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另案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戊○○
丁○○
前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
乙○○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勝和 律師
被 告 丙○○
(另案於臺灣苗栗分監執行中)
壬○○
2樓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辛○○
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120
號、第6145號、96年度偵字第260 號、第443 號、第1240號、第
1511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2230號),被告等於準備
程序中均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庚○○、戊○○、丁○○、甲○○、乙○○、丙○○、壬○○、辛○○、己○○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庚○○、戊○○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丁○○、甲○○、乙○○、丙○○、壬○○、辛○○、己○○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庚○○與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李峰文」(音同,起訴書 誤載為吳峰文)為首之人,共組詐欺集團,其中包括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嫂」、「到陣也」、「阿寶」、 「阿牛」等成年人,嗣由庚○○招募戊○○加入後,由戊 ○○陸續招募丁○○、丙○○、甲○○、乙○○、壬○○
、辛○○、己○○等人加入詐欺集團。渠等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以不等之金錢,向不特定 人士以租、借用、收購及其他不詳方法取得預付卡、王八 卡及人頭帳戶,並測試人頭帳戶及提款卡可以正常使用後 ,即提供予其成員,作為相互間聯絡及提領被害人匯款之 用,再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中國大陸沿海可接收臺灣 地區行動電話訊號之特性,在福建省廈門市沿海地區裝置 電信設備,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 】所示之假冒「地檢署檢察官」、「警察人員」、「中華 電信員工」及「假擄人真詐財」等方式,向附表【一】所 示之b○○等63人行騙,致如附表【一】編號1 至58號所 示之b○○等58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並依照渠等指示 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鄭凱 仁等人(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由 庚○○以行動電話聯絡戊○○操控,而丙○○則負責指揮 丁○○、甲○○、乙○○、壬○○、辛○○、己○○等6 人,駕駛車輛,持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存摺 及印章至不詳處所之郵局櫃檯或不特定之ATM 自動櫃員機 ,迅速將上開b○○等人匯入之金錢領出,再匯至各該詐 欺集團所指定之帳戶內。計b○○等58人遭詐騙並遭庚○ ○等人提領之金額為新台幣00000000元(其餘5 人未匯款 部分,係屬未遂,詳如附表【一】所示)。而庚○○等人 再依其等所提領金額之總數抽取部分為酬勞。嗣分別於95 年12月13日凌晨1 時許、同日下午1 時許、96年1 月3 日 下午5 時20分許、同年月12日上午9 時許、同年2 月13日 中午12時30分許,分別為警拘提到案,並先後於附表【三 】所示地點查獲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詳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並有如附表【三】所 示之物扣案為資佐證,另補充記載:
(一)被告戊○○等8 人於警詢、偵查中及審理時之自白。(二)被告乙○○手繪車手集團組織架構圖1 紙(95年度偵字第 6120號第14頁)、被告乙○○之帳冊2 本(同上卷第6120 號第48至71頁)、被告甲○○帳冊1 本(同上卷第72至74 頁)、被告乙○○與甲○○記事本3 本(同上卷第92至10 2 頁)、被告戊○○手寫之自白書2 張(95年度偵字第61 45號第157 至158 頁)、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單2 紙(95偵字第6120號第75頁)、郵政國內匯款執單 1 紙(即被告己○○匯入被告乙○○帳戶之薪資證明,同 上卷第76頁)、估價單2 紙(同上卷第77頁)、被告乙○ ○手抄郵局人頭帳戶之帳號表1 紙(同上卷第78頁)、被
告甲○○手寫帳單1 紙(同上卷第108 頁)、台新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同上卷第109 頁)、行動電話 監聽譯文(如附表【四】所示)。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庚○○、戊○○、丁○○、甲○○、乙○○、丙○ ○、壬○○、辛○○、己○○等9 人所為,均係犯如附表 【二】編號1 至58所示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及附表【二】編號59至63所示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 欺取財未遂罪。
(二)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 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 立。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 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 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 5407號判決、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 件被告丁○○、甲○○、乙○○、丙○○、壬○○、辛○ ○、己○○等人均擔任車手工作,且參與上開不法犯罪集 團,負責提領遭詐欺取財之被害人所匯上開款項,其7 人 不僅對於在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係從事上開詐欺行為知之 甚詳,且對於以詐術之不法行為取得被害人財物,亦應有 所知悉及認許,渠等縱非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該決意, 然於領款行為當中業已先後形成決意無疑。