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4號
PHDV,106,司促,624,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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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蘇棓萱(即郭怡君)
債 務 人 蘇麗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蘇棓萱〈即郭怡君〉於就讀高苑工商時,邀同
  蘇麗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2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6年04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13,43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
  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
  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
  ,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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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