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更(二)字,95年度,93號
TPHM,95,上重更(二),93,200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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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余忠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5號;移送
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900號),提
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連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之外包裝髮乳罐、包裝髮乳紙盒、塑膠袋(膠膜)、髮乳、黑色行李箱,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明知海洛因業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管制物品,且係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非經 許可不得運輸入境,竟基於意圖運輸屬管制進出口物品海洛 因入境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之概括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乙○○陳堯杰(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現通緝中 )、吳文祥(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上訴 本院後未到案,現通緝中),基於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私運管制進出口物品海洛因入境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之犯 意聯絡,先推由陳堯杰吳文祥於民國92(下同)年11月下 旬期間,連續在桃園縣中壢市芳園酒店、六六六酒店,向不 知情之酒店服務小姐張尚慈(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 無罪,現上訴本院審理中)遊說要求伊陪吳文祥至泰國洽談 、簽訂SPA水療機契約,陳堯杰並應允給付每日新台幣(下 同)2萬元之出場費及負擔來回之食宿、機票費用,並由吳 文祥先行匯款2萬元至張尚慈帳戶內。嗣於92年12月14日中 午12時許由吳文祥駕車前往新屋交流道附近搭載張尚慈,先 前往陳堯杰位於台北縣三重市不詳地址之公司,向陳堯杰拿 取10萬元及機票,嗣於車上將10萬元交予張尚慈張尚慈隨 即於途經台北縣蘆洲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時,將該筆款項存 入上開帳戶內,再前往三重市甲○○住處接不知販毒犯行之 甲○○(未據起訴)上車,復至某不詳茶坊接陳堯杰,隨即 轉由陳堯杰駕車搭載渠等至桃園縣境內中正國際機場(下簡 稱中正機場)搭機。同日飛機飛抵泰國曼谷機場時,乙○○



