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3711號
TPHM,91,上訴,3711,200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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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上訴字第371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威良律師
選任辯護人 紀鎮南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葛苗華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吳嘉榮律師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葉大殷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文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彥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平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王子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汶錡(即未○○)
           樓
選任辯護人 劉敏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訴字第87號,中華民國90年1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北偵字第15999號第16662號、第
22858號、第236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甲○○己○○共同連續法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發行人於依法及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之規定,甲○○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癸○○亥○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巳○○、廖汶錡、丁○○乙○○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壬○○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巳○○、廖汶錡、丁○○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乙○○處有期徒刑柒月。
卯○○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壹、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購地部分:一、甲○○係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東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遠倉公司)、眾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庭 公司)、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豪公司)、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與力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力霸東森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力霸公司)之副董事長及陸輝營造有限公司(負責 人為鍾瑩豐,下稱陸輝公司)之董事,並為第五屆之立法委 員。己○○係東森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育樂公 司)之負責人、遠倉公司楊梅售地案專案小組成員兼執行長 、眾庭公司之總經理、陸輝公司之副總經理,前並兼任甲○ ○立法委員辦公室執行長。緣遠倉公司於民國87年1 月23日 以總價新臺幣(下同)8億4,500萬元、每坪37,000餘元向丙 ○○購入僅進行道路、圍籬、測量、鑽探等工程,尚未完成 水土保持等雜項工程,面積計74908平方公尺(約 22659.67