況被告等人其 間亦確有從事持提款卡至提款機測試密碼與提款轉帳功能 後回報,迨集團騙取被害人匯款後,再依指示將被害人匯 入之款項領出,將款項交付或以匯款、存款方式交付該集 團,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均與被告庚○○、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峰文」、綽號「阿嫂」 、綽號「到陣也」、綽號「阿寶」、綽號「阿牛」等成年 人及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同屬詐 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三)被告9 人所為如附表【二】編號59至63之犯行,雖已著手 詐欺行為之實行,惟未生詐欺之結果,其等犯罪尚屬未遂 階段,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之。
(四)爰審酌本件被告9 人均年輕力盛,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 竟與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士共組詐欺集團,以電話向臺灣居
民詐騙金錢,僅約短短5 個月期間,即詐得新臺幣000000 00元,受害人計有63人之多(含既遂及未遂部分,如附表 【一】所示),使人與人間之信任蕩然無存,嚴重危害社 會治安,且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致被害人家庭破碎;再 者,收購人頭帳戶,供被害人轉帳存匯入金錢,增加被害 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所屬不法詐騙集團得以順利掩飾 詐欺所得財物,復參酌本件電話詐欺,多係以集團作業、 專業經營之模式犯罪,犯罪之首腦多藏身幕後,或利用兩 岸間之特殊政治背景,而遊走於台、港或中國大陸之間, 且其設立之電信平台多採游擊方式不定點流動,故查緝困 難,致此種犯罪之風益熾,久為社會詬病,嚴重破壞善良 風俗及社會秩序。又此種犯罪,多係以涉世未深或常識缺 乏之善良民眾為對象,其等累積之多年積蓄,常僅因一通 詐欺電話,即墮入陷阱,造成家破人亡之悲劇,坊間時有 所聞。是此種詐欺類型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所造成 之損害,均遠非通常之詐欺個案可比,尤以被害人多非特 定,動輒遍及全省,犯罪人多不事生產,卻得以坐享重利 ,且犯罪金額通常均以千萬計,其可罰性甚重,且迄未與 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自應從重懲處。並參酌被告庚○○ 、戊○○在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較其他被告為重,被告 9 人分工項目、參與時間及本件實際獲取暴利之人仍為隱 匿其後尚未查獲之其他共犯,本件被告個人所得利益不多 ,犯後尚均能坦白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二】)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五)沒收部分:
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 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 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 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扣案物品如附表【三 】所示之物,為被告或其共犯即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明在卷,沒收情形如附表【三 】所示,就宣告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二)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1條第5 款、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
,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 適用之法條。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清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覽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 │ 詐欺手法(事實) │使用供詐欺金融帳戶 │
│號│ │ │(卷內位置│ │帳號及金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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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5年 │由彰化銀│b○○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後壁菁寮郵局│
│ │9月5日 │行遭網路│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中午 │盜轉至後│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鄭凱仁 │
│ │12時40分│壁菁寮郵│第1511號 │「金管局」楊科長要求│帳號:00000000000000 │
│ │至下午4 │局、通霄│卷[三]第 │被害人去銀行辦理網路│共新台幣0000000 元 │
│ │時14分 │郵局(以│144 至147 │轉帳功能,後遭大陸詐│ │
│ │ │網路轉帳│頁 │欺集團將被害人帳戶內├────────────┤
│ │ │匯款方式│ │的存款盜轉至人頭帳戶│通霄郵局 │
│ │ │) │ │內。 │戶名: │
│ │ │ │ │ │ 黃惠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台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卷[三]第148頁) │
│ │② 查詢95年8月14日至9月6日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從被害人帳戶匯入人頭帳戶之交易資│
│ │ 料。(卷[三]第149頁) │
│ │③ 查詢鄭凱仁人頭帳戶未印摺交易詳情。(卷[三]第150頁) │