則早於前1日(13日)先行搭機飛抵曼谷,以協助渠等安排 住宿之飯店,並前往接機。翌(15)日乙○○安排並陪同渠 等搭乘小型飛機前往距離曼谷約830公里之泰國最北的府城 清萊,抵達後,渠等先投宿於邊境某飯店內,翌(16)日再 由乙○○帶領渠等至泰、緬邊境,乙○○指導吳文祥3人通 關並交代將有人前往接應後即離去,待吳文祥3人通關後果 然有一不知名成年人(無法證明有犯意聯絡)前往帶領渠等 至某旅館內,由吳文祥與早在該旅館內等候之蘇寶財(此部 分尚無證據證明蘇寶財亦有共同參與販入、運輸毒品)洽談 SPA 水療機簽約事宜(未書寫任何書面契約);甲○○、張 尚慈則在旁等候。事畢,渠等又通關返回清萊之原投宿飯店 ,翌(17)日再度搭乘巴士回曼谷原住宿飯店(車程16小時 )。翌(18)日,吳文祥以要回台參加保險業務員考試為由 先行返台,而乙○○則於同日上午陪同甲○○、張尚慈前往 曼谷市區家樂福賣場購物,乙○○一再自掏腰包慫恿張尚慈 購物,再以其所購物品甚多為由,主動付款幫張尚慈購得黑 色行李箱1只。翌(19)日下午,乙○○再度前往張尚慈、 甲○○一同住宿之飯店房間,自隨身攜帶行李內取出HENANA 牌髮乳罐共12罐,每6罐以塑膠膜包裝,底部以紙盒承裝, 再裝入黃色塑膠袋內,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 重2780.8公克(空包裝總重923.5公克,純度81.21%,純質 淨重2258.28公克),佯稱係吳文祥之親戚託帶之髮乳,並 由乙○○與不知情之甲○○一同將張尚慈原放置於出國自備 之小行李箱之衣物連同該髮乳放置入於前在家樂福購得之黑 色大行李箱中,騰空之小行李箱則任由甲○○取去使用。而 於同年月20日,由乙○○陪同2人搭乘計程車前往曼谷機場 搭機前往香港,再轉搭航機回台;乙○○則不動聲色另行自 曼谷搭乘同日18時34分之長榮航空公司BR202班機,於92年 12月20日晚上22時58分抵達中正機場(通關時間11時13分許 )抵達中正機場。張尚慈、甲○○2人於92年12月20 日晚上 11時17分許(甲○○通關時間為晚間10時43分許),搭乘國 泰航空公司CX464號班機入境台灣中正機場,將上開以護髮 乳罐包裝之海洛因共12罐由泰國運輸至我國境內。待張尚慈 、甲○○2人下機後,甲○○即自行快步離去,而留下張尚 慈1人獨自入境通關。張尚慈於證照查驗櫃臺前曾打電話予 吳文祥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詢問如何交付伊託帶之 物品,吳文祥斯時雖與陳堯杰一同在中正機場入境大廳等候 ,卻故意佯稱伊人在香港,要晚半小時回台,並表示東西交 予甲○○即可。又張尚慈於等候領取行李時,陳堯杰亦主動 致電表示將前往接機,然為張尚慈婉拒。嗣於張尚慈領取行



李後並行至行李檢查櫃臺之際,關員詢問有無他人託帶物品 時,張尚慈主動表示行李箱內裝有他人託帶之髮乳乙情,經 關員打開檢視後,確認髮乳罐內藏有其餘物品,再以檢驗試 劑測試結果確認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當場扣得上開 HENANA髮乳12罐、包裝髮乳紙盒2個及塑膠袋(膠膜)2個、 自12罐髮乳中挖出之髮乳1袋,黑色行李箱1個等物。適陳堯 杰再度來電表示已前來接機,經警員示意張尚慈應允後,雙 方約於機場出口處車道碰面,待陳堯杰停車後即為警逮捕到 案。
乙○○基於同上概括犯意,與蘇寶財(即「蕭先生」,經本 院另95年上更㈡字第74號案判處無期徒刑)及綽號「李先生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私運管制進 出口物品海洛因入境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之犯意聯絡,再於92 年12月底間某日向不知情之江慧玉(另為無罪判決)佯稱欲 僱用其擔任秘書工作,請其陪同該公司經理前往緬甸簽訂 SPA水療機之契約為幌子,並負責2人台灣至緬甸之來回機票 及全部食宿費用。嗣江慧玉於92年12月31日上午9時許到達 中正機場搭機時,始經由乙○○介紹認識伊所稱之經理崔忠 凱(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當場交代崔忠凱至 緬甸後帶同江慧玉前往購買1只行李箱,並向江慧玉表示渠 回國時將前往接機等情,2人即搭機前往緬甸,並由有犯意 聯絡之蘇寶財指派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李先生」(亦有 犯意聯絡)前往接機,並帶同2人前往市區購物。