坪)之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8-2、8-3(含分割後 8- 20)、8-4、8-5、8-6、8-7、8-18等8筆建地(下稱陽 光加州三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其使用編 定皆為丙種建築用地,嗣後因土地分割重測而地號變更為 8 -353等433筆建地,基地面積約75498平方公尺,約22838.1 45坪),已於84年7月取得建造執照,遠倉公司規劃為392戶 之獨棟、雙併、連棟別墅及公寓住宅,並進行相關擋土牆、 水溝、基樁、沈沙池、道路、滯洪池、抗滑樁等水土保持工 程之施工);另以500萬元向丙○○購入同段155-4、151- 16(起訴書誤載為155-16)等2筆農地,本為營建出售,後 因景氣影響,併同考量遠倉公司整體資產運用效益,甲○○ 乃指示授權遠倉公司之總經理特別助理己○○與臺灣土地開 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開公司,臺開公司於88年 1月8日民營化,股票於同日起上市開始買賣,並於同年6 月 28日股東臨時會時選舉第12屆董事9 人,官股5席,民股4席 ,第14屆監察人3人,任期自88年9 月20日起至91年9月20日 止。嗣臺開公司信託資金帳戶因發生異常提領,財政部已依 銀行法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監管人,自89年5 月13 日起監管臺開公司,臺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均遭停 止。)商談合作計畫,己○○於88年9 月底透過張謙華之介 紹認識臺開公司開發部經理辰○○,並向之提出合作開發事 宜,88年10月2 日下午己○○即帶領辰○○、臺開公司開發 部建開科代科長寅○○至陽光加州三期土地勘查(其時正在 施做水溝模板、擋土牆則大致完工),己○○於現場表示可 以採合建分屋方式合作開發或由臺開公司提供資金代辦開發 等方式合作,辰○○於88年10月16日左右,將該案正式列入 報表,同年10月28日寅○○復率同科員吳錫昌赴現場勘查之 後,己○○則提供遠倉公司88年10月陽光加州三期企劃書( 包括損益分析表2 張)及合建契約草案等資料,辰○○因對 於遠倉公司在合建條件上要求主導雜項工程及銷售業務,經 評估不可行後,己○○乃將原提出之合建企劃資料收回,改 送買賣開發計劃書、買賣契約書草案,希望將土地售予臺開 公司,陳可文於是要求寅○○進行評估作業。甲○○為求順 利出售上開土地,於同年10月底某日,透過臺開公司董事亥 ○(為年代媒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89年2 月24日 解任,改由林忠正接任,同時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東豪公司之董事,並為現任之立法委員)邀約甫於88年 9 月28日到任之臺開公司董事長申○○甲○○等人共至桃園 縣楊梅鎮之揚昇高爾夫球場球敘,打完球後眾人共進午餐, 己○○亦有出席,席間甲○○申○○提及陽光加州三期土



地之開發案,表示遠倉公司正在進行,並簡單說明相關狀況 ,餐後又邀申○○等人一同到現場看地。嗣甲○○己○○癸○○亥○共同基於意圖為遠倉公司不法利益及損害臺 開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明知遠倉公司以8億5,000萬元購入 陽光加州三期土地(包括上開建地及農地),其時實際於該 地僅進行完成約3億餘元左右之水土保持工程,以其87年1月 23日購入土地時之價格及於該地施作水土保持工程之費用, 而該地於88年10月間山坡地行情並無明顯波動之情況下,合 理之市場價格應不逾12、3億元,竟謀議以總價18億2,000餘 萬元、每坪8 萬元之價格出售土地予臺開公司。