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5年度,29號
ULDM,95,訴緝,29,200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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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緝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2
年度偵字第3465號,本院虎尾簡易庭(92虎偵字第402 號)認不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雲林縣虎尾鎮○○路○ 段 「金像影音光碟店」之負責人,明知「英雄」、「疑雲重重 」等影片,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享有 在台灣地區從事重製、出租、發行等權利之著作物,係受我 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前揭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詎甲○○ 未經得利公司之許可與授權,竟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於不詳時日,在上址店內使用燒錄機予以燒錄重製,再 將重製之盜版DVD 、VCD 光碟片公然陳列於店中架上,並分 別以每片新台幣(下同)60元、25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人 ,以此方法侵害前揭視聽著作物,嗣於民國92年8 月7 日上 午11時許,為警於上址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擅自重製之 盜版DVD 光碟2 片、盜版VCD 光碟8 片等物。因認被告涉嫌 違反92年7 月9 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 91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92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 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等罪。
貳、起訴犯罪事實之確認及減縮:本件經公訴檢察官將被告所重 製及出租之光碟,先確認為「雙瞳」VCD2片、「關鍵報告」 VCD2片、「限制級戰警」VCD1片、「疑雲重重」VCD1片、「 英雄」VCD1片、「沉默的赤龍」(紅龍)VCD1片、「疑雲重 重」DVD1片、「關鍵報告」DVD1片,嗣再減縮為「關鍵報告 」VCD2片、「雙瞳」VCD2片、「疑雲重重」VCD1片、「限制 級戰警」VCD1片。
參、實體部份: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 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 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 8 號判例參照)。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堅詞否認,辯稱:「我不認罪, 那些扣案的光碟片是我所燒錄,但只是我自己要看的,沒有 出租,也沒有陳列,而且是放在我自己的房間,警察去搜索 時才把它拿出來。警員把所有的影片混合訊問,原版的我確 實有出租,但拷貝部分無法出租,拷貝部分沒有完整的內容 ,無法出租予客人看。」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供稱其重製之時間係在查獲前約1 個半月至2 個月,在 其自家中以電腦燒錄機重製,而本件被告係於92年8 月7 日 上午11時許查獲,故被告重製之時間應係為92年6 月7 日至 6 月22日間之某時。
㈡、另質諸證人即本件執行搜索之員警乙○○到庭結證:「我已 經忘記現場照片是否是我拍的。警卷第10頁照片中扣案之光 碟片應該是在櫃檯的抽屜內找到的,警卷第13頁照片裡的『 雙瞳』不知道是在哪裡找到的,但確定是在店裡面找到的。 我們忘記有無到2 樓執行搜索。」等語明確,再依卷附之查 緝現場照片(即警卷第10頁中間)所示,「關鍵報告」、「 疑雲重重」、「限制級戰警」等光碟片係在店內櫃檯之抽屜 內所查獲。而「雙瞳」之光碟片查獲地點則不明(在警卷第 10頁下方照片,該「雙瞳」光碟片係和「關鍵報告」、「疑 雲重重」、「限制級戰警」一同擺放,警卷第13頁上方照片 則又顯示和和其他雜物同置)。是本件縱使被告所辯上開光 碟片係在其2 樓房間所查獲之詞並不實在,惟依其查獲時之 上開狀況,亦難認被告有何將上開光碟予以陳列之行為。㈢、再者,①經本院當庭勘驗扣案之光碟6 片發現:「其中編號 01的光碟片有2 片,片子上貼有『雙瞳DOME』片的標籤 ,編號02的光碟片有2 片,片子上有用簽字筆寫『關鍵報告 DOMEDIS2 』、『關鍵報告DOMEDIS3 』,編 號03的光碟片有1 片,片子上貼有『限制級戰警DOMO2 』
,編號04的光碟片有1 片,片子上有用簽字筆寫著『疑雲重 重DOMEDIS2 』。而上開6 片光碟片均為可燒錄式的 光碟,編號01的2 片正面印刷部分有破損,編號02的2 片, 其中1 片正面印刷部分也有破損,編號03的1 片正面印刷尚 稱完整,編號04的1 片正面印刷部分有些微破損,扣案光碟 6 片在光碟讀取面部分,均有磨損,其中編號04片子上面還