嗣於93年1 月2日「李先生」表示受乙○○之託而帶同江慧玉2人前往緬 甸市區之家樂福量販店購買行李箱1只,並由「李先生」支 付費用。同日下午4時許「李先生」再帶2人與蘇寶財(自稱 「蕭仲平」)見面商談SPA水療機簽約事宜,蘇寶財佯稱欲 購買SPA水療機,雙方達成每台3萬2千元,共購買70台之初 步共識(實際上乙○○蘇寶財並無締約之真意),崔忠凱 當場打電話回台向乙○○報告,獲其應允。斯時蘇寶財當場 向江慧玉稱:乙○○託其帶護髮乳回台等語,江慧玉有所遲 疑,乃於雙方簽約後向崔忠凱告知上情,崔忠凱則請其自行 向乙○○確認,適崔忠凱返回飯店房間後再度打電話回台向 乙○○報告簽約完成之情,江慧玉乃接過電話親自向乙○○ 告知蘇寶財所稱託帶護髮乳上情,乙○○則明確告稱:係其 在新莊開美容院之朋友所需,並託其代為攜回等語。翌(3 )日上午11時10分許,蘇寶財再指派「李先生」攜帶HENANA 牌髮乳罐共18罐(每6罐以塑膠膜包裝,底部以紙板承裝, 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4170.06公克(空包 裝重1330.70公克),純度84.23%,純質淨重3512.44公克



前往渠等住宿之飯店內交予江慧玉,並放置入於家樂福購得 之行李箱中,復由「李先生」開車載江慧玉崔忠凱2人前 往機場搭機。嗣江慧玉於93年1月3日20時04分許,搭乘華信 航空公司AE838號班機入境台灣中正機場,將上開以護髮乳 罐包裝之海洛因共18 罐由緬甸運輸至我國境內。惟因江慧 玉為列管注檢對象,故於渠等入境至中正機場第一航廈入境 海關室之際,入出境管理局查驗人員即通知航空警察局前往 查察,並帶同2人一同領取托運行李,並逐一檢視其內物品 ,江慧玉即當場告知警員內有其老闆乙○○託帶之護髮乳等 情,經警員當場開封檢視結果確認髮乳罐內藏有其餘物品, 再以檢驗試劑測試結果確認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當場扣 得「李先生」所交付之上開HENANA髮乳18罐、包裝髮乳紙盒 3個及塑膠袋(膠膜)1 個、自18罐髮乳中挖出之髮乳1袋、 黑色行李箱1個,及江慧玉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 0000000000)。嗣警方依據江慧玉所稱乙○○將會來接機之 供述,要求江慧玉協助逮捕乙○○到案,惟乙○○於到達中 正機場後察覺有異,於電話中一再向江慧玉謊稱車子故障, 請其搭崔忠凱之車或搭公車而虛與委蛇,最終仍為其脫逃, 嗣警方於同年1月5日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 之拘票,循線在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自強市場拘獲乙○○本人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察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證人江慧玉崔忠凱吳明通簡嘉瑩顏美慧范建興張尚慈陳堯杰吳文祥、甲○○、鄧麗玲分別於警詢、檢 察官偵訊中之證詞雖屬審判外之陳述,惟被告乙○○及辯護 人對於上開證據均表示無意見而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94 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95年2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本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當,依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是上開證人江慧玉等人之供述 證據均得援引為本案審判之證據。
