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伍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萬陸仟叁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雖設籍於高雄縣茄萣鄉○○路○段359號,惟兩造關 於本件債務涉訟,曾以書面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見被告簽訂之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書第22條、授信約定書 第13條),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 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 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第三人向弘國際有限公司 (下簡稱向弘公 司)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2月4日與原告 訂立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約定第三人向弘公司得委請原 告於等值美金300,000元之限額內,循環開發信用狀及墊付 外幣貸款或承兌或買入光票,暨借用新台幣或 (及)外幣貸 款,並願遵守各契約條款。依上開契約第4條約定,本契約 項下每筆墊款、貸款在前條所訂應清償之期限內還款者,外 幣部分應自國外押匯日起至前條所訂之清償日止,按原告牌 告或約定之外幣貸款利率計付利息,新台幣貸款部分則自貸 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 (貸放時為年息百 分之6.4)減年息百分之1.15,按月計付利息。另依第6條約 定,第三人向弘公司遲延清償每筆墊款、貸款本息時,願改
按原告所訂之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與當時原告牌告之外幣放 款利率熟高者為準,計付遲延利息,並願加付違約金,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第三人向弘公司於93年2月4日 起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委請原告開發信用狀,金額共計 6,599,997元,詎屆期未獲付款,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屢向第三人向弘公司催討,均置之不 理,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同負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 如主文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授信 約定書、本票、催收款項金額餘額表、轉帳支出傳票、轉帳 收入傳票各1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 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欠款6,599,9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另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 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 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之立法意旨,法院 於終局判決時可一併確定其費用額為原則,僅未一併確定費 用額時,始例外於判決有執行力後,依聲請確定之。故本院 自得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599,997元,其裁判費為66,340元 ,此外,本件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之訴訟費用 確定為66,34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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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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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利 率│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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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716,919元 │自民國94年2 │5.25% │自民國9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 │
├──┼────────┤月17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二 │716,919元 │償日止 │5.25%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三 │174,377元 │ │5.65% │。 │
├──┼────────┤ ├───┤ │
│四 │174,377元 │ │5.65% │ │
├──┼────────┤ ├───┤ │
│五 │511,691元 │ │5.65% │ │
├──┼────────┤ ├───┤ │
│六 │511,691元 │ │5.65% │ │
├──┼────────┤ ├───┤ │
│七 │90,968元 │ │5.65% │ │
├──┼────────┤ ├───┤ │
│八 │90,698元 │ │5.65% │ │
├──┼────────┤ ├───┤ │
│九 │299,807元 │ │5.65% │ │
├──┼────────┤ ├───┤ │
│十 │299,807元 │ │5.65% │ │
├──┼────────┤ ├───┤ │
│十一│512,911元 │ │5.65% │ │
├──┼────────┤ ├───┤ │
│十二│512,911元 │ │5.65% │ │
├──┼────────┤ ├───┤ │
│十三│511,511元 │ │5.65% │ │
├──┼────────┤ ├───┤ │
│十四│511,511元 │ │5.65% │ │
├──┼────────┤ ├───┤ │
│十五│481,815元 │ │5.65% │ │
├──┼────────┤ ├───┤ │
│十六│481,814元 │ │5.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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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6,599,9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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