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02號
TTDM,96,訴,102,2007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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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8日以96年度訴字第10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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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