卷附證物一覽表、關稅局扣押資料、江慧玉崔忠凱護照、 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張尚慈護照影本、託運行李行李條、 關稅局稽查組X光檢查儀注檢行李報告表、中正機場入出境



服務站檢查通知單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指認乙○○照 片、刑案現場照片、合約書、扣押物品清單、尿液檢體送驗 單、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雙向 通聯紀錄,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無符 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但上開文書證據, 經本院當庭提示,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是該等證言、證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 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
訊據被告乙○○
㈠在更審前矢口否認有何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台灣之 犯行,有關張尚慈案部分,被告辯稱:伊係應蘇寶財之託 協助張尚慈、甲○○、吳文祥3人代訂泰國曼谷之飯店房 間,並前往接機,且係因吳文祥主動要求前往清萊,伊才 帶領渠等前往,至於前往清萊之機票則係蘇寶財託人攜來 ;伊於帶領3人前往清萊後即與渠等分手,伊雖有帶同張 尚慈、甲○○前往家樂福購買行李箱,但費用是甲○○支 付,也未支付渠等在泰國期間之購物、食宿費用,更未交 付髮乳予張尚慈及前往曼谷機場送機,甲○○、張尚慈所 言不實等語。有關江慧玉案部分:伊與崔忠凱江慧玉不 是老闆與員工之關係,機票是伊幫他們買的,但錢不是伊 出的,伊僅委託江慧玉陪同崔忠凱前往緬甸簽定SPA水 療機之契約,並未要求江慧玉攜帶髮乳回台,伊與江慧玉 於電話中僅係談及簽約事宜,並未告知請其託帶髮乳乙事 ,亦不知伊會攜帶內含海洛因之髮乳入境等語。 ㈡在本院審理中,對江慧玉案部分已坦承犯行,但另辯稱: 江慧玉那件,伊有涉案,但是他們都知情;伊知情,但是 伊不是主謀也不是貨主云云。對張尚慈案部分仍矢口否認 ,辯稱:伊有跟他們去家樂福,但是伊沒有參與這個案件 等語。
有關張尚慈案,認定被告乙○○有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證人張尚慈搭乘國泰航空公司CX464號班機於92年12月20 日晚上11時17分許許入境台灣中正國際機場,領取行李後 行至行李檢查櫃臺之際,經關員詢問有無他人託帶物品時 ,主動表示行李箱內裝有他人託帶之髮乳,經關員懷疑其 攜帶毒品入境,當場扣得上開HENANA髮乳12罐、包裝髮乳 紙盒2個及塑膠袋(膠膜)2個、自12罐髮乳中挖出之髮乳 1袋,黑色行李箱1個等物等情,業據證人張尚慈供陳在卷 ,並有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表4紙、運輸工具收據及台北 關稅局稽查組X光檢查儀注檢行李報告表、台北關稅局扣



押貨物、查獲時之照片8張、行李條1件、書寫有吳文祥、 甲○○中英文姓名之便條紙1張等附卷足憑。
㈡自上開髮乳中所扣案之疑似毒品,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之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780.8 公克,純度81.21%,純質淨重2258.28公克,毒品之外包 裝(空包裝)總重923.5公克,復有該局調科壹字第08000 7223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見93年度核退字卷第28 頁)。
㈢相關證人之供證:
⒈證人張尚慈
