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賴哲雄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仲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8,813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3,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書記官 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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