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蔡勝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輝間本票裁定事件,因所聲請之3
紙本票分屬2個法院管轄,應為2個聲請事件,故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票據號碼為CH485942號之本票原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