⑴於92年12月21日01時30分警詢中供陳:我是今(20) 日先從泰國搭機至香港再直接轉機搭乘國泰CX464班 機回台,約於22時53分許抵達中正機場,今年共出國 一次;我被查獲的海洛因是放在髮油的塑膠罐中,上 面再舖一層髮油,共有12瓶,毛重總共3,719公克; 這些海洛因毒品不是我所有,是在19日下午在泰國不 知名旅館708房間內有一位自稱「樹哥」的人交給我 的,當時還有男子甲○○在場;我與樹哥是到泰國才 認識的,而甲○○是和我一起出國吳文祥的朋友,不 很熟只見過2次面;樹哥說要託我帶回台的東西是髮 油,回國後交給吳文祥吳文祥會打電話跟我聯絡, 並約在我上班的皇后酒店(中壢市○○○路)取走物 品;毒品是樹哥拿到房間內給我的,並由他親自放在 我托運行李箱(行李箱號碼CX573520)內;我這次是 陪吳文祥至泰國洽談有關SPA器材生意;同行者還有 甲○○;機票、食宿是由我平常都叫他陳大哥之男子 所支付(陳堯杰);只有甲○○與我搭乘同一班機回 台;抵台後在機場時我打電話0000000000給吳文祥問 他人在哪裡,吳文祥稱人在香港,會搭下一班飛機回 臺灣;我問他託我帶回來的東西要交給何人,他說交 給甲○○即可,陳大哥會來接我們;但我至海關檢查 室卻找不到甲○○;這時陳堯杰打我手機問我是否在 等行李,並會至機場接我,要我找到行李出關後再以 手機0000000000聯絡他,他會開車來接我順便帶回吳 文祥的髮油和一些零食(見偵字第2900號卷,未編頁 )。於92年12月21日09時35分警詢中供陳:抵曼谷後 由綽號樹哥到機場接我們到旅館住,92年12月15日中 午我及吳文祥、甲○○、樹哥從曼谷搭機到清萊,16 日早上我及吳文祥、甲○○坐公車回曼谷(約坐12至 14小時),之後都住在曼谷直到回台;19日下午因定



不到房間,所以我跟甲○○住在同一房間不同床,當 天下午約16時許,樹哥將裝有上述髮油2個塑膠袋拿 到我們房間交給甲○○,由甲○○放到行李箱最底層 ,上面再蓋我的衣服等物品,當時我在場有親眼看到 ;該行李是18日早上樹哥跟甲○○帶我到曼谷市區家 樂福買的,由甲○○付錢約1,700泰幣;甲○○跟我 一起從曼谷搭機到香港轉機搭國泰航空CX464班機回 台;19日裝行李時,甲○○就把我行李箱拿走裝自己 的行李回台;(問:你有允許甲○○將裝毒品的行李 箱與你所有行李箱互換嗎?)他們裝好行李後,樹哥 才跟我說因甲○○行李比較少,叫我把我的小行李箱 給甲○○拿,我則拿大行李箱;(問:你有無同意樹 哥、甲○○將上述髮油放到你所拿之黑色行李箱?) 我看到髮油後我有問樹哥那是什麼東西,他說那是吳 文祥親戚要的髮油,叫我帶回來交給吳文祥(見偵字 第2900號卷第16頁至第18頁)。於93年2月6日15時33 分警詢中供陳:當初被查獲在安檢隊做第一次筆錄時 ,我因心慌沒有仔細想當天放藏毒髮油罐的情形,只 想到是乙○○將髮油罐拿到房間放到我的托運行李箱 ,後來到刑警隊做第二次筆錄時,我才仔細回想當時 乙○○把髮油罐放在2個塑膠袋拿到我房間後,是先 交甲○○,由甲○○將髮油罐放到我的托運行李箱( 見偵字第2900號卷第28頁)。
⑵在原審具結供證:(檢察官問:妳92年12月21日、93 年4月9日之警訊、偵訊中是否實在?)是:(問:妳 在筆錄中所提到的「樹哥」是否今日在庭?)是,就 是坐在我後面穿藍色衣服的(證人所指之人即本案被 告乙○○);(問:92年12月20日妳被查獲攜帶內裝 海洛因之髮乳是何人交付給你?地點?方式?) 陳春 樹拿到泰國我跟甲○○最後投宿的旅館房間內,我跟 甲○○住同一間,他直接放到我的行李箱裡面去;( 問:這個事實有何人看到?)甲○○;(問:為何要 把髮乳放到妳的行李箱?)他說是吳文祥的親戚要的 ,要我幫他帶回來;(問:妳本來是否就帶有這麼大 的行李箱準備要裝東西?)不是的,本來我是帶一個 像登機箱那樣的行李箱,吳文祥乙○○、甲○○一 直出錢叫我買東西,乙○○、甲○○帶我去買一個大 行李箱,就是裝髮乳那個行李箱;(問:妳為何要幫 他攜帶髮乳?)當時我原本那個小行李箱變成甲○○ 拿去用,我的大行李箱還有空位,是乙○○自己直接



