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49號
TCDM,105,訴,149,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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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朝樺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陳思成律師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丁開嘴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楊大德律師
      韓國銓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 年
8 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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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