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竹紘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樓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為竹紘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竹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竹紘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 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 報告表呈送經監察人審查後,提請民國95年9 月29日股東臨 時會承認,並選任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 甲○○為竹紘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 請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清 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報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到 簿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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