把它裝進去的;我有問乙○○他裝進去的是什麼東西 ,他說是吳文祥親戚要的髮油,我想是髮油也沒有反 對,要回來的行李是甲○○跟乙○○整理的,他們兩 人把我原本放在小行李箱的東西全部放到大行李箱去 ;... (問:酬勞如何計算?)買我一天兩萬元的出 場費;(問:食宿、飛機票何人負責?)在台灣芳園 酒店時陳堯杰說食宿、機票全部他都包,我只要人出 去就好;(問:妳出國的任務?)陪他們去簽約;沒 有陪宿,是到最後一晚沒有房間,我才跟甲○○同一 個房間;... (審判長問:把髮油裝進妳大行李箱的 人是乙○○,還是乙○○拿給甲○○,甲○○把它放 進去的?)他們二人都有摸到裝髮油的那二個塑膠袋 ,他們二人一起整理我的行李箱,在整理的過程中, 二人都有再去摸到那個塑膠袋,最後到底是誰放進去 的,我不確定:(問:把裝髮油的二個塑膠袋帶進妳 的房間的是何人?)乙○○;(問:在乙○○帶來這 二個裝髮油的塑膠袋前,何、吳二人有無跟妳提過? )沒有,乙○○也沒講,是他人來,東西跟著一起來 ;(問:當時吳文祥人在何處?)我跟甲○○是19日 才住在同一個房間,當天吳文祥沒有跟我們住在同一 個旅館,他說他們老闆來了,他18日要過境去我們三 人16日去的那個地方;(問:吳文祥有無說他何時要 回來?)16日我們三人一起過境,回來旅館後,17日 我跟甲○○、吳文祥一起坐巴士回到曼谷,然後我們 又去同一家曼谷的旅館,我們三人分男、女二個房間 住,晚上我去酒店找他們的時候,吳文祥才告知隔日 還要再過境;(問:乙○○是何時把髮乳拿到旅館給 妳?)19日下午;(問:既然17日都有二個房間住, 為何18日妳們二人就要住同一房間?)因為18日早上 乙○○來接我跟甲○○,吳文祥到底什麼時候離開的 我不清楚,陳把我跟何二人帶到另一個旅館去,說要 我到另外一個比較新的房間去;... (問:妳在台灣 是否見過乙○○?)沒有,是到曼谷機場,他來接機 時才第一次碰到;(問:妳要從台灣出發前是否知道 行程?)本來陳堯杰吳文祥是說好十四日去三天回 來,但是拿到機票那天我才知道要去一個星期;(問 :行程是否都在芳園酒店講妥?)先在芳園酒店陳堯 杰、吳文祥問我願不願意,到六六六酒店,經過吳文 祥幾次去酒店捧我的場,我才答應要去;(問:妳跟 甲○○在出國前是否碰過面?)只有一次,是吳文祥



介紹的,在六六六酒店;... (問:陳堯杰吳文祥 有無跟妳提到錢要如何付?)我有欠芳園酒店20幾萬 ,陳、吳都知道,他們表示可以先把10萬元給我,買 我的出場費,免得酒店講話,到出發當天我才知道實 際上要去七天,要去機場之前我先把五萬元轉給酒店 經理;吳文祥開車到中壢來接我,他說要去蘆洲找老 闆拿錢,再去台北拿機票,去蘆洲拿了錢後,吳文祥 就把十萬元給我,剛好那條路上有中國信託,我就把 十萬用提款機存在自己的帳戶,再把五萬滙給酒店經 理;... :沒有,不過我行李箱原本就有吳文祥的東 西,是在當地買的餅乾、糖果,是我們四人一起逛街 買的,吳文祥說那些東西他要;... (問:吳文祥的 東西為何要放在妳的行李箱?)逛街採購的成果提回 來我就整袋放在我的行李箱,吳說他會再來找我拿; (問:從泰國要回台灣是何人送妳們到機場?幾人回 來?)乙○○陪我、甲○○搭計程車到機場,吳文祥 從18日早上就沒有看到他的人了;... (問:妳行李 箱內吳文祥的物品,要如何交給他?)我們採購回來 那天,吳文祥就表示他回台灣再聯絡我拿就可以了; (問:髮乳怎麼辦?)我自己想到時候連吃的一起給 吳文祥就好了,我沒有問任何人如何處理;(問:回 台後何來接機?)都沒有人提到,我本想自己搭車回 去就好,後來陳堯杰在我下飛機走過免稅商店,在領 行李的櫃台等候的時候,陳堯杰打我的手機,問我說 他要送我回去,我說不用,我心想他應該是要接何鴻 昌的,他說那他就回去了,我在那邊找行李找很久都 找不到,等到全部的行李都被領光了,領行李台的燈 都被關掉了,我才發現我的行李是在領行李台的走道 上,我發現就把它提出來要過海關時,海關人員問我 我的行李裡面是否有別人的東西,我說有,他問我什 麼東西,我答髮油,他就說要打開檢查,海關戴手套 打不開髮油的蓋子,叫我開給他看,一扭開海關就說 東西有問題,我完全看不出來有何異狀,他們說要檢 查,就把我帶到辦公室去,海關說裡面是毒品,我說 我幫人家帶的,我不知道是何物,剛巧陳堯杰電話進 來說他要來載我,海關示意我要答應他,我跟陳堯杰 約在外面的車道邊碰面,海關就隨便拿一個行李箱讓 我提,跟我一起出去等陳堯杰,有女的有男的,等陳 堯杰走車子開過來,警察問我是不是,我說是,他們 就上去捉他,我們二人就被分開了;(問:陳堯杰



