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冠平
具 保 人 許衍麟
上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許衍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因涉犯傷害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12月2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許 衍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 官 杭起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