另由甲○○己○○共同指示遠倉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遠 倉公司楊梅購地案各項成本明細表(詳後述第貳項),再由 己○○負責要求鑑價公司配合抬高鑑價以製作不實之鑑價報 告(詳後述第參項),另方面甲○○則允諾給予好處(嗣於 89年間委託亥○1 億餘元代價購買民眾日報,承諾由亥○之 妻宋麗華為社長【詳後述】)、允諾3,000 萬元投資癸○○ 籌設之蓮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蓮園公司,於88年 12月9日核准設立登記,負責人癸○○,資本額1 億2,000萬 元,第一次實際發行股本3,000 萬元,詳後述。),作為促 成該交易之代價,癸○○亥○乃以臺開公司副董事長、董 事之身分,強力主導該售地案之進行,臺開公司董事長申○ ○因與甲○○係舊識,並信任癸○○在土地開發方面之專業 (臺開公司民營化後,於88年10月5 日舉行第12屆董事會、 第14屆監察人第二次聯席會議,決議臺開公司增設副董事長 職務,對於臺開公司之重大案件,董事長認為有必要借重副 董事長之專長時,得透過總經理協助督導經理部門作業。) ,以為該購地案可以為臺開公司帶來利潤,而怠於注意臺開 公司相關價購土地之流程及規定。
二、癸○○於88年11月初指示開發部儘速對楊梅購地案進行投資 買賣可行性評估,並於同年月15日左右命寅○○至其辦公室 ,除指示速辦此楊梅購地案外,盡快進行評估作業,期間亥 ○、己○○等人亦時至臺開公司開發部催促楊梅購地案之進 行。寅○○於同年11月19日,依其調查蒐證資料及分析結果 ,製作完成一記載評估日期為「88年10月28日之遠東倉儲楊 梅陽光加州開發案初步可行性評估報告」(即第一份評估報 告),報告內分析基地之地形呈狹長南北向,地勢稍陡,由 北向南緩降,高程分佈在240-320公尺,最大高差約100 公 尺,平均坡度約24.24%,其中坡度15%-30%所占面積百 分比為70.29%、坡度30%-40%所占面積百分比為21.45 %,於87年9 月11日向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臺新銀行)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8億8,800萬元,實際 撥款6億9,000萬元,約每坪3.02萬元,建造執照有效期間為 89年12月22日(最長建築期限為91年12月22日左右),另詳 列不動產市場前景不佳,楊梅鎮近期推案量仍大,亦有大半 為山坡地住宅,其去化問題相對較大等本案高風險因素,並 列舉87年桃園縣楊梅鎮預售市場房屋平均單價為每坪7.8 萬 元,銷售率31%,近期預售個案平均單價每坪在10.5萬元至 13萬元間,僅領袖山莊規劃透天獨棟、雙拼別墅平均單價為 每坪28.6萬元,陽光加州混合式別墅平均單價每坪為17萬元 ,市場供過於求,乃作成敏感度分析,且以設定稅後報酬率 為15%、房屋平均售價每坪18萬元、建築平均成本每坪7 萬 4,700 元、完工銷售率60%,認為設算土地購入之成本為每 坪5萬7,000元為合理。臺開公司開發部即於同年11月19日將 第一份評估報告初稿併同投資風險性額度彙總試算表,呈總 經理戌○○批核後提報土地開發審議委員會(下稱土審會) 審議,同年11月22日第118 次土審會會議前,亥○己○○ 復均到場關切及瞭解會議決議情形,辰○○、寅○○於會前 即被叫到癸○○辦公室內,由亥○表示該評估報告有不妥之 處,如第15頁「保守態度評估」、「非別墅型」等有預設立 場,辰○○、寅○○於是在開會現場抽換評估報告資料,將 附件之投資報酬分析表、報酬率敏感度分析表等資料拿掉, 同日下午3 時許會議一開始,由甫於88年10月11日到任之總 經理戌○○擔任主席,出席人員則有副總經理謝憲昭、稽核 室林福祐、秘書室主任李石渝、工程部經理蔡和雄、會計室 主任郭德郎、審查部陳茂山、開發部經理辰○○,列席人員 有副董事長癸○○、總經理室顧問楊曉源、秘書周繼真、開 發部賴英錫、張揚松及寅○○,承辦單位開發部建開科寅○ ○尚未報告完畢,在談到遠倉公司所提出之土地買賣合約草 案時,主席戌○○表示希望寅○○就契約逐條討論,說明雙 方之立場是如何,把相關事宜明白地講出來時,列席之癸○ ○即由「結論與建議」切入,要求開發部經理辰○○說明, 辰○○說明合約付款條件後,由寅○○報告結論與建議部分 ,癸○○又稱本案VIEW較陽光加州一、二期好,又有溫泉, 房屋起碼每坪在20萬元以上,加上水土保持工程,土地成本 不止每坪5萬7,000元,戌○○於是詢問公司有無報酬率要15 %之內規?辰○○乃表示是一個原則,是慣例,不是絕對, 癸○○即稱:我來了快要二個月,哪一個投資報酬率是15% ?主席戌○○遂裁示作樂觀估計(銷售率百分之百)與保守 估計(銷售率百分之60、投資報酬率百分之15),經寅○○ 表示有作敏感度分析,戌○○乃表示公司如有內規報酬率15