你等行李時就被妳回絕了,為何還要再打電話給妳? )他在電話中說何已經跟他女朋友先回去,他還是要 來接我,因為當時我已經在海關人員的控制下,所以 沒多說,就直接答應他;(問:入境機場過程為何都 未見甲○○?)我跟甲○○是坐在隔壁的機位,一可 以下機時,他就自己走,走很快也不理我,我就在後 面自己慢慢走,我不知道他的電話,也不可能打電話 去問他;(問:請妳仔細回想,吳文祥是否有在你抵 達機場時,打電話給妳,或妳有打電話給他?)我在 排隊等驗證照時,我就打電話給吳文祥說我在台灣了 ,東西什麼時候要給他,他說他人正在香港機場,要 晚半個小時才會回來;(問:妳有無問他東西要交給 何人?何人要來接妳?)都沒有;(問:為何妳會在 12月21日凌晨一時警訊供稱妳在機場打電話給吳文祥吳文祥稱東西交給甲○○即可,陳大哥會來接機? )說接機應該是接甲○○回台北,我已經忘了到底他 當時有沒有說東西交給甲○○就好,陳大哥就是陳堯 杰;... (問:妳是否知道在泰國買大行李箱的錢是 何人支付?)是乙○○付的,因為我看到他在付泰國 的錢幣,是在家樂福買的:(問:在家樂福哪一個樓 層買行李箱?)何、乙○○一直叫我買東西回來,所 以我買的東西有一半是在家樂福買的;在家樂福的消 費也是乙○○付的,他告訴我他在當地工作等語(見 原審卷第501頁至第514頁)。
⑶在本院審理中又具結供證:(辯護人問:是否認識吳 文祥、陳堯杰先生?)認識;(問:92年11月你在酒 店與上述二人談論何事?)他們叫我陪他們出國去簽 約;(問:行程是何人安排?)應該是陳堯杰,因為 機票錢都是他支付的,去到泰國之後會有人接應,他 說會有當地的導遊帶我們;(問:陳堯杰跟你說整個 行程時,有無跟你提到乙○○的名字?)乙○○是我 在泰國機場遇到的;(問:乙○○有跟你們一起到清 萊?)那時我們是一起坐飛機過去的,坐公車回來的 時候,乙○○沒有一起,我們是回到曼谷的時候,才 又遇到他;(問:你到清萊之後,乙○○離開後,你 們坐公車回曼谷之前,你們做了什麼?)我們過境去 簽約,他們談論數量、價錢,我也聽不懂,沒有書面 簽約;(問:跟你談論的人,有無請你們帶什麼東西 回來?)沒有;(問:回程為何坐公車?)我有問過 吳文祥,不知道是訂不到機票,還是太早沒有飛機;



(問:你與甲○○和乙○○到大賣場的時候,何人叫 你買大型行李箱?)他們二人就一直叫我買東西,我 說我行李箱太小,裝不下,乙○○說那買大的就好了 ;(問:何人去結帳?)我不記得(問:被告乙○○ 交給你髮乳罐之後,隔了多久,你們上飛機回台北? )他沒有交給我,是他放進行李箱,是回國的前一天 ,他從外面帶回旅社,開始整理行李箱,叫我把我的 東西放到大行李箱裡面;東西放完隔一天,他有陪我 們到機場;(問:你有問乙○○東西是什麼嗎?)他 說是吳文祥他親戚要的;(問:你到台北之後,何人 到機場接你?)陳堯杰有打電話給我,我說我要自己 回去,隔了壹個小時,知道是海洛因之後,我帶警察 到外面去捉他;(問:原判決認定並沒有SPA水療機 這部分,你為何會說前往清萊邊境是洽談契約的事? )當時是從吳文祥的包包裡面拿出DM ,我不知道那 是什麼,只知道談數量和價錢云云(見本院96年4月 12日審判筆錄)。
⒉證人吳文祥
⑴於警詢中供陳:有甲○○及另一位女子綽號阿妹(經 警方提供照片,經查為張尚慈)同行;13日當天我開 陳堯杰的車到台中,14日我到中壢載張尚慈,之後到 三重市陳堯杰公司因沒人在,所以我就到陳堯杰住處 向他拿10萬元給張尚慈,再由陳堯杰載我們三人到機 場;機票、食宿是陳堯杰支付並訂位;陳堯杰在酒店 時,曾向張尚慈說他要到泰國期間沒有到酒店上班的 損失,他願意幫他補差額,並說要給他20萬元,大約 92年12月10日陳堯杰在三重他店裡拿2萬給我叫我拿 給張尚慈,事後我請我女朋友孫碧華匯2萬給張尚慈 ,出發當天陳堯杰又拿10萬要我拿給張尚慈;(問: 本隊提示乙○○(55年4月11日生)刑案相片請你指 認是否即是綽號阿樹之男子?)是沒錯;(問:你們 到泰國何處玩?)都是乙○○帶我們到街上買東西、 喝酒。另外有坐飛機到清萊,我及張尚慈、甲○○三 人走路到緬甸,乙○○則沒有過去;陳堯杰有說要幫 張尚慈還方園酒店所欠的20萬元,至於說要陪我談生 意,並沒有這回事;(問:張尚慈筆錄中稱:於92年 12月20日返台時,在機場曾打你0000000000給你,問 你人在哪裡,你稱在香港會搭下一般飛機回臺灣,他 問託他帶回來的東西要交給何人,你說交給甲○○即 可,有無此事?)確有此事;(問:張尚慈筆錄中所



