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54號
MLDV,96,除,54,200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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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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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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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祝惠頭份鎮農會 │95年12月31日 │170,0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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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