│ │④ 鄭凱仁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24至2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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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5年 │由台灣郵│e○○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台中何厝郵局│
│ │9月5日 │政忠貞郵│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上午 │局分別匯│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林柏輝 │
│ │10時46分│款新台幣│第1511號 │蔡先生要求被害人去匯│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19000元│卷[三]第 │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共新台幣159000元 │
│ │9月6日 │、40000 │151 至152 │內。 │ │
│ │上午 │元至台灣│頁 │ ├────────────┤
│ │9時14分 │郵政台中│ │ │詐騙金額: │
│ │ │何厝郵局│ │ │合計新台幣159000 元 │
│ │ │(以臨櫃│ │ │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三]第153至154頁) │
│ │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三]第155頁) │
│ │③林柏輝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4至55頁) │
├─┼────┬────┬─────┬──────────┬────────────┤
│03│95年 │由台灣中│午○○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台中何厝郵局│
│ │9月7日 │小企業銀│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中午 │行士林分│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郭朝富 │
│ │12時30分│行匯款新│第1511號 │「林警官」要求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台幣 │卷[四]第1 │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共新台幣155385元 │
│ │ │155385元│至2頁 │帳戶內。 │ │
│ │ │至台灣郵│ │ │ │
│ │ │政中庄仔│ │ │ │
│ │ │郵局(以│ │ ├────────────┤
│ │ │臨櫃匯款│ │ │詐騙金額: │
│ │ │方式) │ │ │合計新台幣155385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卷[四]第3頁) │
│ │② 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資料。(卷[四]第5頁) │
│ │③ 郭朝富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8至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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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5年 │由台灣郵│卯○○○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台中旱溪郵局│
│ │11月1日 │政都蘭郵│ │名「楊淑貞」謊稱被害│戶名: │
│ │上午10時│局及東河│96年度偵字│人交通違規罰金未繳,│ 楊淑真 │
│ │ │鄉農會分│第1511號 │帳戶內存款會被凍結,│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別匯款新│卷[四]第6 │要求被害人去匯款至他│共新台幣500000元 │
│ │ │台幣 │至7頁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 │ │300000元│ │ │ │
│ │ │、200000│ │ │ │
│ │ │元至台灣│ │ │ │
│ │ │郵政台中│ │ ├────────────┤
│ │ │旱溪郵局│ │ │詐騙金額: │
│ │ │(以臨櫃│ │ │合計新台幣500000 元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8頁) │
│ │② 台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卷[四]第9頁) │
│ │③ 楊淑真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2至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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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5年 │由台灣郵│申○○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中│台灣郵政公司嘉義林森郵局│
│ │11月2日 │政南龍郵│ │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人│戶名: │
│ │上午 │局及烏林│96年度偵字│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陳韋任 │
│ │10時52分│郵局分別│第1511號 │電信警察陳警官」要求│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匯款新台│卷[四]第10│被害人去匯款至他指定│共新台幣228000元 │
│ │11時43分│幣128000│至12頁 │的人頭帳戶內。 │ │
│ │ │元、 │ │ │ │
│ │ │100000元│ │ │ │
│ │ │至台灣郵│ │ │ │
│ │ │政嘉義林│ │ │ │
│ │ │森郵局(│ │ ├────────────┤
│ │ │以臨櫃匯│ │ │詐騙金額: │
│ │ │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228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卷[四]第13至14頁) │