%,我們就一切照規定做時,你要做到15%,那就變成一坪 只能5萬7,000元,那就是一個比較保守的估計,癸○○就說 :「它也不是5萬7000啦,你5萬7 的話,人家當初是素地, 現在人家已經....。」,辰○○於是表示把它修正過來再提 董事會。經戌○○裁示要把報酬率敏感分析作出來提給董事 看,癸○○遂強調銷售率60%是自我設限,戌○○即稱:「 其實你可以有一個敏感性分析的時候,你就是可以從低價到 高價,都可以做比較,... 」,隨後癸○○批評報告預設立 場、不客觀時,戌○○即緩頰表示也許開發部是站在一個比 較保守的角度,並裁示本案要和相似之陽光加州一、二期做 比較,除非認為第三期已經飽和,沒辦法做,要讓董事看看 意見,做優缺點比較。癸○○復稱:「你根本是趨向你要誘 導,..,你乾脆就說這個案子推翻算了,..。」,接著討論 到報告內說臺開公司對於高品質產品塑造及企劃能力不足時 ,戌○○稱:地點當然我是沒看過,董事長和高副董事長都 看過了,是說又覺得這地點又更好(指跟陽光加州一、二期 相較),... 就是說開這個會就很誠實的講說,你如果有什 麼真正擔心的,也不妨講出來,..。」,辰○○表示:「擔 心就是我們自己能力不足,真的沒辦法把品質塑造好。」, 癸○○聞言大怒,表示:「你們現在這個什麼,我已經進來 二個月,我跟你辦一樣無能無耐。」,隨即撕毀資料,表示 :「開完會再跟我講好了,媽的,臺開關門啦,不要救了。 」,旋憤而離席,戌○○見狀,解釋也許是大家對事情之觀 點不同,副董事長對於這個案子是基於一個很大的期望,又 再三詢問有無報酬率15%之限制?表示:「... 如果規定要 這樣的話,你們怎麼算,算不到15%,....,就不要提,就 不能提了,那這個東西我也不勉強你們,....。」、「.... . 跟各位問東西的時候,我覺得很困惑,就是跟你們問東西 的時候,你們要給我很明確的東西,..,我希望大家是一個 團隊的話,他講求的事情就是實實在在的講,....。」、「 ... 嘗試當然就風險很大,... 那也許我們給自己一個挑戰 ,說我們試著找這樣一個不同的團隊來做,因為說真的啦, 當然副董事長大概脾氣也比較大一點....。」、「就是說大 家誠實的來考量這個,我想有什麼困難,大家可以提出來說 。」、「... 假如你們分析起來真的覺得,說真的,說你覺 得8 萬太貴,真的需要... 給董事會這樣一個建議,那最主 要問題,... 做了你們有沒有把握。」,出席人員李石渝聞 言表示評估買地要先鑑價,不能說對方希望賣8 萬,我們就 要8 萬元買,且到底陽光加州一、二期公共設施能否共享? 溫泉有無?都是問題,規劃設計是買地之後的問題。辰○○



即稱:「... 我本來是說我們通過之後,..,先去鑑價,一 併提董事會,那既然會今天來開了,我們就去鑑價,一併提 董事會,..。」,戌○○聞言稱:「要在董事會之前鑑價來 得及做嗎?」,寅○○稱:「鑑價結果先出來」,之後,戌 ○○質疑共用陽光加州一、二期公設有無把握時,癸○○返 回會場後即表示基本上沒問題,且那不是重點。經戌○○再 一次詢問鑑價能否在最近做成?辰○○表示:「鑑價今天決 定,應該是來得及提董事會,今天晚上通知一下。」、「我 建議是這樣子,如果其他委員沒有意見,我們就剛剛高副董 事長,還有總經理的指示,我把我們的文字,把它修正,資 料該補足的就補足,照您剛剛指示的那個角度,把它修正好 ,... 我們給董事會之前,我們把鑑價報告趕附上來,用這 個樣子來處理。」,戌○○再三強調:「還是把程序和需要 的文件,都把他給符合,符合規定來做。」,後由寅○○在 會議紀錄記載決議為:㈠可行性評估報告修正通過(寅○○ 因感受癸○○於會前及會時所施予之壓力,僅部分依土審會 議過程修正為在水保及雜項工程完成之前提下,報酬率的計 算方面排除滯銷的影響因素,以100%之銷售率來計算報酬率 。土地單價以每坪8 萬元交易,房屋平均單價每坪20萬元, 則投資報酬率為百分之 20.32。並以平均銷售房價每坪18至 22萬元,地價每坪7萬至9萬元做報酬率敏感度分析)。㈡請 依程序儘速鑑價配合於11月25日提報董事會。寅○○因鑑價 時間很趕,又在成案前己○○即介紹找大華不動產鑑定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華公司,前已於87年1 月21日就陽光加州 三期土地做過鑑價報告。),即於會後聯絡大華公司天○○ ,天○○並推薦臺灣地標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臺標公司)、國聯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聯公 司)及泛亞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公司),於 不知情己○○早已和上開公司做成鑑定本案土地每坪8、9萬 元之謀議情況下(詳後述地參項),簽報上開四家不動產鑑 定公司報價單比價後,於翌日(23日)簽請委託由報價最低 之大華、國聯公司進行鑑價,並告以鑑價目的為供買賣之參 考。
