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40號
HLDV,96,除,40,200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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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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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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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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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廣信 │保證責花蓮第二│95年8月20日 │7,000元 │065574 │070-031-│
│ │ │信用合作社 │ │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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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