│ │② 陳韋任人頭帳戶資料。(卷[七]第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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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5年 │由台灣郵│子○○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萬丹郵局 │
│ │11月2日 │政獅潭郵│ │名「台北松山分局黃建│戶名: │
│ │上午 │局分別匯│96年度偵字│榮組長」謊稱被害人的│ 許文林 │
│ │10時22分│款新台幣│第1511號 │自小客車涉及刑事案件│帳號: │
│ │、 │240000元│卷[四]第15│,帳戶內存款會被凍結│ 00000000000000 │
│ │11時11分│、800000│至16頁 │,要求被害人去匯款至│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元至台灣│ │「許文林檢察官」的帳│ │
│ │ │郵政萬丹│ │戶內。 │ │
│ │ │郵局(以│ │ ├────────────┤
│ │ │臨櫃匯款│ │ │詐騙金額: │
│ │ │方式) │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3 紙。(卷[四]第17至19頁) │
│ │② 苗栗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20至21頁) │
│ │③ 許文林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9至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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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5年 │由台灣土│丑○○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楠西郵局 │
│ │11月2日 │地銀行永│ │名「台北市葉政輝檢察│戶名: │
│ │下午 │康分行匯│96年度偵字│官」謊稱被害人的帳戶│ 蔡時修 │
│ │3時20分 │款新台幣│第1511號 │為人頭帳戶,帳戶內存│帳號: │
│ │ │154000元│卷[四]第22│款會被凍結,要求被害│00000000000000 │
│ │ │至台灣郵│至23頁 │人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共新台幣154000元 │
│ │ │政楠西郵│ │頭帳戶內。 │ │
│ │ │局(以臨│ │ ├────────────┤
│ │ │櫃匯款方│ │ │詐騙金額: │
│ │ │式) │ │ │合計新台幣154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台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單。(卷[四]第24頁) │
│ │② 蔡時修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44至45頁) │
├─┼────┬────┬─────┬──────────┬────────────┤
│08│95年 │由台灣郵│K○○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自│台灣郵政公司嘉義文化路郵│
│ │11月2日 │政北投郵│ │稱「檢察官」及「警察│局 │
│ │上午 │局分別匯│96年度偵字│」的男子謊稱被害人的│戶名: │
│ │11時30分│款新台幣│第1511號 │身分遭冒用,要求被害│ 盧逸親 │
│ │ │168000、│卷[四]第25│人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50000元│至26頁 │頭帳戶內。 │共新台幣318000元 │
│ │ │至台灣郵│ │ │ │
│ │ │政嘉義文│ │ │ │
│ │ │化路郵局│ │ ├────────────┤
│ │ │(以臨櫃│ │ │詐騙金額: │
│ │ │匯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318000 元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卷[四]第27至28頁) │
│ │② 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29頁) │
│ │③ 盧逸親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6至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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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5年 │由台灣郵│宙○○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元長郵局 │
│ │11月2日 │政右昌郵│ │名「台北松山分局警員│戶名: │
│ │下午 │局分別匯│96年度偵字│李建中」謊稱被害人遭│ 李麗美 │
│ │3時18分 │款新台幣│第1511號 │人冒用身分申請人頭帳│帳號:00000000000000 │
│ │、3時36 │100000、│卷[四]第30│戶,用,要求被害人去│共新台幣800000元 │
│ │分 │700000元│至32頁 │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 │
│ │ │至台灣郵│ │戶內。 │ │
│ │ │政元長郵│ │ │ │
│ │ │局(以臨│ │ ├────────────┤
│ │ │櫃匯款方│ │ │詐騙金額: │
│ │ │式) │ │ │合計新台幣800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卷[四]第33至34頁) │
│ │② 李麗美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04至205頁) │
├─┼────┬────┬─────┬──────────┬────────────┤
│10│95年 │由台灣郵│h○○ │以電話詐騙方式,自稱│台灣郵政公司草屯碧山郵局│
│ │11月30日│政三義郵│ │「苗栗監理站人員」告│戶名: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訴被害人積欠交通罰單│ 洪崇閔 │
│ │2時47分 │台幣 │第1511號 │未繳,謊稱要將被害人│帳號: │
│ │ │200000元│卷[四]第35│的帳戶凍結,詐騙被害│00000000000000 │