三、寅○○於88年11月24日依土審會決議過程完成修正後評估報 告(報告記載日期為88年11月20日係筆誤),其主要修正內 容係刪除第一份評估報告關於本案不易去化問題等風險及不 利之因素,將土地交易單價提高為每坪8 萬元,並據以設算 ,而為符投資報酬率15%規定,乃以降低興建成本及提高銷 售率為基礎,上開二份評估報告規劃產品、戶數、棟數、產 品促銷重點皆大致相同,其顯著差異則為:⑴第二份評估報



告之內容,對於本案土地之評估,不論在地形、地勢或公共 設施上,均較第一份評估報告之記載為優,對於該區域不動 產去化問題及其他不動產開發交易之案例、單價,於第二份 評估報告中均略而不提。⑵第二份評估報告特別強調其他高 單價別墅之成功開發案例,惟對其他高級別墅開發案係投入 高營建成本而採用高級建材,則避而不談。⑶在分析開發成 本及投資報酬率方面,第二份評估報告刪除本開發案之去化 問題及高風險評估、銷售率之預估及其可能產生之影響,並 以提高土地成本、降低營建成本之方式,評估本開發案將有 豐厚之投資報酬率。⑷第二份評估報告將第一份評估報告原 有之本開發案尚有若干課題亟待解決之歸納及買賣合約內容 之建議事項等內容,均予略去。⑸修正第一份評估報告所認 土地成本應以每坪5 萬7,000元為相當之評估,改為以每坪8 萬元之土地成本仍可創造良好獲利之樂觀結論,未依主席戌 ○○之裁示應做保守及樂觀之估計併呈董事會,第二份評估 報告顯故意高估房價、銷售率及低估建築成本方式,以抬高 土地成本及投資報酬率,而損害臺開公司之利益。四、臺開公司董事長申○○率同副董事長癸○○、董事亥○、黃 鈴雄、總經理戌○○及相關人員於88年11月24日下午至陽光 加州三期土地實地會勘,而開發部經理辰○○亦於同日將本 案簽提於同年月25日上午召開之第12屆董事、第14屆監察人 第5 次聯席會(下稱董、監聯席會)討論,經董事長申○○ 於25日上午8時50分批准,因已不及列入當日上午9時即將召 開之董、監聯席會議程,故以由總經理戌○○簽准以臨時提 案之方式於當日聯席會提出討論(尚包括承購協和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二小段七地號等39筆 土地案,下稱民生東路案),未依正常提案程序,於會前先 將資料分送全體董、監事研究,以利充分溝通討論,且依臺 開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開發部建築開發業務第3 項規定:「 合建(受託)契約之訂定與報核,須報董事會核可。」,故 土地買賣契約亦應報董事會核可,而開發部經理辰○○於上 開董監事聯席會提案書臨時討論第四案中原有附買賣合約草 案,並在擬辦簽擬「本案若獲鈞會核准通過,即與遠東倉儲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議價及簽約相關事宜」,惟總經理戌○○ 因甫到任不久,對於土地開發業務不熟稔,乃怠於注意上開 內規規定,僅因民生東路案未附買賣合約草案,為求一致, 遂將楊梅購地案附件中之買賣合約草案刪除,且主動將擬辦 之文字變更為「如奉核可,授權經理部門辦理後續事宜。」 ,楊梅購地案之買賣合約草案因而並未送至董、監聯席會審 議、核可,致該次董、監聯席會對於楊梅購地案僅依送核之



修正後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大華公司鑑價報告書、國聯公司鑑 價報告摘要表,即決議通過楊梅購地案之買賣價格18億2,70 5萬元,戌○○復怠於注意臺開公司87年3月31日(87)開廣 字第01943 號函頒布之價購土地作業流程圖規定,可行性評 估報告經提送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先訂定底價,並在與對 方簽約前應先辦理議價手續。而於上開董、監事聯席會議中 ,主動報告修改擬辦文字之原因,誤認依開發部做成之評估 報告應可獲利10億元以上,請諸位董事給予指導。