稱你託他帶回來的東西是指何物?)是一些糖果跟T 恤;(問:當時你人在何處?)在中正機場入境大廳 外;當時我跟陳堯杰一起在中正機場入境海關室等他 及甲○○,陳堯杰叫我跟張尚慈說我人在香港,待會 接他時給他一個驚喜;是乙○○主動帶我們到清萊玩 ,並不是我們向他要求;(問:你們三人到清萊機票 何人支付?有無他人同行?)機票是乙○○買的;陳 春樹也有跟我們一起去清萊;(回台行程)從曼谷到 香港轉機到台灣云云(見偵字第2900號卷第74頁至第 87頁)。
⑵在原審具結供證:(檢察官問:93年1月18日、93年4 月9日之警訊、偵訊是否實在?)是;(問:你在筆 錄中提到「樹哥」今日是否在庭?)有,就坐在我後 面(即被告乙○○):(問:你們到泰國是何人接機 ?)樹哥;(問:到泰國的一切費用是何人支付?) 台灣到泰國的機票是陳堯杰付的,其他在泰國的一切 費用含到清來的機票都是樹哥;(問:是何人說要到 清來?)樹哥;(問:到清來是何人帶路?安排食宿 ?)樹哥;... (問:談完合約後,有否再見過樹哥 ?)有,回清來飯店就看到他了,我在泰國的期間每 天都有看到他;(問:由清來回到曼谷何人安排行程 ?)樹哥先帶我們去坐計程車,轉巴士回曼谷;... 問:你回來的機票是何人拿給你?)出國前陳堯杰就 把來回機票都買好了,陳堯杰送我們去機場時就把機 票分給每一個人;(問:是不是你找張一起去泰國? )是我跟陳堯杰大哥一起去找的,陳堯杰常常出入酒 店,出手大方,原本他也要一起去泰國;... (審判 長問:你是否知道張出場費多少?)十萬元,一天二 萬元,價錢是陳堯杰開的;... (問:張從泰國回到 機場有無打電話給你?談話內容?)有,她問我說我 在哪裡沒有說要做什麼事,我騙他說我在香港,其實 我跟陳堯杰二人已經一起在中正機場外等候,我想她 是跟陳堯杰有關係,所以我沒有跟她講我人在機場, 何先前並不知道我去接他,我跟他女朋友一起把他接 走;... 從清來回來的隔天下午我就搭機返台了等語 (見原審卷第531頁至第537頁)。
⒊證人甲○○:
⑴於警詢中供陳:(機票、食宿)是陳堯杰支付並訂位 ,陳堯杰說費用回台後再算就好;(問:你看到髮油 罐日期、地點為何?現場有何人在場?)92年12月19



日晚上20時許,在曼谷住宿飯店房間內;現場有張尚 慈及綽號樹哥在場;髮油罐是樹哥拿到飯店我跟張尚 慈房內;數量看起來有十幾罐;(問:本隊提示陳春 樹「55年4月11日生」刑案相片請你指認是否即是綽 號阿樹之男子?)是沒錯;乙○○到曼谷機場接機; 樹哥把髮油罐拿到飯店房間內時我有看到,後來我去 洗澡,出來後樹哥說髮油罐已經放到黑色皮箱內了; 確實有去買行李箱,但錢我親眼看到是乙○○付的; 是乙○○自己提議要帶我們到清萊玩,並不是我們向 他要求;(問:乙○○警訊中供稱:在曼谷家樂福所 買黑色皮箱是你付錢,你做何解釋?)是乙○○付的 ,不是我云云(見偵字第2900號卷第93頁至第99頁) 。
⑵在原審具結供證:(檢察官問:你在筆錄中提到的「 樹哥」乙○○是否在庭?)就是今日在我後方穿藍色 上衣的乙○○;(問:張尚慈在92年12月21日被查獲 的髮乳12瓶你是否看過?時間?地點?)有,在泰國 飯店的房間內,是「樹哥」拿進來的,他說要放在行 箱內,我當時正要去洗澡,他說等一下把它整理整理 ;(問:如何整理?)當天我、張、乙○○有到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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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司行政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