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8日以96年度訴字第10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