癸○○則 報告其所持之樂觀態度,因戌○○有提及建造執照將於12月 到期,董事黃鈴雄質疑溫泉之有無、景觀等產品行銷及成本 問題,亥○即發言表示:「總經理所提執照問題於附件五之 註一註二有說明,景觀和造型要更改,由高副董來主持應無 問題,溫泉鑽探部分經中油陳董事長朝威親自言明將照計畫 進行,我想今天董事會通過就不要再寫那個什麼議價不議價 ,建議如奉核可後授權辦理後續事宜」,使不知情之出席董 事於手邊有限且不實之資料下,而陷於錯誤,決議通過本開 發案之土地價購及購買總價18億2,705萬元(單價每坪8萬元 ),致臺開公司開發部經理部門僅能依照上述價格進行交易 ,無從再依上開臺開公司頒布之價購土地作業流程規定與遠 倉公司進行議價,以求降低價格,維護臺開公司權益。五、戌○○於董、監聯席會後即找法務科科長李火龍、業務部代 經理傅竹梅、開發部經理辰○○、建開科代科長寅○○及顧 問楊曉源到楊曉源之辦公室討論,並確定與遠倉公司買賣合 約草案之內容,翌日(26日),即代理董事長與遠倉公司代 理人己○○完成合約內容協商,並簽立土地買賣合約書(面 積75498平方公尺,合22838坪),於買賣合約之條款中約定 本約買賣總價款共計18億2,705 萬元,第一期款於簽約時給 付5億4,800萬元,第二期款於增值稅單核發二天內支付5億4 ,800 萬元,尾款7 億3,105萬元則於土地移轉手續完畢,土 地點交予臺開公司管領完成時給付7億3,105萬元(臺開公司 業於88年11月26日、12月4日及12月15日分3次將價款給付完 畢),惟該土地買賣契約之付款約定,在遠倉公司尚有諸多 應辦而未辦之事項及待澄清確定可能影響未來投資成敗之重 大議題,如溫泉之有無、水權之點交、流量及水保工程之施 工、保固等,尚待相當長之作業時間才可確定之項目,均未 及注意,除在契約第11條概括性之違約罰則外,就此並未訂 有相對條件之保留條款,以降低公司財務風險,遂無法以停 止付款或其他較有力之方式要求對方履約,以致臺開公司於 付出18餘億元後,在遠倉公司履行交付溫泉水權等合約義務 之等候期間,即已增加利息支出達5,000 餘萬元,復於遠倉



公司尚未履行其移轉登記全部土地(含155-4地號農地)之 義務前,即先行支付尾款予遠倉公司,此倉促訂約損害臺開 公司權益甚鉅(上開土地於88年12月10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 臺開公司時,尚有一筆農地未能一併移轉登記。)六、遠倉公司將上揭土地出售予臺開公司,於簽約、付款及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甲○○即依約定於89年1月29日將3,000 萬元投資款,自遠倉公司帳戶匯入癸○○指定之蓮園公司籌 備處設在匯通銀行士林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活存帳戶內 。另自同年1月31日起至同年6月16日止,陸續自力霸東森集 團之關係企業東森育樂等公司,先匯款至鍾瑩豐設在富邦銀 行城中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同日再轉匯入亥○指 定之人頭帳戶即其不知情國會助理江蕙伶設在臺北銀行城中 分行第99795號支存或同行第75380號活儲帳戶內,金額共計 1億3,698萬1,660元,以作為亥○癸○○2人強力主導並促 成臺開公司以每坪8 萬元高價向遠倉公司購買陽光加州三期 土地之不法利益。亥○並於89年1 月以上開款項受託投資購 買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眾日報)之經營權及支 付經營報社之所有開銷,總計甲○○己○○癸○○、亥 ○以裡應外合,甲○○己○○並透過大華、國聯公司出具 不實之鑑價報告方式,達成遠倉公司售地予臺開公司之目的 ,以88年11月26日距離遠倉公司購入土地僅1 年10月左右, 土地之市場行情又無明顯波動之情況下,實際於87年當時土 地鑑定(指經大華公司於87年1 月之鑑價及臺新銀行於87年 9月間之鑑價)之價格,平均每坪約4萬元,是以遠倉公司出 售土地當時之合理市場價格至多應不逾12、3 億元計算(以 遠倉購入土地之成本及進行相關水保工程費用合算),如加 上合理利潤,其得到之不法利益約2、3億元,足以生損害於 臺開公司之財產及股東、債權人之權益。
