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8號
TTDV,96,除,28,2007053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電力公司臺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0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友香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95年10月23日 │51,569元 │RA0000000 │ │
│ │法定代理人邱煥森 │東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公司臺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