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5號
PHDV,106,司票,35,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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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蔡勝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輝間本票裁定事件,因所聲請之3
  紙本票分屬2個法院管轄,應為2個聲請事件,故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票據號碼為CH485942號之本票原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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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