貳、虛偽記載會計憑證、帳簿、表冊及財務報告部分: 甲○○係遠倉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己○○為該公司之總經理特別助理,遠倉公司係股票公 開上市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五條所規定之發行人,明知 商業負責人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對於發行人依 法規定之帳簿、表冊、財務報告及主管機關證期會基於法律 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均不得有虛 偽記載之情事,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虛偽記載帳簿、 表冊、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上之文件等概括犯意聯絡, 並意圖為遠倉公司不法之所有(圖得高於市場合理價格之買 賣土地價金)及損害遠倉公司之利益(虛灌建房地成本而輸 送不法利益至關係企業):⑴於87年1月5日,與永慶國際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慶公司)負責人李世南簽訂委託契 約書,委託永慶公司就陽光加州三期別墅住宅開發案進行各 項相關規劃事宜,契約有效期間1 年,詎甲○○己○○明 知永慶公司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並未為遠倉公司完成任何規 劃報告之委託事項,竟仍於88年1月5日由遠倉公司依約支付 2,100 萬元予永慶公司,虛報委託永慶公司進行開發案之合 約價金2,100 萬元。⑵明知力霸公司並未有實際承攬工程施 作之營業行為,竟於87年12月間以設計費、企劃費等名義支 付8,610 萬元予力霸公司,而虛報力霸公司設計費、企劃費 8,610 萬元。⑶明知陸輝公司與其下包尚唐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尚唐公司)雖有實際承攬陽光加州三期土地工程施作之 營業行為,但尚唐公司實際施工之應付工程款僅2億8,000萬 餘元,竟支付3億1,227萬8,567 元工程款予尚唐公司(另尚 有4,393 萬餘元未付),而虛報陸輝公司、尚唐公司之工程 款。⑷明知東森育樂公司登記所營之事業項目中並不包括仲 介土地買賣,且實際上亦無於88年11月間仲介遠倉公司與臺 開公司間之陽光加州三期土地買賣事宜,僅係由己○○代表 遠倉公司負責人甲○○出面簽約,己○○從未以東森育樂公 司負責人名義為該土地買賣之仲介或簽約之見證,事實上買 方即臺開公司亦不知有東森育樂公司仲介土地買賣之情事, 所以也未曾支付任何之佣金予東森育樂公司,竟於同年12月 13日以出售土地佣金名義支付5,250 萬元予東森育樂公司, 虛報東森育樂公司仲介費用5,250 萬元。而上開力霸公司( 甲○○任副董事長)、東森育樂公司(甲○○任董事)及陸 輝公司(甲○○任董事)與遠倉公司間之交易,均屬關係人 之交易,甲○○己○○藉著上開契約之簽訂,虛灌建房地 之成本,同時遂行關係人間之利益輸送,各該交易除應在關 係人交易項目下依其真實交易狀況,運用適當之會計項目( 如應收關係人款或其他應收款)誠實揭露外,該等虛偽之交 易價金更不得計入土地之營建成本,惟甲○○己○○仍指 示遠倉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上揭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 、計入帳冊,並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完成遠倉公司88年間財 務報告就上開各項關係人間不法利益輸送事項之簽證,未誠 實記載,反以正式契約之形式登載於財務報表上,連帶影響 各該期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會計科目 之正確記載。以資產負債表而言,該虛灌在建地成本所墊高 之不法價金,既非用以真正支付合約之對價,而係流入關係 人手中,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本應列入「應收關 係人款」或「其他應收款」下,竟將之列入建房地,使公司 資產負債表所列之資產項目(如在建房地、其他應收款)即



