿網攔截他人 訓練飛翔之鴿子?)有;... (問:警方今於臺北縣林口鄉 嘉寶村山區所起獲之架鴿網是否為你所架設?)是的;... (問:你如何在林口上架設鴿網攔截偷竊他人的鴿子?與何 人共同竊鴿?抓到鴿子以後如何處理?請你詳述?)我是與 劉邦印一起上山,抓到鴿子以後,是以鴿子腳環上的電話號 碼,撥打電話給鴿主,拜託鴿主匯款給我,匯款至我的帳戶 裡,匯款帳戶是我提供給鴿主的;... (問:你是否記得你 提供鴿主匯款帳戶之戶名?警方提示:楊格、許文侯、劉學 萬)警方所提供這3個帳戶都是我在使用的;... (問:你 這3個帳戶從何而來?)楊格等3個帳戶是我從跳蚤雜誌上購 買而來的,每本以新台幣3千元之代價購入,當初我買入時 有存摺及金融卡;... (問:你是以何電話號碼撥打恐嚇電 話給鴿主匯款?)我都是以預付卡撥打電話給鴿主要其匯款 ,每次撥打後都隨意丟棄;... (問:蘇益緯、林新宜、蘇 志偉都是在何處提款?警方提示提款機位置相片,分別為華 南銀行郵政儲金匯業局之ATM提款機,地址為桃園縣大岡村 頂湖路19號)警方所提示兩處ATM提款機位置確實是他們3人 在該處所提領的及4張提款人影像(編號1-4)分別為蘇志偉 、蘇益緯、林新宜;... (問:你利用楊格等3人之人頭帳 戶是否僅做為提供鴿主匯款之用?)是的;(問:你於今年 3月份起是否以勒贖鴿主為業?)我是4月份才開始勒贖鴿主 的云云(93年度偵字第10963號卷第12頁至第19頁)。是再 審聲請人已明白承認在93年4月份猶有擄鴿勒贖之犯行,其 辯稱在93年3月17日被警逮捕以後,即未再犯本罪云云,自 有不實;且其在檢察官偵查中仍供稱:(警詢筆錄陳述)實 在;有(詳閱筆錄後才簽名);是(出於自由意願所為之陳 述);... (問:從何時開始至為止竊鴿勒贖?今年3月開 始至4月,後來下雨颱風就沒去了有幫我;... (問:架補 鴿網之地點?)嘉寶村山上;... (問:警方去看的鴿網是
何時架的?)3月開始至今,就一直放在那;... (問:3、 4月份你與劉邦印上山竊?)因為我爸生病要用錢,劉邦印 跟我一起去;... 錢是我拜託他們3個(蘇益緯、林新宜、 蘇志偉)幫我提款;他們都不知情;... (問:竊鴿後如何 跟飼主聯絡?)腳環上的電話;...1 隻1,500元左右,電話 是我打的;... (問:如何跟鴿主說?)說鴿子在我這,把 錢匯入帳戶內,我就會把鴿子放了;... (問:所使用帳戶 如何來?)跳蚤市場買來的,在三重市中興橋下買的,1個3 ,500 元,我只有買3個帳戶而已;... (問:帳戶交給剛說 3個提領?)對,我把提款卡交給他們去領;... (問:給 他們多少錢?)1次1,000元;1天啦!1天1,000元;... ( 問:分多少錢給劉邦印?)1次2,000元,1天2,000元;... (問:尚有無其他事項請求調查?)我知道錯了,也沒再抓 了,能否給我一次機會;... (問:承認犯罪?)有等語( 93年度偵字第10963號卷第129頁至第133頁),其自白供認 本案犯行,至為詳確;參以:共犯劉少鏞確實有與再審聲請 人甲○○及共犯簡水陣共犯竊鴿、恐嚇取財犯行等情,業據 渠在原審94年易字第333號另案中供認不諱,亦有94年度易 字第333號判決書1件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利用蘇益緯、林 新宜、蘇志偉幫伊提款之事實,亦有自動櫃員機所攝得林新 宜、蘇益緯、蘇志偉、吳昇達領款之錄影帶翻拍照片4幀、 現場照片12幀在卷可資佐證。則再審聲請人之上揭自白,均 核與事實相符,自屬可信。其事後在法院審理中翻異前供, 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又證人林新宜、蘇志偉在本 院事實審審理中,雖到庭具結供證:再審聲請人未曾將許文 侯、劉學萬之金融卡交給渠提領款項,渠未曾從再審聲請人 手中分取1千至2千元之代價云云。然此部分供證,核與再審 聲請人之上揭自白不符;且再審聲請人從未爭執其在警詢、 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有何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事,則自當以再審 聲請人原先之自白為可採信;證人此部分所供,顯係事後迴 護之詞,委無足採。至於,證人蔡宗憲在本院事實審審理中 雖到庭具結供證:再審聲請人所捉到的鴿子,均交給簡水陣 等語;然再審聲請人干冒犯罪之危險至荒郊野外網鴿,其目 的乃在依循賽鴿腳環上電話打電話勒贖,是證人蔡宗憲所供 縱為屬實,亦不影響再審聲請人有參與竊鴿勒贖犯罪分工之 認定。又再審聲請人甲○○既有網鴿又有提供人頭帳戶及提 款之行為,自屬已經參與「擄鴿勒贖」之分工事宜;基此, 再審聲請人甲○○有與共犯劉少鏞及簡水陣共犯擄鴿勒贖之 犯行,甚為明灼。又再審聲請人聲請傳喚證人蘇益偉、吳昇
達,以查證:再審聲請人甲○○是否曾將許文侯、劉學萬之 金融卡交給渠提領款項?該等證人是否曾從甲○○手中分取 1 千至2千元之代價?惟此部分事實業據再審聲請人白白在 卷,並有相關之佐證,事證已明,本院事實審因認此部分之 證人並無再傳證之必要。以上均經原確定判決理由論述甚詳 ,且原確定判決依調查證據所得,而認定再審聲請人確有本 件犯行,其證據之斟酌取捨,並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 法則之情事,再審聲請人所舉之證據、答辯,為原確定判決 所摒棄不採,既已詳為說明理由,依首揭之說明,自非屬重 要證據漏未審酌。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再審,指稱原確定判決有漏未審酌之 證據,然其所舉各項理由,均屬證據取捨之爭執,且不足生 影響於判決,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1條所謂重要證據漏未 審酌之再審事由,茲原確定判決對如何認定被告犯罪,事證 如何取捨,均已於理由中說明甚詳,核無不合,且無重要證 據漏未審酌,是聲請人聲請再審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