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5年度,1號
TPHM,95,重附民上,1,2007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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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
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
1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⑴原判決廢棄。
⑵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北軟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甲○ ○各新臺幣二百萬元及均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⑷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 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誣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乙○○被訴誣告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諭知不受理,自訴人即上訴人甲○○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95年度上訴字第91號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至於上訴人上訴意旨另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 一節。經查: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徵諸同條項



前段之規定,至為明顯,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 法院,因未據原告聲請,已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原告合 法上訴,則上訴審法院即應審核其上訴是否有理而為裁判, 如審理結果,認上訴為有理由,固應依法改判,如認上訴為 無理由,亦即應為駁回上訴之判決,無再適用上開條項但書 之餘地。」,業經最高法院著有29年附字第356號判例可資 參照。故上訴審如認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上 訴之判決時,即無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餘 地。本件被上訴人乙○○因誣告案,既經第一審諭知不受理 ,並以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亦認上 訴人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則其附帶民事訴 訟之上訴,自亦應在駁回之列,上訴人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審理,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10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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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