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99號
MLDV,96,拍,99,2007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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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6 月1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億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 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8年5 月28日起至118 年5 月27日止 ,債務清償日期就各個商業本票到期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民國91年6 月25日委由聲請人保證發行商業本 票,約定由聲請人自民國91年6 月2 日起至91年12月1 日 止循環保證發行,於相對人因遲延而未於票載到期日前一 營業日前將全部票面金額繳存聲請人或聲請人指定銀行以 備兌付,而由聲請人墊款兌付,相對人同意於接獲聲請人 通知時應立即一次償還全部墊款,並加計利息、違約金。 詎聲請人保證相對人91年6 月27日簽發,91年7 月4 日到 期如附表二之本票22紙,金額合計新臺幣10億1,430 萬元 ,相對人未於到期日將票面金額繳存聲請人指定銀行,而 由聲請人履行保證責任墊款兌付,相對人迄今未清償代墊 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商業本票及拒絕證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 本為證。
四、本院業已依法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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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