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全連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請求靠行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67,360元(
訴之聲明第一項價額不能核定,以165萬元計算,加上927,360元
,再加上109萬元,共計3,667,3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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