│ │ │至台灣郵│至39頁 │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共新台幣200000元 │
│ │ │政草屯碧│ │帳戶內。 │ │
│ │ │山郵局(│ │ ├────────────┤
│ │ │以臨櫃匯│ │ │詐騙金額: │
│ │ │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200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國內郵政匯款執據。(卷[四]第40頁) │
│ │② 洪崇閔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9至20頁) │
├─┼────┬────┬─────┬──────────┬────────────┤
│11│95年 │由台灣郵│J○○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元長郵局 │
│ │11月6日 │政大安郵│ │名自稱「土地銀行仁愛│戶名: │
│ │下午 │局、台北│96年度偵字│分行謝小姐」謊稱被害│ 李麗美 │
│ │2時32分 │富邦銀行│第1511號 │人遭人冒用身分辦理貸│帳號:00000000000000 │
│ │、3時 │仁愛分行│卷[四]第41│款,後由自稱「中正二│共新台幣575000元 │
│ │ │分別匯款│至42頁 │分局劉組長」要求被害├────────────┤
│ │ │新台幣 │ │人去匯款至他指定得人│台灣郵政公司蘆洲光華路郵│
│ │ │330000、│ │頭帳戶內。 │局 │
│ │ │245000元│ │ │戶名: │
│ │ │至台灣郵│ │ │ 蔡佳琪 │
│ │ │政元長郵│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局(以臨│ │ │未匯款 │
│ │ │櫃匯款方│ │ ├────────────┤
│ │ │式) │ │ │詐騙金額: │
│ │ │ │ │ │合計新台幣575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卷[四]第44頁) │
│ │② 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43頁) │
│ │③ 李麗美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04至20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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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年 │由台灣郵│g○○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蘆洲光華路郵│
│ │11月7日 │政萬巒郵│ │名自稱「板橋地檢署鄭│局 │
│ │中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勝禮」檢察官謊稱被害│戶名: │
│ │12時43分│台幣 │第1511號 │人話費未繳要將帳戶內│ 蔡佳琪 │
│ │ │30000元 │卷[四]第45│的存款凍結,要求被害│帳號:0000000000000 │
│ │ │至台灣郵│至47頁 │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新台幣30000元 │
│ │ │政蘆洲光│ │帳戶內。 ├────────────┤
│ │ │華路郵局│ │ │詐騙金額: │
│ │ │(以臨櫃│ │ │合計新台幣30000 元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48頁) │
│ │② g○○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卷[四]第49頁) │
│ │③ 屏東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50頁) │
│ │④ 蔡佳琪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0至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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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年 │由台灣郵│G○○○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國姓郵局 │
│ │11月8日 │政東城郵│ │人接獲一通未顯示來電│戶名: │
│ │中午 │局、興華│96年度偵字│號碼,謊稱被害人的兒│ 夏雲昌 │
│ │12時12分│郵局分別│第1511號 │子欠錢不還被他們捉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匯款新台│卷[四]第51│,要求被害人匯款至他│新台幣600000元 │
│ │下午1時 │幣300000│至52頁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 │38 分 │、300000│ │ ├────────────┤
│ │ │元至台灣│ │ │詐騙金額: │
│ │ │郵政國姓│ │ │合計新台幣600000 元 │
│ │ │郵局(以│ │ │ │
│ │ │臨櫃匯款│ │ │ │
│ │ │方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卷[四]第54至55頁) │
│ │② 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53頁) │
│ │③ 夏雲昌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77至7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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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年 │由彰化銀│R○○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高雄前峰郵局│
│ │11月9日 │行潭子分│ │名自稱中華電信員工謊│戶名: │
│ │下午1時 │行匯款新│96年度偵字│稱被害人被檢舉有從事│ 黃盛威 │
│ │11分 │台幣 │第1511號 │非法行為,後來有一名│帳號: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 │卷[四]第56│自稱「警政署李嘉雯小│新台幣0000000元 │
│ │ │元至台灣│至58頁 │姐」叫被害人打給一名│ │
│ │ │郵政前峰│ │自稱「帳戶管制科林科│ │
│ │ │郵局(以│ │長」幫忙暫緩凍結帳戶│ │