與真實不符,復使該筆虛增之成本墊高了資本化之利息,憑 空虛增在建房地之資產成本,而與公司之資產狀況不相符合 。以損益表而言,該墊高資本化之利息,本不應列入建房地 之成本,而應列於損益表中之利息費用科目,增加當期費用 ,價低當年度純益,又前揭關係人間之利益輸送,雖得列入 應收關係人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然該等款項若無法收回, 則各項成本數額本應列「非常損失」或提列「困帳損失」, 自公司之收入中予以扣除,再降低當年度純益,今遠倉公司 應提列損失而未列,不應資本化之利息而資本化,造成稅前 純益虛增,使公司淨利及每股盈餘皆虛增,造成投資人高估 其營運績效。以現金流量表而言,前述虛增在建房地之成本 乃當期損益,竟虛偽地表達現金流量表中公司「因營業活動 及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情形,造成投資人誤判公司現金流 量運用之風險,甲○○己○○並於88年營業年度終了後 4 個月內公告財務報告,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於89年 4 月以前將遠倉公司虛偽不實之88年度半年報及88年度財務報 告於期限內編送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足以生損 害於遠倉公司、公眾及主管機關對於發行人帳簿、表冊、傳 票、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上文件公告管理、監督之正確 性。
參、製作不實鑑價報告部分:
一、乙○○則為大華、臺標二公司之總經理,巳○○為大華公司 之估價師,丁○○係臺標公司之估價師,廖汶錡係國聯公司 之經理,孫璞係國聯公司之估價師,壬○○係泛亞之總經理 ,子○○則係泛亞公司之估價師,均明知不動產鑑價本身應 反應市場最合理之價位,身為不動產鑑價工作者,除隨時掌 握市場之動態,感受市場起伏變化外,仍須抱持著下列鑑價 原則:一、卓越之見識。二、客觀之態度。三、公正之情操 。四、科學之方法。五、冷靜之觀察。六、考量國內外經濟 情勢之消長。七、衡量未來時勢之變化與動向。八、長期合 理之評估。而在投資買賣不動產之前,若能先進行市場性之 評估分析及產權、都市計畫、市場潛力調查等,則可降低買 賣之風險,是鑑價在買賣談判中可作為出售者之一個指標及 保證,一個獨立且公正之評價,可提供購買者既公平又合理 之價格,因此對於一般購屋者及企業之經營有很大之幫助。 在臺灣之不動產估價師制度確立之前(我國於89年9月19 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0月4 日由總統公布之不動產估價 師法,已明文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須通過考試,取得專業證照 。),不動產估價之專業是建立在估價中之不動產價值推論 之過程、引用之方法、每一推論步驟之交待是否清楚及引用



之交易實例是否屬實與恰當,高估或出具不實報告者,將影 響害及委託者如公司企業、建築廠商及金融機構等作出錯誤 之決策,是若為利所誘、為人所用,喪失其專業原則,將使 不動產市場秩序混亂及弊端頻傳。
二、緣遠倉公司前基於購買陽光加州三期土地之需要,曾於87年 1 月間由甲○○指示己○○找鑑定公司鑑價,己○○即委託 大華公司進行鑑價,大華公司於87年1 月21日作成估價報告 (估價師張宏吉、審查鄭堯),鑑定上揭土地於現行不動產 市場上所擁有之合理正常價格每坪單價為37,500元,總價為 8億4,973萬7,624 元,此估價報告之不動產價值推論之過程 、引用之方法及每一推論步驟之交待等尚無違背估價專業事 項,遠倉公司即據此以8億5,000萬元(包括8筆建地與2筆農 地)向丙○○購買陽光加州三期土地。嗣於88年9 月之後, 遠倉公司因景氣影響,併同考量遠倉公司整體資產運用效益 ,甲○○乃與己○○基於意圖為遠倉公司之不法利益及損害 臺開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由甲○○透過董事會之決議指示 己○○須以每坪8 萬元之價格出售陽光加州三期土地及處理 委託鑑價等相關事宜,而己○○於與買方臺開公司接洽期間 ,臺開公司尚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購買上揭土地之前,即於 88年11月3 日上午先行打電話向乙○○表示要對去年估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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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亞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媒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陸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