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20號
MLDM,96,附民,20,2007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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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弄16號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361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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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