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60號
MLDV,96,除,60,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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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3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7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3 張,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9 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先後於民國95年9 月4 日、95年10月20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臺灣新生報全國版廣告2 份在卷可稽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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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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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泰原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東頭份分行│95年8月15日 │20,5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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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昱廷 │新竹商業銀行苑裡分│95年8月25日 │100,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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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沛鑫半導體工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頭│95年8月25日 │252,812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份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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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原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