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83號
TCDM,105,交附民,83,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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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年柏任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如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律師
被   告 江澔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江澔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年柏任黃如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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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