│ │ │臨櫃匯款│ │,「林科長」要求被害├────────────┤
│ │ │方式) │ │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詐騙金額: │
│ │ │ │ │帳戶內。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卷[四]第59頁) │
│ │②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卷[四]第60頁) │
│ │③ 台中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61頁) │
│ │④ 黃盛威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94至19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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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年 │由台灣郵│酉○○ │以電話詐騙方式,一名│台灣郵政公司虎尾安慶郵局│
│ │11月9日 │政豐田郵│ │男子謊稱是衛浴按摩公│戶名: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司,通知被害人中獎,│ 李姵如 │
│ │2時16分 │台幣 │第1511號 │抽中新台幣76萬元,但│帳號:00000000000000 │
│ │ │62080元 │卷[四]第62│要求預繳稅金62080元 │共新台幣62080元 │
│ │ │至台灣郵│至63頁 │,要求被害人匯款至他│ │
│ │ │政安慶郵│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 │局(以臨│ │ │詐騙金額: │
│ │ │櫃匯款方│ │ │合計新台幣62080 元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64頁) │
│ │② 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65頁) │
│ │③ 李姵如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75至7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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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5年 │由台灣郵│宇○○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內埔郵局戶名│
│ │11月9日 │政福林郵│ │人接獲一通謊稱被害的│: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兒子因欠地下錢莊的錢│ 鍾萬壽 │
│ │2時56分 │台幣 │第1511號 │未還被他們綁走,恐嚇│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90000元│卷[四]第66│被害人匯款至他指定的│共新台幣190000元 │
│ │ │至台灣郵│頁 │人頭帳戶內。 │ │
│ │ │政內埔郵│ │ ├────────────┤
│ │ │局(以臨│ │ │詐騙金額: │
│ │ │櫃匯款方│ │ │合計新台幣190000 元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67頁) │
│ │②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68頁) │
│ │③ 鍾萬壽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86至8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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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年 │由國泰世│未○○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虎尾安慶郵局│
│ │11月9日 │華銀行三│ │中華電信員工「吳建生│戶名: │
│ │下午 │重分行匯│96年度偵字│」謊稱被害人話費未繳│ 李姵如 │
│ │3時25分 │款新台幣│第1511號 │,要求被害人去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 │卷[四]第69│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元至台灣│至70頁 │ │ │
│ │ │郵政虎尾│ │ ├────────────┤
│ │ │安慶郵局│ │ │詐騙金額: │
│ │ │(以臨櫃│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卷[四]第71頁) │
│ │②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卷[四]第72頁) │
│ │③ 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73頁) │
│ │④ 李姵如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75至7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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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 │由復華商│I○○ │以電話詐騙方式,一名│台灣郵政公司台中旱溪郵局│
│ │11月9日 │業銀行府│ │自稱「刑事組長黃建隆│戶名: │
│ │下午 │城分行、│96年度偵字│」謊稱被害人的帳戶為│ 劉發明 │
│ │3時20分 │台灣郵政│第1511號 │人頭帳戶,要求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鹽埕郵局│卷[四]第74│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新義郵│至75頁 │帳戶內。 ├────────────┤
│ │ │局、台灣│ │ │台灣郵政公司員林郵局 │
│ │ │中小企業│ │ │戶名: │
│ │ │銀行分五│ │ │ 黃信雄 │
│ │ │次匯款新│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台幣 │ │ │共新台幣78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