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號
PHDV,106,消債更,3,20170720,3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麗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僅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日以裁定命其補正資料到院,詎 聲請人仍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補正,經本院再於同年6月7日 以裁定命其補正,惟聲請人到期迄未補正。本院依現有資料 尚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而需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揆諸前開規定 ,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 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 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 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 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 8、44條自明。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 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僅補正部分資料,致使本院依其 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 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附表:
一、法定格式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所有債權人、債務 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 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所有財產、全部 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每月薪 資、加給、獎金等;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如水電帳單、租賃契約等(法院服務櫃臺可索取 ,亦可至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處下載)。
二、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並說明是否有領取其他津 貼、補助。
三、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並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 之扶養金額(請一併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應說明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為何?
五、聲請人前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惟 未成立,請詳實說明雙方所提還款方案內容差距為何?聲請 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