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53號
TNDV,96,補,153,2007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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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李孟哲律師(即年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61,500
元【計算方式:2219平方公尺x8,500=18,861,500】 ,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78,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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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