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5號
PHDM,106,單聲沒,5,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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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丁財 
      許文芳 
      才玉嬌 
      許罔腰 
      劉順在 
      曾萬生 
      李盧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天九牌壹付(參拾貳張)、骰子參顆、白鐵碗壹個及賭資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丁財許文芳才玉嬌許罔腰、劉 順在、曾萬生李盧素珠(下稱被告許丁財等七人)前因賭 博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檢 察官分別為緩起訴及職權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天九牌1付 (32張)、骰子3顆、白鐵碗1個及賭資新臺幣(下同) 1,100元,被告許丁財等七人均表示不知何人所有,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 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許丁財等七人前因賭博案件,分別經澎湖地檢署 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77號為緩起訴及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處分部分並已於106年5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天九牌1付(32張)、 骰子3顆、白鐵碗1個及賭資1,1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 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許丁財等七人於警詢、偵訊時供承 在卷,並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105年2月2日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佐,是本件 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規定相符(按聲 請書所引法條雖有未當,然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旨並無不 同,應予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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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