貼有膠帶及紙張難以撕除。經當庭播放編號01的2 片光碟片 ,無法讀取;播放編號02DIS2光碟片,可以正常播放,片長 38分16秒,影片內容為『關鍵報告』;播放編號02DIS3光碟 片,可以正常播放,片長47分13秒,影片內容為『關鍵報告 』後半部,因有看到片尾;播放編號03光碟片,可以正常播 放,影片並非從頭開始,片長1 小時6 分53秒,本片應該是 影片的後半段,影片內容為『限制級戰警』,有看到片尾; 播放編號04的光碟片,無法讀取。」等情,有勘驗筆錄足憑 。②又質諸證人員警乙○○到庭結證稱:「查扣的這6 片光 碟片有無在警局或派出所看過,已經忘記,查扣時這6 片光 碟片是否完整也忘記了。」等語。雖然查扣時,警察所照相 片,該6 片光碟片之外觀良好,然並無證據證明該6 片光碟 均屬可以讀取狀態,故本件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重製成 功者,僅有編號02DIS2、02DIS3光碟片「關鍵報告」的中、 後半段影片、編號03「限制級戰警」的後半部影片,依罪疑 惟輕之法理,僅可認定該2 部電影遭被告重製,其重製份各 1 份(按關鍵報告原本全片應為3 片光碟,被告僅重製第2 片、第3 片光碟,此由被告編號,及勘驗時不見片首段影片 即知,另限制級戰警被告亦僅重製第2 片光碟)。又縱使採 取最不利益於被告之計算方式,即把扣案之6 片光碟均視為 遭被告重製成功,而因警察移送過程保管不慎,致其中3 片 不能讀取,然此亦僅可計算成被告重製「雙瞳」、「關鍵報 告」、「限制級戰警」、「疑雲重重」共計四部影片各一份 (除其中「雙瞳」是否全部影片完成重製不明外,其餘影片 均只完成部份重製)。是依該等狀況而言,被告顯不可能將 該等內容不完整之光碟,加以陳列、出租。③雖被告於警詢 中,警察詢問:「警方查扣之盜版光碟DVD2片,VCD8片係從 何而來,你有無與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得其同意及授 權在你經營之光碟店陳列出租他人?」,被告答:「這些 DVD 、VCD 有的係在我家中的電腦自己燒錄的,有的是廠商 拿來賣我的,我並未與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得其同意 及授權,在自己經營之光碟店陳列租售與他人。」,警察又 問:「警方查扣之盜版光碟DVD2片,VCD8片你有無租給客戶 ,每片價格多少?」。被告答稱:「警方查獲之DVD 疑雲重 重,關鍵報告2 片及VCD 英雄、紅龍2 片我有承(應該是「 出」字誤記)租給客人,出租價格DVD 每片60元,VCD 每片 25元。」等語,惟本件警察係將所有查獲物品一併詢問被告 ,而被告所承認有陳列出租者,又係其後經檢察官加以減縮 之部分,故此部份,不足執以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④又茍 被告真有以重製光碟出租、陳列或以之為營利之意圖,則被



告當會重製多部完整影片、且每片重製多份,惟依上開說明 ,即使以最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方式,被告亦僅只有重製4 部 影片,且又無證據證明其有完整重製整部影片之行為,故被 告應非出於營利意圖可以認定。⑤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將上開重製之光碟加以陳列、出租或為其 他營利之行為,則被告所供稱,該等光碟係供其自己在看店 之餘,閒暇時自行觀賞所用,應可採信。⑥再依得利公司所 提出之價目表所示,「雙瞳」VCD 之單支授權單價為1300元 、「限制級戰警」VCD 之單支授權單價為1400元、「疑雲重 重」VCD 之單支授權單價為1400元、「關鍵報告」VCD 之單 支授權單價為1400元,此有出貨單影本足憑。是被告所侵害 著作權之其市價總金額為5500元。
㈣、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意圖營利之動機 ,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陳列或出租該等光碟重製物之行為。 本院認為被告之行為應係非出於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其重製之份數不超過5 份, 總金額在3 萬元以下。
㈤、又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及刑法第11條前段規定「本法總則於 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經查: 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經過3 次修正。①若以被告行為時法而 論,被告應構成92年7 月9 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之罪, 該罪之法定刑為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②若依92年7 月9 日修正施行之著作 權法論斷,則該法第91條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 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 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 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之1 條規定:「意圖 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 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



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 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 得減輕其刑。」、第92條規定:「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 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 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 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93條規定: 「意圖營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七十條規 定者。二、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 ,其重製物超過五份,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然查:本件被告之行為並非出於營利意 圖,已如前述,則其行為核與92年7 月9 日修正施行之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1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第92條第1 項、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構成要件需「出於意 圖營利」有間,而不成罪;又被告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份 數不超過5 份,總金額在3 萬元以下,亦如前述,故與92 年7 月9 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1條之1 第2 項、第92條第2 項、第93條第2 項之構成要件也有不合 ,因不成罪,自無變更法條判決之餘地。③若依93年9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著作權法論斷,被告之行為該當於93年9 月 1 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規定:「擅自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上開 規定,應以92年7 月9 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最有利於被 告,而依該等規定,被告僅負民事侵權責任。
㈥、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 有公訴人所指犯罪之確信,則被告之犯罪仍屬不能證明,揆 諸前揭法條說明,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林俊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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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